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馔黍”至“苇席”。
○注“藉犹”至“为席”。
○释曰:云“藉犹荐也”者,谓先陈席,乃陈黍稷於上,是所陈席藉荐黍稷也。
水错于中,南流,在西阶之南,箪巾在其东。(流,吐水口也。)陈三鼎于门外之右,北面,北上,设扃。(门外之右,门西也。今文扃为铉。)
[疏]“陈三”至“扃”。
○注“门外”至“为铉”。
○释曰:此扃虽先云“设”,其设扃在後,知者,案《士丧礼》小敛云:“右人左执匕,抽扃予左手兼执之,取委於鼎北,加扃。”则扃在上,故先抽扃,後去,则先设可知。扃虽在三鼎之下,总言其实,陈一鼎讫,即设之,知者,案下记云“皆设扃”,注云“嫌既陈,乃设扃”是也。
匕俎在西塾之西。(不馔於塾上,统於鼎也。塾有西者,是室南乡。)
[疏]“匕俎在西塾之西”。
○注“不馔”至“南乡”。
○释曰:云“不馔於塾上,统於鼎也”者,决下文“羞燔俎在内西塾上”,而在塾上。又云“宾降,反俎于西塾”,至於主妇亚献讫,直云宾“燔从如初”,明尸受燔讫,宾亦反俎于西塾上,是互见义也。
羞燔俎在内西塾上,南顺。(南顺,於南面取缩执之便也。肝俎在燔东。)
主人及兄弟如葬服,宾执事者如吊服,皆即位于门外,如朝夕临位。妇人及内兄弟,服即位于堂,亦如之。(葬服者,《既夕》曰“丈夫ヮ,散带垂”也。宾执事者,宾客来执事也。)
[疏]“主人”至“如之”。
○注“葬服”至“事也”。
○释曰:自此尽“北面”,论将虞祭於位及衣服之事。云“葬服者,《既夕》曰丈夫ヮ散带垂也”者,此唯谓葬日反日中而虞,及三虞时,其後卒哭,即服其故服,是以《既夕》记注云自卒至殡,自启至葬,主人之礼,其变同。则始虞与葬服同,三虞皆同。至卒哭卒,去无时之哭则依其丧服,乃变麻服葛也。云“宾执事者,宾客来执事也”者,以其虞为丧祭,主人未执事,故云宾客来执事也。
案下注云“士之属官为其长吊服加麻”,即此经“宾执事者吊服”是也。若然,此士属官中有命于其君者,是以《特牲》记宾中“有公有司”,郑注云:“公有司亦士之属,命于其君者也。”案《曾子问》:“士则朋友奠,不足取於大功以下。”又云:“士祭不足,则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郑云:“祭谓虞卒哭时。”以此而言,彼朋友则公有司与此执事一物,以僚友言之,虽属官,亦为朋友也。
祝免,澡葛带,布席于室中,东面,右几,降,出,及宗人即位于门西,东面南上。(祝亦执事。免者,祭祝之礼,祝所亲也。澡,治也,治葛以为首及带,接神宜变也。然则士之属官为其长,吊服加麻矣。至於既卒哭,主人变服则除。右几,於席近南也。)
[疏]“祝免”至“南上”。
○注“祝亦”至“南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