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枳实为佐使。
二者之苦以泻腹满也。按上议。实本成注之义。
伤寒医以丸药大下之。身热不云。微烦者。栀子干姜汤主之。(太阳伤寒。医误以丸药大下之。徒伤中气。邪热不除。
所以身热不去。邪气乘虚客于胸中。而作微烦也。与栀子干姜汤吐之。以散邪热。扶中气。)



<目录>卷之四\辩太阳病脉证并治法中

<篇名>栀子干姜汤方

属性:栀子(十四枚擘) 干姜(二两切)
上二味。以水三升半。煮取一升半。去滓。分二服。温进一服得吐者。止后服。
琥按成注云。苦以涌之。栀子之苦以吐烦。辛以润之。干姜之辛以益气。夫辛味本散。其益气者乃姜气之温耳。
仲景立此汤。本吐烦之剂方中用干姜者。因医以丸药大下之后。其人必中气受伤。专赖干姜之辛温。以扶助中气。谓虽
吐而不致有妨于胃。所以外台方议云。安中正气。干姜有臣佐之力者。即此义也。
凡用栀子汤。病患旧微溏者不可与服之。(凡用栀子汤。谓凡上数汤中皆有栀子。故总上文而言之也。栀子之性太苦
而寒。若病患平素肠胃虚寒。而大便微溏者。不可与服。如误用之。恐不能上涌。反致下泄。为害甚矣。医者。可不以
此为戒。按成注引内经曰。先泄而后生他病者。治其本。必先调之。后乃治其他病。况栀子汤。仲景皆用于误下之后。
胸中烦热不解者。若病患旧微溏。又病伤寒而误下之。吾恐胸中虽烦。未必尽是郁热。故云。不可与栀子汤也。后条辩
或问云。本草不言栀子为吐剂。仲景用之攻吐。何也。答云。栀子本非吐药。兹因胸烦。为邪气在上。拒而不纳。故煮
汤投之。则自吐。邪气因得以出内经注云。此因其邪之本高。而后用药越之。为甚易耳。则是吐药。奚必尽投以瓜蒂散
邪。)
太阳病发汗。汗出不解。其人仍发热心下悸。头眩。身 动。振振欲擗地者。真武汤主之。(此条虽太阳病。强发汗
亡阳。以致里虚。实系真寒阴证。正文与注并汤俱见中寒论中)
咽喉干燥者。不可发汗(以下数条。皆言不可发汗。尚论篇序于麻黄汤之后。亦有理。兹从旧例作解。不须更易。
此承上数条发汗及吐下之误。因言不可发汗之候多端。医工不可以不知也。有如咽喉干燥者。成注云。津液不足也。以
发汗则重夺其津液。故不可也。后条辩云。凡医家欲行汗法。必当顾虑夫上焦之津液。有如此者。)
淋家不可发汗。发汗必便血。(淋者。膀胱里热。气化不行。小水淋沥而时出也。淋家。津液已虚。更发其汗。则水
府告匮。徒逼其血从小便出耳。后条辩云。凡医家欲行汗法。必当顾虑。夫下焦之津液。有如此者。)
疮家虽身疼痛不可发汗。发汗则 。(成注云。表虚聚热则生疮。疮家虽身疼如伤寒。不可发汗。发汗则表气愈。虚
热势愈甚。津液枯燥。不能荣养筋脉。因而变 。后条辩云。凡医家欲行汗法。盒饭顾虑夫周身之津液。有如此者。)
衄家。不可发汗。汗出。必额上陷。脉急紧。直视。不能 。不得眠。(汗为血液。衄血之人。血凌清道。阳经受伤。
若更发汗重亡其阳。复夺其阴。则额上必陷。乃上焦津液枯竭之应也。脉急紧者。诸脉皆属于目。目得血而能视。筋脉
无血以养。则紧急而不能牵引其目。故目直视而不 。 。瞬同。目摇动也。不得眠者。卫气夜行于阴。则眠。今者卫
无营主。仅能行于阳不能行于阴。故不得眠。即成注云。阴气虚者是也。后条辩云。凡医家欲行汗法。复不可罔顾虑。
夫阳经之营血。有如此者。)
亡血家。不可发汗。发汗则寒栗而振。(血属阴。亡血即亡阴也。阴亡。则阳无以附。更发其汗。阳从外脱。其人必
寒栗而振摇。成注所云。阴阳俱虚者。是也。后条辩云。凡医家欲行汗法。复不可罔顾虑。夫阴经之营血。有如此者。)
汗家。重发汗。必恍惚心乱。小便已。阴疼。与禹余粮丸。(阙。心主血。汗者。心之液。平素多汗之家。心虚血少
可知。重发其汗。必恍惚心乱。乃心液亡。而神气浮越也。小便已。阴疼者。小肠为心之府。心藏虚。而府中津液亦告
竭也。后条辩云。凡医家欲行汗法。更不可罔顾虑。夫表气之疏密。营室之衰旺。有如此者。仲景法。与禹余粮丸。大
都是益血镇固之剂。惜乎原方已阙不可考也。补亡论。常器之云。禹余粮一味。火 散服。亦可。郭白云云。用禹余粮。
不用石。石乃壳也。愚以其言。未必尽合仲景原方之义。今姑存之以备参考。按以上数条证。补亡论皆有方。治咽喉干
燥者。常器之云。可与小柴胡汤。其言于义未合。石顽云。宜小建中汤。其言犹近乎理。淋家。常云。宜猪苓汤。然用
于汗后。小便血者。亦嫌其过于渗利也。石顽云。未汗宜黄 建中汤。盖此汤。用于疮家身疼痛者。甚妙。若淋家犹未
尽善。疮家。常云。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