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均得派员到堂旁听。但关于土地之日本人,与中国人民事诉讼,按照中国法律及地方习惯,由两国派员共同审判。俟将来该地方司法制度完全改良之时,如有关于日本国臣民之民刑一切诉讼,即完全由中国法庭审理。(第四款)改为换文。中国政府,允诺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左开各矿,除已探勘或开采各矿区外,速行调查选定,即准其探勘或开采。在矿业条例确定以前,仿照现行办法办理。(一)奉天省本溪县牛心台石炭矿,本溪县田什付沟石炭矿,海龙县杉松岗石炭矿,通化县铁厂石炭矿,锦县暖池塘石炭矿,辽阳县起至本溪县止,鞍山站一带铁矿。(二)吉林省南部,和龙县彩龙、岗石炭矿,吉林县缸窑石炭矿,桦甸县夹皮沟金矿。(第五款)第一项改为换文。中国政府声明,嗣后在东三省南部需造铁路,由中国自行筹款建造。如需外款,中国允诺先向日本国资本家商借。第二项改为换文。中国政府声明,嗣后将东三省南部之各种税课(除已由中央政府借款作押之关税及盐税等类)作抵,由外国借款之时,须先向日本资本家商借。(第六款)改为换文。中国政府声明,嗣后如在东三省南部聘用政治财政军事警察外国各顾问教官,尽先聘用日本人。(第七款)修正。中国政府,允诺以向来中国与外国资本家所订之铁路借款合同规定事项为标准,速从根本上改订吉长铁路借款合同。将来中央政府,关于铁路借款附于外国资本家,以致现在铁路借款合同事项为有利之条件时,依日本之希望,再行改订前项合同。(中国对案第七款)关于东三省中日现行各条约,除本协约另有规定外,一概仍旧实行。关于东部内蒙古事项:(一)中国政府,允诺嗣后在东部内蒙古之各种税课作抵,由外国借款之时,须先向日本国政府商议。(二)中国政府,允诺嗣后在东部内蒙古需造铁路,由中国自行筹款建造,如需外款,须先向日本国政府商议。(三)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东部内蒙古合宜地方为商埠。其应开地点及章程,由中国自拟,与日本国公使商妥决定。(四)如有日本国人及中国人愿在东部内蒙古合办农业及附设工业时,中国政府应行允准。
  第三号修正。日本国与汉冶萍公司之关系人,极为密切,如将来该公司关系人与日本资本家商定合办,中国政府,应即允准。又中国政府允诺,如未经日本资本家同意,将该公司不归国有,又不充公,又不准使该公司借用日本国以外之外国资本。
  第四号修正。按左开要领,中国自行宣布,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换文。对于由武昌联络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又南昌至杭州及南昌至潮州之各铁路之借款权,如经明悉他外国并无异议,应将此权许与日本国。(换文第二案)对于由武昌联络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又南昌至杭州及南昌至潮州之各铁路之借款权,由日本国与向有关系此项借款之他外国,直接商妥以前,中国政府应允将此权不许与他外国。换文。中国政府,允诺凡在福建省沿岸地方,无论何国,概不允建设造船厂军用蓄煤处海军根据地,又不准其他一切军务上施设;并允诺中国政府,不以外资自行建设,或设施上开各事。
  第五号改为陆总长言明如下:(一)嗣后中国政府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多数日人为顾问。(二)嗣后日本国臣民,愿在中国内地,为设立学校病院,租赁或购买地亩,中国政府应即允准。(三)中国政府,日后在适当机会,遣派陆军武官至日本,与日本军事当局,协商采办军械,或设立合办军械厂之事。日置益公使言明如下:关于布教权问题,日后应再行协议。
  陆总长阅毕全文,便向日置益道:“我看这修正案中,有几件还应酌商,最难承认的,是原文第五号,改为本总长言明。本总长前请撤销五号,不便开议,经贵公使要求说明理由,方由本总长约略说及,提出数条,声明不便允诺的情形。今贵政府修正案,断章取义,误为言明,本总长碍难承认。”日置益道:“这已是敝国政府最后的修正,务请允诺。如果全体同意,敝政府即可交还胶济了。”仍是诱迫。陆总长道:“这非本总长所能专擅。”日置益道:“请即转达贵总统,指日答复为要。”陆总长点首示允,日置益起身去了。
  是夕,即闻山东、奉天两方面,又有日本派兵到,且有日本军舰,游弋渤海口外,人心惶惑,谣言益盛。经袁总统与陆总长等会议,复再行让步,承认数条,拒绝数条,至第五号仍完全拒绝。当于五月一日提交日使,并说明无可再让的理由。日置益道:“是否最后答复?”陆总长道:“这已是最后答复了。”日置益狞笑道:“照敝国的修正案,贵政府尚难承认,我国将行最后的手段了。请贵政府莫怪!”陆总长也无可置辞,彼此告别。不料日本果然厉害,竟提出最后通牒来了。这最后通牒,差不多是哀的美敦书。即战书译文。小子有诗叹道:
  前车已覆后车师,来日大难只自知。
  试看扶桑最后牒,挟强胁弱竟如斯。
  欲知最后通牒的详情,请至下回再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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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回叙中日交涉之经过情形,历写口头辩论,及书面修正,简而能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