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今则胸中宗气。为饮邪搏结。有似兼悬饮之痛矣。夫病久邪盛。似可卒死。乃仍迁延至百日。或一岁者。
只以支饮之邪。本实邪也。邪实宜攻。不嫌过峻。主以十枣汤。所谓有病则病当之也。
按赵程意与徐同。沈鉴意与魏同。朱氏所解。或可备一说。仍表出之。又尤氏曰。其甚者。荣卫遏绝。神气乃亡。
为卒死矣。否则延久不愈。至一百日或一岁。则犹有可治。为其邪瘥缓。而正得持也。亦通。久咳数岁。其脉弱者
可治。
〔魏〕又有久咳数岁。饮之留伏也久矣。证之成患也深矣。诊之脉弱者。久病正虚。是其常也。久病而邪亦衰。是
其幸也。可以于补正气。寓逐水饮之法治之。徐徐可收功也。故曰可治。若夫诊其脉。而实而大而数。则正虚而邪方盛。
欲补其正。有妨于邪。欲攻其邪。有害于正。可决其死也。然此亦为治之不如法者言耳。苟能遵奉仲景。以扶阳益气为
本。以温中散寒。清热散邪为斟酌。以导水于二便。宣水于发汗为权宜。何遽致于必死乎。
咳逆倚息不得卧。
按此即首条支饮证也。盖其人上焦素有停饮。今时气所触。相搏犯肺。以为此证。故与小青龙汤。双解表里。然非
敢备诸般表候也。
青龙汤下已。多唾口燥。
按下已者。服毕也。多唾者。青龙之功着。而饮豁之征。犹今之患支饮者。及其欲愈。必吐稠痰。唾。亦稠痰也(宜
参肺痿。及前篇肺中寒条。)口燥者。亦饮去之征。与渴同机。续后三条。俱举药验。此证亦即是已。而咳止息平。义
寓其中矣。此下脉证。非为青龙汤而发。以其饮所在。不特上焦。亦潴于中下。而更或有所挟。今服汤之后。支饮虽散。
他证嗣见者也。寸脉沉。尺脉微者。魏氏曰。寸脉沉者。支饮有窠囊。欲去之而不能尽去也。尺脉微者。正阳虚于
下。而阴寒之气。斯厥逆而上奔也。此解似佳。唯尺脉微。岂为血虚而现乎。手足厥逆者。阳素不盛。今为饮。
遏住所致。与瓜蒂散之厥。其情相近。气从小腹。上冲胸咽者。下焦之水上迸也。手足痹者。其人血虚故也。其面
翕热如醉。复下流阴股者。胃中有热。被饮迫动。或升或降也。小便难者。膀胱不输也。时复冒者。即是心下支饮之故。
而有时失升也。先证。三焦俱有水。加以血虚与胃热。然其所急。特在气冲。故先用桂苓五味甘草汤。以抑逆散饮。此
方。比之苓桂术甘汤。有五味而少术。彼以胃为主。而此犹兼肺。故用五味以利肺气。比之苓桂甘枣汤。彼饮在下。而
此饮在上也。
咳满即止。而更复渴。
〔赵〕服汤后。咳满即止。三变而更复渴。冲气复发。以细辛干姜乃热药。服之当遂渴。反不渴。支饮之水。蓄积
胸中故也。
按此节。当以至为热药也。为一截看。咳满即止。是姜辛之功着。然药势燥胃。故为渴而下焦之水。亦随发动。
此际更宜苓桂五味甘草汤者。意在言外矣。服之以下。是接上文治其咳满句。言服之咳满即止当发渴。而反不渴者。
为心下有支饮也。渴反止。赵氏注。为反不渴读。程氏亦然。宜从。此支饮。与青龙证不同。所谓冒者。
即前条时复冒之加重者也。复内半夏者。所以驱水饮。止呕逆也。
水去呕止。其人形肿者。
〔尤〕血虚之人。阳气无偶。发之最易厥脱。麻黄不可用矣。杏仁味辛能散。味苦能发。力虽不及与证适宜也。按
水去。即心下之水去。故呕止。是半夏之功着矣。然内水外溢。以为形肿。故治犹遵前法。而表水非麻黄不能驱除。盖
杏仁之与麻黄。其性虽有紧慢之别。而其功用。则稍相均。以其人血虚。故以此易彼耳。其人遂痹
者。前段手足痹也。厥者。亦即前段手足厥逆。倘得麻黄。以亡其阳。则更甚也。血虚者。尺脉微之应也。此无救
逆之法。顾证既至此。则宜别处固阳救液之药。非前方加减之所治矣。
若面热如醉。
按此上四条。如云治其气冲。而承以冲气即低之类。其文上下相应。特此条自为起端。故程氏。尤氏。以为别证。
然其治仍守上方。则知亦接上来矣。面热如醉者。即前段所谓面翕热也。其初胃热未长。故不敢为意。今蓄饮未散。而
胃热增剧。故加大黄以利之。徐氏所谓。虽有姜辛之热。各自为功。而无妨者。实得其理矣。(千金方衍义。引赵氏。
今二注本无考。)
又按以上六条。皆设法备变者也。盖病有证候错杂。或陆续变替。乃不可不就其所急。而为之处疗者。是此诸条之
所以设。而使人知圆机之妙者已。唯所叙诸证。未必一人兼备。亦未必非一人兼备。且所处之药。皆着其功。如更发他
证者。是不必药之所致。要不过假此数端。以示为治之次第也。其初则时气触动。而其次则下焦水逆。次则肺饮复动。
次则中焦饮遏。次则水气外溢。于是水饮之情状。纤悉无遗。而加以兼虚挟热。
可谓密矣。
先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