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然,在赦宥者媒氏听之。云“士,司寇之属”者,案《司寇》有士师之等属司寇,故云之属。是以郑注《诗》亦云“士师所当审”也。诗者,邶诗,剌卫宣公之诗。引之者,证经所听者是中之言也。
司,掌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量,豆、区、斗、斛之属。度,丈尺也。
○治,直吏反,下及“大治”、“小治”同。区,乌候反。)
[疏]“司”至“禁令”
○释曰:此经与下文为总目。云“掌之治”者,下文云“听大治小治”是也。教,即此下文“以次叙分地”之等,谓教之处置货物是也。政者,即下文云“以政令禁物靡”等是也。刑者,即下文云“以刑罚禁”是也。量度,即下文云“以量度成贾”是也。禁令者,即下文云“以贾民禁伪”是也。
○注“量豆”至“尺也。”
○释曰:“豆区斗斛之属”者,豆、区,即昭三年晏子云“齐旧四量,豆、区、釜、锺”是也。云斗斛,即《律历志》云“合升斗斛”是也。此不言釜锺与升者,“之属”中兼之也。
以次叙分地而经,(次谓吏所治舍,思次、介次也,若今亭然。叙,肆行列也。经,界也。
○行,户刚反,下“行列”同。)
[疏]“以次”至“经”
○释曰:司之官以次叙二事,分地而置之,而以经界其市,使各有处所,不相杂乱也。
○注“次谓”至“界也。”
○释曰:云“次谓吏所治舍”者,吏即下文司、贾师莅思次、介次者是也。云“若今亭然”者,举汉法而言。云“叙,肆行列也”者,以其言叙即行肆之列,故为行列解之。案《内宰职》云“设其次,置其叙,正其肆”。注云:“次,思次。叙,介次。”不为行列,与此注违者,彼文次与叙下更云“正其肆”,则肆为行列,故分次为思次,以叙为介次也。此文不具,直有次叙,无言正其肆,故并思介同名为次,叙为行列。
此郑望文为义,故注不同。
以陈肆办物而平,(陈犹列也。辨物,物异肆也。肆异则平。)
[疏]“以陈”至“平”
○释曰:陈,列也,谓行列其廛肆而辨其物。物异则贾平,故云平也。
以政令禁物靡而均,(物靡者,易售而无用,禁之则均。郑司农云:“靡谓侈靡也。”
○易,以豉反,下“之易”同。售,受又反。)
[疏]释曰:司出政令而禁其物货细靡者,但物货细靡,人买之者多,贵而无用,令使粗物买之者少而贱,使贾不平,令禁之则物均平,故云“均”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