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院抚军长唐继尧,电达政府,要求四大条件:(一)系恢复民国元年公布的旧约法;
  (二)召集民国二年解散的旧国会;(三)惩办帝制祸首十三人;(四)召集军事会议,筹商善后问题。副抚军长岑春煊,又通电中央及各省,略言:“抚军长所言四事,系南中独立各省一致的主张,如政府一律照办,本院当克日撤销”云云。唐绍仪、梁启超等,更推阐四议,说得非常痛切,非常紧要。即如河南将军赵倜,南京将军冯国璋等,亦先后电京,力请恢复旧约法,召集旧国会。
  偏偏政府不理,杳无举动,于是旧议员谷钟秀、孙洪伊等,在上海登报广告,自行召集会员,除前时附逆外,所有各省议员,限期六月三十日以前,齐集上海,定期开会。约旬日间,议员到沪,已达三百人,这消息传达北京,段国务卿不便悬宕,乃致电南方各省,及全国重要各机关云:
  黄陂继任,元首得人,半月以来,举国上下,所齗致辩争者,约法而已。然就约法而论,多人主张
  遵行元年约法,政府初无成见,但此项办法,多愿命令宣布,以期迅捷,政府则期期以为未可。盖命
  令变更法律,为各派法理学说所不容,贸然行之,后患不可胜言。是以迟回审顾,未敢附和也。或谓三
  年约法,不得以法律论,虽以命令废之而无足议,此不可也。三年约法,履行已久,历经依据,以为行
  政之准,一语抹煞,则国中一切法令,皆将因而动摇,不惟国际条约,关系至重,不容不再三审慎,而国内公债,以及法庭判决,将无不可一翻前案,如之何其可也?或又谓三年约法,出自约法会议,约法会议,出自政治会议,与议人士,皆政府命令所
  派,与民议不同,故此时以命令复行元年约法,只为命令变更命令,不得以变更命令论,此又不可也。
  三年约法,所以不餍人望者,谓其起法之本,根于命令耳。而何以元年约法,独不嫌以命令复之乎?且三年约法之为世诟病,佥以其创法之始,不合法理,邻于纵恣自为耳,然尚经几许咨诹,几许转折,然
  后始议修改,而今兹所望于政府者,奈何欲其毅然一令,以复修改以前之法律乎?此事既一误于前,今又何可再误于后?知其不可而欲尤而效之,诚不知
  其可也。如谓法律不妨以命令复也,则亦不妨以命令废矣。今日命令复之,明日命令废之,将等法律
  为何物?且甲氏命令复之,乙氏又何不可命令废之?
  可施之于约法者,又何不可施之于宪法?如是则元首每有更代,法律随为转移,人民将何所遵循乎?或谓国人之于元年约法,愿见之诚,几不终日,故以
  命令宣布为速。抑知法律争良否,不争迟速,法而良也,稍迟何害?法不良也,则愈速恐愈无以系天
  下之心,天下将蠭起而议其后矣。纵令人切望治,退无后言,犹不能不虑后世争乱之源,或且舞法为奸,援我以资为先例。是千秋万世,犹为国史增一汙痕,决非政府所敢出也。总之复行元年约法,政府初无
  成见,所审度者复行之办法耳。诸君子有何良策,尚祈无吝教言,俾资考镜。祺瑞印。
  又致上海国会议员电云:
  上海议员诸君鉴:约法问题,议论纷纭,政府
  未便擅断,诸君爱国俊彦,法理精邃,必能折衷一是,敢希详加讨论,示以周行,无任企盼!
  这两电发表后,南方各省极端反对,唐绍仪、梁启超覆电辩论,略云:
  三年约法,绝对不能视为法律,此次宣言恢复,绝对不能视为变更。今大总统之继任,及国务院之
  成立,均根据于元年约法,一法不能两容,三年约法若为法,则元年约法为非法。然三年约法,非特
  国人均不认为法,即今大总统及国务院之地位,皆必先不认为法,而始能存在也。
  段祺瑞仍然未允,只拟修正约法,参加手续,或仿行约法会议办法,或参照南京参议院成例,由各省长官派选委员三人,或指选该省国会议员三人,组织修正约法委员会。正在筹议举行,忽上海海军,宣告独立,推李鼎新为总司令,传檄远近道:
  自辛亥举义,海上将士,拥护共和,天下共见。
  癸丑之役,以民国初基,不堪动摇,遂决定拥护中央。然保守共和之至诚,仍后先一辙,想亦天下所
  共谅。洎乎帝制发生,滇南首义,筹安黑幕,一朝揭破,天下咸晓然于所谓民意者,皆由伪造,所谓
  推戴者,皆由势迫,人心愤激,全国俶扰,南北相持,解决无日。战祸迫于眉睫,国家濒于危亡。海上诸将士,佥以丁此奇变,徒博服从美名,当与护国军军务院联络一致行动,冀挽危局。正在进行,袁氏已殒,今黎大总统虽已就职,北京政府,仍根据
  袁氏擅改之约法,以遗令宣布,又岂能取信天下,餍服人心?其为帝党从中挟持,不问可知。我大总统
  陷于孤立,不克自由发表意见,即此可以类推。是则大难未已,后患方殷。今率海军将士,于六月二
  十五日,加入护国军,以拥护今大总统保障共和为目的,非俟恢复元年约法,国会开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