若王不与祭祀,则摄位。(王有故,代行其祭事。
○与,音预,下同。)
[疏]注“王有”至“祭事”
○释曰:摄训为代。有故者,谓王有疾及哀惨皆是也。《量人》云:“凡宰祭,与郁人受嘏,历而皆饮之。”注云:“言宰祭者,冢宰佐王祭,亦容摄祭。”此宗伯又摄者,冢宰贰王治事,宗伯主祭事,容二官俱摄,故两言之。
凡大祭祀,王后不与,则摄而荐豆笾彻。(荐彻豆笾,王后之事。)
[疏]“凡大”至“笾彻”
○释曰:天地及社稷外神等,后夫人不与。此言“凡大祭祀,王后不与”,谓后应与而不与。又云大祭祀,明非群小祀,则大祀者唯宗庙而已。“则摄而荐豆笾彻”者,郑云“荐彻豆笾,王后之事”,是王后有故,宗伯摄为之。凡祭祀,皆先荐後彻,故退彻文在下也。
大宾客,则摄而载果。(载,为也。果读为。代王宾客以鬯。君无酌臣之礼,言为者,摄酌献耳,拜送则王也。郑司农云:“王不亲为主。”
○果,音,又古乱反,出注,《小宗伯职》放此。)
[疏]“大宾”至“载果”
○释曰:此大宾客,对文则宾客异,散文则通。故《大司徒》云:“大宾客,令野道委积。”是宾客为诸侯通也。《大行人》云:“大宾为五等诸侯。大客,即谓其臣。”是宾客异也。案《大行人》云:“上公之礼,再而酢。”此再者有后,则亦摄为之,内宰赞之。侯伯一而酢,子男一不酢。此皆无后,王不亲酌,则皆使大宰、宗伯摄而为之。
○注“载为”至“为主”
○释曰:知“代王宾客以鬯”者,见《郁人》宗庙及宾客皆以郁实彝而陈之,即《大行人》所云,与此皆用郁鬯也。云“君无酌臣之礼”者,见《燕礼》、《大射》,诸侯礼皆使大夫为宾,宰夫为主人,是诸侯君不酌臣。此大宾客遣大宗伯代,是天子君亦不酌臣也。云“言为者,摄酌献耳,拜送则王”者,以其言代而为,即是直不拜。
案《乡饮酒》、《燕礼》、《大射》,宾主献酢皆拜送,其送是王自为之,以其恭敬之事不可使人故也。引司农在下者,不亲为主,即君不酌臣,义合,故引之在下也。
朝觐会同,则为上相,大丧亦如之,王哭诸侯亦如之。(相,诏王礼也。出接宾曰摈,入诏礼曰相。相者五人,卿为上摈。大丧,王后及世子也。哭诸侯者,谓薨於国,为位而哭之。《檀弓》曰:“天子之哭诸侯也,爵弁,缁衣。”
○曰摈,必刃反,本或作宾,同。缁,侧其反。)
[疏]“朝觐”至“如之”
○释曰:朝觐会同,即兼四时朝觐。云“则为上相”者,此则《大行人》云“上公之礼,摈者五人,侯伯四人,子男三人”是也。云“大丧亦如之”者,后及世子丧,王为此主哭及拜宾,则宗伯亦为上相也。云“哭诸侯亦如之”者,谓诸侯薨於本国,赴告天子,天子为位哭之,大宗伯亦为上相,与王为摈耳。
○注“相诏”至“缁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