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
又治食鱼 不消方。
大黄(三两切) 朴硝(二两)
上二味。以酒二升。煮取一升。顿服之。注云。仲景方。有橘皮一两。
肘后。食猪肉。遇冷不消。必成虫 。下之方。
大黄。朴硝。各一两。芒硝亦佳。煮取一升。尽服之。若不消。并皮研杏子。汤三升和。三服。吐出。神验。
食 多不消。结为 病。治之方。(外台。引肘后。作疗食 过多。冷不消。不疗必成虫瘕。)
马鞭草
上一味。捣汁饮之。○或以姜叶汁。饮之一升。亦消。○又可服吐药吐之。(外台。引肘后。作
马鞭草。捣绞取汁。饮一升。即消去。亦宜服诸吐药吐之。千金同。云生姜亦良。)
〔程〕马鞭草。味苦寒。下 瘕破血。姜叶。亦能解鱼毒。
食鱼后。食毒。两种烦乱。治之方。(千金注。引肘后云。治食鱼中毒。面肿烦乱者。今本。面肿以下无。)
橘皮
浓煎汁。服之。即解。(千金云。煮橘皮。停极冷冻饮料。立验。)
〔程〕神农经曰。橘皮。主胸中瘕热逆气。通神明。鱼毒食毒。俱可解。
食 鱼。中毒方。(徐沈无 字。非。)
芦根
煮汁服之。即解。(肘后云。食鲈鱼肝。及 鱼。中毒。锉芦根。煮汁饮一二升。良。)
〔鉴〕 。即河豚鱼。味美。其腹 。呼为西施乳。头无鳃。身无鳞。其肝毒血杀人。脂令舌麻。
子令腹胀。眼令目花。惟芦根汁能解之。
〔程〕河豚。畏芦根。故其汁可解其毒。
巢源云。此鱼肝。及腹内子。有大毒。不可食。食之往往致死。
蟹目相向。足斑。目赤者。不可食之。(外台。引肘后。)
〔程〕蟹骨眼而相背。相向者其蟹异。足斑目赤者。其蟹毒。故不可食。
食蟹。中毒治之方。
紫苏
煮汁。饮之三升。○紫苏子。捣汁饮之。亦良。(徐沈。脱子字。)
外台。引肘后。疗食蟹。及诸肴膳中毒方。浓煮香苏。
饮汁一升解。本仲景方。证类本草。引金匮方。三升下云。以子汁饮之。亦治凡蟹未经霜多毒。
又方 冬瓜汁。饮二升。食冬瓜。亦可。
〔程〕紫苏。冬瓜。并解鱼蟹毒。
傅肱蟹谱云。不可与柿子同食。发霍乱。孟诜云。大黄紫苏冬瓜汁。解之即瘥。
凡蟹。未遇霜多毒。其熟者乃可食之。(外台。引肘后。者。作煮。)
〔程〕未遇霜者。霜降节前也。节前食水莨菪。故有毒。
霜降节后。食稻将蛰。则熟而味美。乃可食也。莨菪。生水滨。有大毒。
巢源云。此蟹食水莨。水莨有大毒。故蟹亦有毒。则闷乱欲死。若经霜以后。遇毒。即不能害人。未被
霜蟹。煮食之。则多有中毒令人闷乱。精神不安。肘后云。是水莨所为。蟛蜞亦有毒。蔡谟食之几死。本
草云。未被霜。甚有毒。食水莨菪所致。人中之多死。霜后将蛰。故味美。乃可食之。
案熟字。外台巢源为熟煮之义。然蟹非可生食物。则其不熟煮者。人亦不食。因疑熟。或者蛰之讹。
蜘蛛。落食中。有毒勿食之。
〔程〕蜘蛛有毒。落食中。或有尿。有丝。粘食上。故不可食。
凡蜂蝇虫蚁等。多集食上。食之致 。
〔程〕蜂蝇虫蚁。禀湿热而有毒。集食上而人食之。湿热之毒。传于肌肉。致生 疮。
案巢源。有蜂 蝇 蚁 。皆由饮食内有蜂蝇等。因误
食之。毒入于五脏。流出经络。变生诸 。证证各异。今不繁引。



<目录>卷六

<篇名>果实菜谷禁忌并治第二十五

属性:果子生食。生疮。
〔程〕诸果之实。皆成于夏秋。禀湿热之性。食之故令生疮。
果子落地经宿。虫蚁食之者。人大忌食之。
〔程〕落地经宿。则果坏。虫蚁食之。则果毒。在人大忌食之。令人患九漏。
生米。停留多日。有损处。食之伤人。
〔程〕有损处。谓为虫鼠所食。皆有毒。故伤人。
桃子。多食令人热。仍不得入水浴。令人病淋沥寒热病。(沈无寒字。程金鉴。作寒热淋沥病。并非。)
〔程〕桃实。酸甘辛。生于春则味酸。成于夏则酸甘。成于秋则酸辛。其性热。故多食令人热也。若
多食。而入水浴。则酸味不得内泄。多令人癃。水寒之气。因而外客。故令人寒热也。
案淋沥。寒热连绵不已之谓。肘后云。尸注。大略使人寒热淋沥。恍恍默默。不的知其所苦。又外台云。劳极之病。
吴楚谓之淋沥是也。程及金鉴。以为癃误。千金。黄帝云。饱食桃。入水浴。成淋病。此是别义。
杏酪不熟。伤人。(金鉴。一云。杀人。)
〔程〕古人。杏酪。以酒蜜酿成。亦有甘草生姜汁熬成者。以杏仁有毒。半生半熟。皆能害人也。今
人另有制法。案杏酪。一名杏酥。藏器云。服之润五脏。去痰嗽。生熟吃俱可。
若半生半熟。服之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