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崇陵未完工程,如制妥修。其奉安典礼,仍如旧制,所有实用经费,均由中华民国支出。”至第六款云:
  第六款,宫内所用各项执事人员,均由大清皇帝留用。
  大众道:“清宫旧用阉人,我民国尊重民权,当然不准有这腐竖,须要载明方好。”即改为:“宫内所用各项执事人员,得照常留用,惟以后不得再招阉人。”再看下去:
  第七款,凡属大清皇帝原有之私产,特别保护。此款也没甚异议,不过窜易字句,变为:“清帝逊位之后,其原有私产,由中华民国特别保护。”及看到第八款,没有一人赞成,议决作废。看官!你道原稿第八款,是写着什么?乃是:
  第八款,大清皇帝有大典礼,国民得以称庆。
  依情理上论来,清帝已经退位,中国人民,不服清帝管辖,所有清室典礼,与国民何涉?应该将此款删去。到了第九款,大众又抗论起来,但见原稿上写着:
  第九款,禁卫军名额俸饷,仍如其旧。
  原来禁卫军是保护清宫,因有此制。清帝退位后,须移居颐和园,禁卫军理应裁去。但从前这班军人,靠着军饷过活,此时遽议裁汰,恐他游骑无归,转成寇盗。当经各议员裁酌,改为:“原有之禁卫军,归中华民国陆军部编制,其额数俸饷,仍如其旧。”统计甲种九款,改为八款,下文是:
  (乙)关于皇族待遇之条件。
  第一款,王公世爵,概仍其旧,并得传袭。其袭封时,仍用大清皇帝册宝,凡大清皇帝赠封爵位,亦用大清皇帝册宝。
  大众议决,皇族的皇字,改作“清”字。条文中只用首二语,以下尽行删去。第二款云:
  第二款,皇族对于国家之公权,与国民同等。
  这条经大众增改,定为:“清皇族对于中华民国国家之公权及其私权,与国民同等。”再看下文第三四款。
  第三款,皇族私产,一体保护。
  第四款,皇族免兵役之义务。
  这两条不加删改,惟于皇族上各加一“清”字。统计乙种共四款,下文为丙种条件,共计七款,原文云:
  (丙)关于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条件。
  (一)与汉人平等;(二)保护其原有之私产;(三)王公世袭,概存其旧;(四)王公中有生计过艰者,应设法拨给官产,作为世业,以资补助;(五)先筹八旗生计,于未筹定之前,八旗官兵俸饷,仍旧支放;(六)从前营业居住等限制,一律蠲除,各州县听其自由入籍;(七)满、蒙、回、藏原有之宗教,听其信仰自由。
  七款均不必更改,但就第四款中删一“应”字,第五款中,改“官兵”为“官弁”。条件已终,全体议决,再由主稿员依次誊正。惟末文尚有结尾数语,又由各议员修正通过,原文为:“以上条件,列于正式公文,照会各国,或电达驻荷华使,知会海牙万国平和会存案。”改正为:“以上条件,除丙款各条另行宣布外,余均列于正式公文,由中华民国政府,照会各国驻北京公使。”全文俱已缮清,即咨照临时政府,转交伍代表电达北京。袁总理瞧阅一周,便呈入隆裕太后。隆裕后又召见各近支王公及各国务大臣,咨询优待条件事宜。应召的人,很是寥寥,惟醇王载沣等到来。会议多时,或谓:“皇室经费,必须四百万两,分文不能短少。”这是夺利。或谓:“皇帝尊号相承不替数字,定须增入。”这是争名。或谓:“各种条件,统应增损。”恼动了隆裕太后,不觉唏嘘道:“大事已去,只争了一些小节,亦属无益。咳!我列祖列宗创造经营,得了中国一统江山,煞是艰苦,不意传到我辈子孙,无材无力,轻轻的让与别人,教我如何对得住先人呢?”说毕,哽咽不已,载沣等亦愧悔交集,各带惨容。始终以一哭了之。隆裕后又道:“庆亲王到哪里去了?为何此时尚不见来?”正忆念间,忽见老庆伛偻趋入,脸上尚带烟容。想是大吸阿芙蓉膏,因此来迟。当由隆裕后与他商议,老庆细阅优待条件,亦没甚异议,不过于相承不替一语,亦主张加入。隆裕后乃转嘱袁总理,令他致电南京政府,争此四字。怎奈南方回电,坚不承认。袁总理入宫面复,请太后自行定夺。隆裕后道:“为这四字,决裂和议,倘或宗庙震惊,生灵涂炭,不更令我增罪吗?依他便了。”这却是仁人之言。袁总理道:“且再与近支王公熟商。”隆裕后不待说毕,便道:“他们多半不在京师,就是留着,也是不中用的人物,你不妨作主办理,日后必无异言。”袁总理唯唯退出,即欲拟旨,只因逊位的“逊”字,有碍清帝体面,且会议时候,皇族中亦有异论,乃酌改一“辞”字,与南方电议允洽,敦请老袁出山,总算争得此一字。便草定懿旨三道,呈入宫中,请隆裕太后及宣统帝盖用御宝。宣统帝不识不知,当然由太后作主,含泪钤印,统共盖讫,就于清宣统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即中华民国元年二月十二日,颁布天下。谕云:
  朕钦奉隆裕太后懿旨,前因民军起事,各省响应,九夏沸腾,生灵涂炭,特命袁世凯遣员,与民军代表,讨论大局,议开国会,公决政体。两月以来,尚无确当办法。南北暌隔,彼此相持,商辍于途,士露于野,徒以国体一日不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