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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礼注疏-唐-贾公彦*导航地图-第256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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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商贾阜货而行布,(通物曰商,居卖物曰贾。阜犹盛也。郑司农云:“布谓泉也。”
  ○贾,音古,注“曰贾”、下“商贾”、“贾师”皆同。)
  [疏]“以商”至“行布”
  ○释曰:郑知“通物曰商”者,《易》云:“至日闭关,商旅不行;除至之日,商旅则行。”故郑注《大宰》云“行曰商”。行商则是通物者也。郑知居卖物曰贾者,商既通物,明贾则在而居卖物者也。故郑注《大宰》云“处曰贾也”。由此二等之人,或通货,或在卖之,故货贿阜盛而布泉得行,故云“阜货而行布”也。
  以量度成贾而徵亻卖,(徵,召也。亻卖,买也。物有定贾则买者来也。
  ○成贾,音嫁,注下不音者皆同,聂氏及沈云:成贾、定贾、奠物、贾其贾、平大贾、小贾、贾贱、恒贾、而故贾,凡十二,音嫁,馀音古。亻卖,刘音育,聂氏音笛,《字林》他竺反。)
  [疏]“以量”至“徵亻卖”
  ○释曰:量,以量梁之等。度,以度布绢之等。成,定也。二物以量度以定物贾。徵,召也。亻卖,买之。物贾定则召买者来,故云徵亻卖也。
○注“徵召也。亻卖贾也。物有定贾则买者来也。”
  ○释曰:知亻卖为买者,以言徵召买者,故以亻卖为买。此字所训不定。案:下文所云“贵亻卖者”,郑注“贵卖之”,郑亦望文为义,故注不同也。
  以质剂结信而止讼,(质剂,谓两书一札而别之也。若今下手书,言保物要还矣。郑司农云:“质剂,月平。”
  ○剂,子随反。平,皮命反,下“月平”同。)
  [疏]“以质”至“止讼”
  ○释曰:质剂谓券书,恐民失信,有所违负,故为券书结之,使有信也。民之狱讼,本由无信,既结信则无讼,故云“止讼”也。
○注“质剂”至“月平”
  ○释曰:下《质人》云“大以质,小以剂”,故知质剂是券书。是以郑云“两书一札而别之”。古者未有纸,故以札书。《小宰职》注云:“两书一札,同而别之。”此不云同,明亦有同义也。郑云“若令下手书”者,汉时下手书,即今画指券,与古质剂同也。先郑云“质剂,月平”,《小宰》先郑注亦如此解,以为月平若今之估文书,亦得为一义,故後郑每引之在下也。
  以贾民禁伪而除诈,(贾民,胥师、贾师之属。必以贾民为之者,知物之情伪与实诈。
  ○贾民,刘音嫁,聂、沈音古,注“贾民”同。)
  [疏]“以贾”至“除诈”
  ○释曰:司之官,用贾民知物真伪者,使禁物之伪,而除去人之诈虚也。
○注“贾民”至“实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