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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伯兮》四章,章四句”至“不反焉”。○正义曰:此言过时者,谓三月一时。《穀梁传》“伐不逾时”,故《何草不黄》笺云“古者师出不逾时,所以厚民之性”,是也。此叙妇人所思之由。经陈所思之辞,皆由行役过时之所致。叙言“为王前驱”,虽辞出於经,总叙四章,非指一句也。○笺“卫宣”至“思之”。○正义曰:蔡人、卫人、陈人从王伐郑,《春秋》桓五年经也。时当宣公,故云“卫宣公之时”。
服虔云:“言人者,时陈乱无君,则三国皆大夫也,故称人。”《公羊传》曰:“其言从王伐郑何?从王,正也。”郑答临硕引《公羊》之文,言诸侯不得专征伐,有从天子及伯者之礼。然则宣公从王为得其正,以兵属王节度,不由於卫君。而以过时刺宣公者,诸侯从王虽正,其时天子微弱,不能使卫侯从己,而宣公自使从之。据其君子过时不反,实宣公之由,故主责之宣公,而云“刺时”者也。
  伯兮朅兮,邦之桀兮。伯,州伯也。朅,武貌。桀,特立也。笺云:伯,君子字也。桀,英桀,言贤也。○朅,丘列反。桀,其列反。
  [疏]传“伯州伯”至“特立”。○正义曰:言为王前驱,则非贱者。今言伯兮,故知为州伯,谓州里之伯。若牧下州伯,则诸侯也,非卫人所得为诸侯之州长也。谓之伯者,伯,长也。《内则》云“州史献诸州伯,州伯命藏诸州府”。彼州伯对闾史、闾府,亦谓州里之伯。杰者,俊秀之名,人莫能及,故云特立。○笺“伯,君子字”。○正义曰:伯、仲、叔、季,长幼之字,而妇人所称云伯也,宜呼其字,不当言其官也。
此在前驱而执兵,则有勇力,为车右,当亦有官,但不必州长为之。朅为武貌,则杰为有德,故云英杰。杰亦特立,与传一也。
  伯也执殳,为王前驱。殳长丈二而无刃。笺云:兵车六等,轸也,戈也,人也,殳也,车戟也,酋矛也,皆以四尺为差。○殳,市朱反。长如字,又直亮反。轸,本亦作“<车尔>”,之忍反。酋,在由反,发声。矛音谋。
  [疏]传“殳长丈二而无刃”。○正义曰:《考工记》云:“殳长寻有四尺。”寻八尺,又加四尺,是丈二也。冶氏为戈戟之刃,不言殳刃,是无刃也。○笺“兵车”至“为差”。○正义曰:因殳是兵车之所有,故历言六等之差。《考工记》曰:“兵车六等之数:车轸四尺,谓之一等。戈祕六尺有六寸,既建而迤,崇於轸四尺,谓之二等。人长八尺,崇於戈四尺,谓之三等。殳长寻有四尺,崇於人四尺,谓之四等。车戟常崇於殳四尺,谓之五等。
酋矛常有四尺,崇於戟四尺,谓之六等。”是也。彼注云:“戈、殳、戟、矛皆插车輢。”此云执之者,在车当插,用则执之,此据用以言也。又《庐人》先言戈、殳、车戟、酋矛、夷矛之长短,乃云“攻国之兵”。又云:“六建既备,车不反覆。”注云:“六建,五兵与人也。”则六建於六等不数轸而数夷矛。不引之者,因六等自轸历数人殳以上为差之备故。引之六等者,自地以上数之,其等差有六,故注云“法《易》之三才六画”,非六建也。
建者,建於车上,非车上所建也。凡兵车皆有六建,故《庐人》先言戈、殳、车戟、酋矛、夷矛,乃云“攻国之兵”,又云“六建既备”,六建在车,明矣。但记者因酋矛、夷矛同为矛称,故自轸至矛为六等,象三材之六画,故不数夷矛。其实六建与六等一也。若自戈以上数为六等,则人於六建不处其中。故郑云“车有天地之象,人在其中焉”,明为由此,故自轸数之,以戈、轸为地材。人、殳为人材,矛、戟为天材,人处地上,故在殳下。
如此则得其象矣。或以为,凡兵车则六建,前驱则六等。知不然者,以《考工记》“兵车六等之数”,郑云“此所谓兵车也”,明兵车皆然,非独前驱也。前驱在车之右,其当有勇力以用五兵,不得无夷矛也。《司兵》云“掌五兵”,郑司农云:“五兵者,戈、殳、戟、酋矛、夷矛。”又曰:“军事,建车之五兵。”注云:“车之五兵,司农所云者是也。”步卒之五兵则无夷矛,而有弓矢,则前驱非步卒,必有夷矛明矣。
知步卒五兵与在车不同者,《司右》云:“凡国之勇力之士,能用五兵者属焉。”注云:“勇力之士属焉者,选右当於中。”《司马法》云弓矢、殳、矛、戈、戟相助,“凡五兵,长以卫短,短以救长”。以《司兵》云“建车之五兵”,则步卒五兵与车兵异矣。夷矛长,非步卒所宜用,故以《司马法》五兵弓矢、殳、矛、戈、戟当之。车之五兵云“建”,与“六建”文同,故以司农所云戈、殳、戟、酋矛、夷矛当之。
勇力之士属司右,选右当於中,则仍是步卒,未为右也,故以步卒五兵解之。步卒无夷矛,数弓矢为五兵,在车则六建,除人即五兵。以弓矢不在建中,故不数也。其实兵车皆有弓矢,故《司弓矢》云:“唐大利车战、野战。枉矢、絜矢用诸守城、车战。”又《檀弓》注云:“射者在左。”又《左传》曰:“前驱歂犬,射而杀之。”是皆有弓矢也。
  自伯之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