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藟庇根,辞自乐豫〔三〕;若譬葛为葵,则引事为谬〔四〕;若谓庇胜卫,则改事失真〔五〕;斯又不精之患。

〔一〕 范注:「陆机《园葵》诗二首,《文选》载其一首,彦和所引诗本集载之,作『庇足同一智,生理各万端』,『合异』当是『各万』之误。」「生理」,生存之理。诗之下两句云:「不若闻道易,但伤知命难。」

〔二〕 《左传》成公十七年:「秋七月壬寅,(齐灵公)刖鲍牵而逐高无咎。……仲尼曰:『鲍庄子之智不如葵,葵犹能卫其足。』」杜注:「葵倾叶向日,以蔽其根,言鲍牵居乱,不能危行言孙。」「
鲍庄」,名牵,谥庄子,齐大夫。

〔三〕 梅注:「《左传》:宋昭公将去群公子。乐豫曰:『不可。公族,公室之枝叶也,若去之,则本根无所庇荫矣。葛藟犹能庇其本根,故君子以为比,况国君乎!此谚所谓庇焉而纵寻斧焉者也,必不可,君其图之。』」按此见文公七年。杜注:「葛之能藟蔓繁滋者,以本枝荫庥之多。」「乐豫」,宋国司马。「葛藟」,葛藤类植物。

〔四〕 「引事为谬」,梅本「为」字旁墨注一「实」字。

    牟注:「引事为谬,指《园葵》诗是咏葵,不应误用葛的典故。」

〔五〕 郭注:「陆机《园葵》诗本以咏葵,则当用『卫足』,今用『庇足』,则咏葛藟矣。所以说『斯又不精之患』。」

    黄春贵:「自古博学宏才,用典误者多矣。情不相类,则枉情以就事;义不符辞,则害义以徇辞,于是削足适履,张冠李戴之弊,相因而生。……考其弊端,乃用典而不抉择有以致之。」

    祖保泉《〈事类〉谈屑》:「第一例错在把『昔葛天氏之乐,三人操牛尾,投足以歌八阕』,改为『千人唱,万人和』,这是『
改事失真』。第二例把『卫足』错成『庇足』;而『卫足』、『庇足』两个典故皆出自《左传》,一个是孔子用『葵犹能卫其足』为比喻来嘲讥鲍牵,一个是乐豫用『葛藟犹能庇其本根』为比喻来反对宋昭公将去群公子的主张。『园葵』不说『卫足』,而云『庇足』。也是『改事失真』。」

    纪评:「此一段以曹陆为鉴,言用事宜审。」

夫以子建明练,士衡沈密〔一〕,而不免于谬。曹洪之谬高唐〔二〕,又曷足以嘲哉!夫山木为良匠所度〔三〕,经书为文士所择,木美而定于斧斤,事美而制于刀笔〔四〕,研思之士,无惭匠石矣〔五〕。

〔一〕 「明练」,精明熟练。「沈密」,深沈细密。

〔二〕 「曹洪」原作「曹仁」。二人皆曹操从弟。范注:「《文选》有陈琳《为曹洪与魏文帝书》。『曹仁』当是『曹洪』之误。书云:『盖闻过高唐者,效王豹之讴。』李善注引《孟子》淳于髡曰:『
昔王豹处淇,而河西善讴;绵驹处高唐,而齐右善歌。』彦和讥曹洪之谬高唐,谓绵驹误作王豹也。文帝答洪书佚(李善注《为曹洪与文帝书》引两条)。其中当有嘲辞。」《校证》:「案范说是,今改。」淳于髡语见《告子》下。

    郭注:「是《与魏文帝书》以『绵驹』误作『王豹』;不然,则以『河西』误作『高唐』,两者必居其一。」

    按此文当作过高唐者效绵驹之歌,但文人用之误。

    《校释》:「范文澜注……谓『仁』当作『洪』,然实陈代曹作,彦和未加分别。」骆鸿凯《文选学》:「今按此文本孔璋为曹洪作,故彦和即以为曹洪耳。」

    《校注》:「按上文明言『夫以子建明练,士衡沈密,而不免于谬』,故此承之曰:『曹仁(当作洪)之谬高唐,又曷足以嘲哉!』意即曹洪非子建士衡之比,其谬绵驹为王豹,固无足嘲也。似与曹丕答洪书之是否有嘲辞无关。」

〔三〕 《训故》:「《左传》:『山有木,工则度之。』」案此见隐公十一年。「度」,度量。

〔四〕 二句说:木材的美好取定于斧斤的砍削,事例的美受刀笔的制约。古以刀刻字,故称刀笔。

    《斟诠》:「《后汉书刘盆子传》:『腊日大会,酒未行,其中一人出刀笔书谒欲贺。』注:『古者记事于简册,谬误者,以刀削而除之,故云刀笔。』此处喻生花妙笔。案刀所以削误,笔所以记事,刀笔为二物,非命刀为刀笔也。」这是说经籍中有丰富的数据,可供文人引用,但是如何才能运用得宜,推陈出新,这就在于研思之士的「刀笔」了。

〔五〕 黄注:「《庄子》:匠石之齐,见栎社树,匠石不顾,曰:此不材之木也。嵇康《琴赋》:匠石奋斤。」《庄子徐无鬼》篇:「郢人垩墁其鼻端,若蝇翼,使匠石斲之,匠石运斤成风,听而斲之,尽垩而鼻不伤,郢人立不失容。」「石」,匠人名。

    第四段举前人用典之误,要求用事引文必须准确。

赞曰:经籍深富,辞理遐μ〔一〕。皜如江海〔二〕,郁若昆邓〔三〕。文梓共采,琼珠交赠〔四〕。用人若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