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立法院议员于院内之言论及表决,对于院外不负责任。 第三十七条 立法院议员,除现行犯及关于内乱外患之犯罪外,会期中非经立法院许可,不得逮捕。 第三十八条 立法院法由立法院自定之。
  [[第五章 行政]]
  第三十九条 行政以大总统为首长,置国务卿一人赞襄之。 第四十条 行政事务,置外交、内务、财政、陆军、海军、司法、教育、农商、交通各部分掌之。 第四十一条 各部总长,依法律命令,执行主管行政事务。
  第四十二条 国务卿、各部总长及特派员,代表大总统出席立法院发言。 第四十三条 国务卿、各部总长,有违法行为时,受肃政厅之纠弹,及平政院之审理。
  [[第六章 司法]]
  第四十四条 司法以大总统任命之法官,组织法院行之。 第四十五条 法院依法律独立,审判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各依其本法之规定行之。 第四十六条 大理院对于第三十一条第九款之弹劾事件,其审判程序,别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七条 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认为有妨害安宁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得秘密之。 第四十八条 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之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
  [[第七章 参政院]]
  第四十九条 参政院应大总统之谘询审议重要政务。
  (参政院之组织,由约法会议议决之。)
  [[第八章 会计]]
  第五十条 新课租税,及变更税率,以法律定之。(现行租税,未经法律变更者,仍旧征收。)
  第五十一条 国家岁出岁入,每年度依立法院所议决之预算案行之。
  第五十二条 因特别事件,得于预算内预定年限,设继续费。
  第五十三条 为备预算不足,或于预算以外之支出,须于预算内设预备费。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各款之支出,非经大总统同意,不得废除或裁减之:(一)法律上属于国家之义务者;(二)法律之规定所必需者;(三)履行条约所必需者;(四)海陆军编制所必需者。
  第五十五条 为国际战争或戡定内乱,及其他非常事变,不能召集立法院时,大总统经参政院之同意,得为紧急财政处分。但须于次期立法院开会之始,请求追认。
  第五十六条 预算不成立时,执行前年度预算。会计年度既开始,预算尚未议定时亦同。
  第五十七条 国家岁出岁入之预算,每年经审计院审定后,由大总统提出报告书于立法院,请求承诺。
  第五十八条 审计院之编制,由约法会议议决之。
  [[第九章 制定宪法程序]]
  第五十九条 中华民国宪法案,由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委员会以参政院所推举之委员组织之,人数以十名为限。)
  第六十条 中华民国宪法案,由参政院审定之。
  第六十一条 中华民国宪法案,经参政院审定后,由大总统提出于国民会议议决之。(国民会议之组织,由约法会议议决之。)
  第六十二条 国民会议,由大总统召集并解散之。
  第六十三条 中华民国宪法,由大总统公布之。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中华民国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约法施行前之现行法令,与本约法不相抵触者,保有其效力。)
  第六十五条 中华民国元年所宣布之清帝辞位后优待条件,清皇族待遇条件,满蒙回藏各族待遇条件,永不变更其效力。
  第六十六条 本约法由立法院议员三分二以上,或大总统提议增修,经立法院议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议员三分二以上之可决时,由大总统召集约法会议增修之。 第六十七条 立法院未成立以前,以参政院代行其职权。 第六十八条 本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民国元年三月十一日公布之临时约法,于本约法施行之日废止。
  旧约法既废,新约法施行,便靠着三十九条新例,请出一位老朋友来,做了国务卿,看官道是谁人?就是清末的内阁协理徐世昌。抬出他的旧官衔,未免太刻。徐字菊人,东海人氏,世人叫他徐东海。他与袁总统系是故交,民国新造,他虽未曾登场,尚是留住都门,隐备老袁顾问,至此奉到袁总统命令,起初是上书告辞,只说是年衰力绌,难胜巨任,后经孙宝琦、段芝贵两人,替总统代为劝驾,备极殷勤,那时这位徐菊老,幡然心动,也不暇他顾,居然来做国务卿了。当下将国务院官制,一律取消,特就总统府设一政事堂,由国务卿赞襄政务,承大总统命令,监督政事堂事务,国务卿以下,分设左右两丞,左丞任了杨士琦,右丞任了钱能训,并设五局法制局,机要局,铨叙局,主计局,印铸局。一所,各置长官,又选入参议八员,与议政事,这明明是置相立辅,惟王建国的意思。正是:
  浊世复逢新魏武,泥人又见老徐娘。
  国务卿以外,还有各部总长,亦略有更动,容待下回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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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