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两言”至“为弟”。
○释曰:此大夫之妾子,故言庶,若妻所生第二已下,当直云昆弟,不言庶也。云“两言之”者,以其妻所生子,或长於妾子,或小於妾子,故云两言之。子或为兄,或为弟,是以经昆弟并言之。
《传》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大夫虽尊,不敢降其,重之也。子为庶昆弟,庶昆弟相为,亦如大夫为之。)
[疏]“传曰”至“降也”。
○释曰:云“父之所不降”者,即《斩章》父为长子是也。云“子亦不敢降”者,於此服期是也。发“何以”传者,馀兄弟相为皆大功,独为服期,故发问比例之传也。
○注“大夫”至“为之”。
○释曰:云“大夫虽尊,不敢降其,重之也”者,释传父之所不降。云“子为庶昆弟”已下,郑广明大夫与子所降者,以大夫子得行大夫礼,故父子俱降庶,庶又自相降也。如大夫为之皆大功也。
孙。
[疏]“孙”。
○释曰:孙卑於昆弟,故次之。此谓子死,其孙承重者,祖为之期。
传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也。有子者无孙,孙妇亦如之。(周之道,子死则立孙,是孙将上为祖後者也。长子在,则皆为庶孙耳,孙妇亦如之。妇在,亦为庶孙之妇。凡父於将为後者,非长子,皆期也。)
[疏]“传曰”至“如之”。
○释曰:传云“何以”问比例者,亦为众孙大功,此独期,故发问也。云“有子者无孙”者,谓子在,不得立孙为後也。云“孙妇亦如之”,亦谓不立之,故云亦如之也。
○注“周之”至“期也”。
○释曰:云“周之道,子死则立孙,是孙将上为祖後者也”者,此释祖为孙服重之义。言周之道,对殷道则不然,以其殷道,子死,弟乃当先立,故言周之道也。云“长子在则为庶孙耳”者,既子在不得立孙,明同庶孙之例。云“凡父於将为後者,非长子皆期也”者,案《丧服小记》云:“妇不为舅後者,则姑为之小功。”注云:“谓夫有废疾他故,若死而无子不受重者,小功庶妇之服也。凡父母於子,舅姑於妇,将不传重於。
及将传重者非,服之皆如众子庶妇也。”是以郑云凡父母於子,舅姑於妇,非长子皆期。明非长子妇及於非孙传重,同於庶孙,大功可知也。若然,长子为父斩,父亦为斩,孙承重为祖斩,祖为之期,不报之斩者,父子一体,本有三年之情,故特为祖斩。祖为孙本非一体,但以报期,故期不得斩也。
为人後者为其父母,报。
[疏]“为人後者为其父母报”。
○释曰:此谓其子後人反来为父母在者,欲其厚於所後,薄於本亲,抑之,故次在孙後也。若然,既为本生不降斩,至《礻覃杖章》者,亦是深抑厚於大宗也。言报者,既深抑之,使同本疏往来相报之法故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