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公子大夫之子以厌降”者,此非身自尊,受父之厌屈以降,无尊之妻。下记云“公子为其母练冠麻麻衣纟原缘,为其妻纟原冠葛带麻衣”,父卒乃大功是也。大夫之子即《小功章》云“大夫之子为从父昆弟在小功”皆是也。云“公之昆弟以旁尊降”者,此亦非己尊旁及昆弟,故亦降其诸亲,即《小功章》云“公之昆弟为从父母昆弟”是也。案《大功章》云“公之庶昆弟为母妻昆弟”,传曰:“先君馀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
”若然,公之昆弟有两义,既以旁尊,又为馀尊厌也。云“为人後者,女子子嫁者以出降”者,谓若下文云“为人後者为其父母报”,又下文云“女子人者为其父母、昆弟为父後者”,此二者是出也。凡大夫之服,例在正服後,今在昆弟上者,以其妻本在杖期,直以父为主,故降入《不杖章》,是以进之在昆弟上也。
昆弟。(昆,兄也。为姊妹在室亦如之。)
[疏]“昆弟”。
○注“昆兄”至“如之”。
○释曰:昆弟卑於世叔,故次之,此亦至亲以期断。云“昆,兄也”者,昆,明也,以其次长,故以明为称弟。弟也,以其小,故以次弟为名。云“为姊妹在室亦如之”者,义同於上,姑在室也。
为众子。(众子者,长子之弟及妾子,女子子在室亦如之。士谓之众子,未能远别也,大夫则谓之庶子,降之为大功。天子、国君不服之。《内则》曰:“冢子未食而见,必执其右手。子、庶子已食而见,必循其首。”)
[疏]“为众子”。
○注“众子”至“其首”。
○释曰:众子卑於昆弟,故次之,注兼云女子之义,如上姑姊妹。但上注郑云“在室”,此不云在室可知,故略不言也。昆弟众子及下昆弟之子者,皆不发传者,以其同是一体,故无异问。姊妹女子子在室不见者,亦如上姑不见。雷氏云:“欲见出当及时”,又《大功章》见姑姊妹女子子嫁大功,明此在室可知,故略之也。云“士谓之众子未能远别也”者,经不云士,郑云士者,《丧服》平文是士,故言士可知也。
云“大夫则谓之庶子,降之为大功”者,下文大夫之子皆云庶子,降一等,故大功。云“天子国君不服之”者,以其绝旁亲,故知不服。若然,经所云唯据士也。引《内则》者,案彼云子生三月之末,释日翦发为{髟},以见於父。若冢子,生则见於正寝,其日夫妻共食,具视朔食,天子则大牢,诸侯则少牢,大夫特牲,士特豚。冢子未食而见,必执其右手,咳而名之。执右明授之室事,退入夫之燕寝乃食,下云其非冢子皆降一等。
云“子庶子巳食而见必循其首”者,不授室事故也,而郑注未食已食,急正缓庶之义。言冢子犹言长子,通於下也,彼言子,谓妻所生第二已下,庶子谓妾子也。引之者,证言庶子是别於长者也。
昆弟之子。
传曰:何以期也?报之也。(《檀弓》曰:“丧服,兄弟之子犹子也。”盖引而进之。)
[疏]“昆弟之子”。
○注“檀弓”至“进之”。
○释曰:昆弟子疏於亲子,故次之。世叔父为之,此两相为服,不言报者,引同己子,与亲子同,故不言报,是以《檀弓》为证,言“进”者,进同己子故也。
大夫之庶子为昆弟。(两言之者,子或为兄,或为弟。)
[疏]“大夫”至“昆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