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腰痛, ,苦渴,数饮,身热,热
争则项痛而强, 寒且 ,足下热,不欲言,其逆则项痛,员员淡淡然。戊己甚,壬癸大汗,气逆则戊己死。
刺足少阴、太阳。
腰为肾之府,热邪将发,故先腰痛; 者,邪郁筋骨间也;苦渴数饮,内热劫津也;热争则项痛而强,
邪欲外出太阳经而不得达,故 寒且 ,足下反热,皆太阳经气壅闭故也;有无可奈何之苦,故不欲言;邪气
上逆则项更痛,员员淡淡者,一身不能自主,莫可形容之病也。其甚、其汗、其死,与上同。刺肾与膀胱经泄
其邪。
诸汗者,至其所胜日,汗出也。
此总结上文,重申其邪内伏,必得脏气胜旺之日,邪始外达,汗出而愈。



<目录>卷七\热病

<篇名>未发先现色

属性:肝热病者,左颊先赤;心热病者,颜先赤;脾热病者,鼻先赤;肺热病者,右颊先赤;肾热病者,颐先
赤。病虽未发,见赤色者,刺之,名曰治未病。
此又总明伏邪未发,必然先现外象也。左颊、颜、鼻、右颊、颐,是肝、心、脾、肺、肾脏之气应于面之
部位也。有诸内者形诸外,病虽未发而色先现,可见邪本伏于血气之中,因其未动,随气血流行而不之觉,其
将发也,必随五脏生气而动,故先现色于面。良工望而知之,乘其始动,即刺而泄之,则邪势自杀,而病必轻
矣。用药之法,可以类推,是为治未病也。
热病从部所起者,至期而已。诸当汗者,至其所胜日,汗大出也。治诸热病,以饮之寒水,乃刺之,必寒
衣之,居此寒处,身寒而止也。
此总结上文以明治法也。从部所起者,如肝热病左颊先赤之
类,至期而已者,即是肝得甲乙,为其所胜日,汗大出而愈也。以其久伏之邪,热从内发,故治之必先饮寒水,
从里逐热;然后刺之,从外而泄;再衣以寒,居寒处,使身寒热除,方可止也。



<目录>卷七\热病

<篇名>外感伏邪互发

属性:太阳之脉,色荣颧骨,热病也,荣未交,曰今且得汗,待时而已。与厥阴脉争见者,死期不过三日。其热
病内连肾。
此明外感、伏邪互发之证也,与首篇之两感同中有异,彼则内外同时受邪而俱病,故不免于死;此则外感
先发而伏邪后发,则可生;若同发而内外相交,则死期不过三日也。云太阳之脉者,邪受太阳经脉,如上所云∶
一日巨阳受之,头项痛,腰脊强者是也。色荣颧骨者,鲜荣赤色,现于颧骨也。盖颧者骨之本,骨者肾所主,
肾与太阳为表里,若肾脏伏热之邪已动,循荣血而现色于颧也。荣未交,今且得汗,待时而已者,言太阳经脉
之邪,与荣血伏热之邪尚未相交,今且令其得汗,先解外邪,其内伏之邪后发,可待脏气旺时而已。如肾热病
待壬癸日得大汗而已也,或如前节所云见赤色者刺之,亦可也。倘与厥阴经脉病证争现,则肾肝皆有热邪,势必
与太阳外邪连合而不可解救,则死期比前两感之病更速,不过三日也。盖两感病起于经,必待胃气尽,六日方
死,此则其热病内连肾脏,本元即绝,故死速也。
少阳之脉色也。少阳之脉,色荣颊前,热病也,荣未交,曰今且得汗,待时而已。与少阴脉争现者,死期
不过三日。
上言肝热病者,左颊先赤,肝为厥阴,胆为少阳,相表里者也。外邪受于少阳经脉,而肝脏伏热之色荣
于颊前。若外内之邪尚未相交,今且令其得汗以解外,其内发之热,可待时而已。若与少阴经脉病证争现,则
肝连肾热,内外邪势必交而难解,死期不过三日也。大抵外内之邪,先后而发,尚可解救,若外内齐发,邪必
交结而死,故要紧在荣未交一句,下文《评热病论》云∶病名阴阳交,交者死,即是荣已交之义也。按此止举
太少两证,而未及阳明、太阴者,其义固可类推而知也。且思阳明、太阴属脾胃,其邪虽交,可从胃腑通利解
之,以胃为脏腑之海也。不比彼太少两证,邪无出路而必死者,故经文略之也。



<目录>卷七\热病

<篇名>阴阳交死证

属性:《素问・评热病论》帝曰∶有病温者,汗出辄复热,而脉躁疾,不为汗衰,狂言不能食,病名为何?岐
伯曰∶病名阴阳交,交者死也。
人身阴阳之气,本来相交而相生者,今因邪势弥漫,外受阳分之邪,与内发阴分之邪,交合为一,而本元
正气即绝,故病名阴阳交而死,非阴阳正气之相交者。下衣冠文物其所以然之理。
人所以汗出者,皆生于谷,谷生于精,今邪气交争于骨肉而得汗者,是邪却而精胜也,精胜则当能食而不
复热。复热者,邪气也,汗出者,精气也,今汗出而辄复热者,是邪胜也。不能食者,精无俾也。病而留者,
其寿可立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