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篇:「逮后汉书记,则崔瑗尤善。」

      《校注》:「按子玉诔文已佚。以其时考之,『李公』未审为李固否?固曾为太尉,且有盛名(见《后汉书郎顗传》及固本传),对瑗亦极推崇(见《后汉书》瑗本传)。见诛后,瑗为之作诔,谅合情理。」

      《后汉书崔瑗传》:「时李固为太山太守,美瑗文雅,奉书礼致殷勤。」周注:「李公当指李固,为后汉大臣,以正论忤梁冀被害。用他来比黄帝虞舜,实非其伦。」

      牟注:「与崔瑗(公元七八──一四三年)同时的『李公』(姓李而为三公者),有三:李修、李合、李固。李固卒于一四七年,李修为太尉在公元一一一至一一四年,略早;李合在公元一一七至一二六年两度为司空、司徒,所以指李合的可能性较大。」

〔三〕 《校注》:「『黄虞』,谓黄帝、虞舜。《汉书王莽传赞》:『而莽晏然,自以黄虞复出也。』《文选》扬雄《剧秦美新》:『着黄虞之裔。』《陶渊明集赠羊长史》诗:『慨然念黄虞。』」

〔四〕 《训故》:「《向秀传》:嵇康被诛,秀作《思旧赋》云:昔李斯之受罪兮,叹黄犬而长吟。悼嵇生之永辞兮,顾日影而弹琴。」

      《文选思旧赋》李善注:「《史记》曰:『赵高治斯,榜掠千余,不胜痛,自诬服。……乃具斯五刑,论要斩咸阳。斯出狱与其中子三川守由俱执,顾谓其中子曰:「吾欲与若复取黄犬出上蔡东门逐狡兔,岂可得乎?」遂父子相哭,夷三族。』《文士传》云:『嵇康临死,颜色不变,谓兄曰:「向以琴来不?」兄曰:「已来。」康取调之,为《太平引》。曲成,叹息曰:「《太平引》绝于今日邪?」』」

      《文选学余论》二《指瑕》:「按《思旧赋》云:『
昔李斯之受罪兮,叹黄犬而长吟。悼嵇生之永辞兮,顾日影而弹琴。』此以李相之临死张皇,反形叔夜之从容就戮。正言叔夜胜于李相,非以叹黄犬媲顾影弹琴也。彦和说误。」

〔五〕 《校证》:「『僭』原作『降』,梅据孙汝澄改。」梅注:「《左传》:蔡声子曰:归生闻之,善为国者,赏不僭而刑不滥。赏僭则惧及淫人,刑滥则惧及善人。若不幸而过,宁僭无滥。与其失善,宁其利淫。」按此见襄公二十六年。

      范注:「宁僭,谓崔瑗之诔李公;无滥,谓向秀之赋嵇生。《左传》哀五年杜注:『僭,差也。滥,溢也。』」

〔六〕 《校证》:「『厚』原作『原』,冯校云:『原当作厚。』黄注本改。」《校注》:「按黄氏改『原』为『厚』是。高厚之诗不类,见《左传》襄公十六年。」黄注:「《左传》:晋侯与诸侯宴于温,使诸大夫舞,曰:歌诗必类。齐高厚之诗不类。」《左传》襄公十六年:「晋侯与诸侯宴于温,使诸大夫舞,曰:『诗歌必类。』齐高厚之诗不类。荀偃怒且曰:『诸侯有异志矣。』使诸大夫盟高厚,高厚逃归。」杜注:「齐有二心故。」孔疏:「歌古诗,各从其恩好之义类,高厚所歌之诗,独不取恩好之义类,故杜云齐有二心。刘炫云:『歌诗不类,知有二心者,不服晋,故违其令。违其令,是有二心也。』」

      《杂记》:「《左传》襄十六年:『齐高厚之诗不类。』彦和引此,乃结束上文拟不于伦之意。」

      牟注:「这里是借用高厚故事,用『不类甚矣』表示虽不得已时,可以『宁僭无滥』,但所比不能过分不伦不类。」

凡巧言易标,拙辞难隐,斯言之玷,实深白圭〔一〕,繁例难载,故略举四条〔二〕。

〔一〕 《校注》:「按《诗大雅抑》:『白圭之玷,尚可磨也;斯言之玷,不可为也。』毛传:『玷,缺也。』」斯波六郎:「《
春秋左氏传》僖公九年:『君子曰,《诗》所谓白圭之玷,尚可磨也;斯言之玷,不可为也。』杜注:『言此言之缺难治,甚于白圭。』」

〔二〕 范注:「陈思比尊于微,一也;左思反道,二也;潘岳称卑如尊,三也;崔、向僭滥,四也。」

      以上为第二段,举魏晋文人的作品为例指出四条毛病;一是用词不当,二是论孝反道,三是尊卑不分,四是比拟不伦。

若夫立文之道〔一〕,惟字与义。字以训正,义以理宣〔二〕,而晋末篇章,依希其旨〔三〕,始有赏际奇至之言〔四〕,终有抚叩酬即之语〔五〕,每单举一字,指以为情〔六〕。夫赏训锡赉,岂关心解〔七〕?抚训执握,何预情理〔八〕?《雅》《颂》未闻〔九〕,汉魏莫用,悬领似如可辩,课文了不成义〔一○〕,斯实情讹之所变,文浇之致弊〔一一〕。而宋来才英,未之或改,旧染成俗,非一朝也〔一二〕。

〔一〕 「道」指门径、方法。《左传》定公五年:「吾未知吴道。」注:「道犹法术也。」

〔二〕 《注订》:「字得训解而后确,义必循理而后扬也。」《斟诠》:「言用字以顺训得其正解,命义以合理获所宣达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