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帐中歌。”
  “气”是第三字,上句之腰也。“帐”亦第三字,是下句之腰。此为不调。宜护其腰,慎勿如此也。
  三、相承者,若上句五字之内,去上入字则多,而平声极少者,则下句用三平承之。用三平之术,向上向下二途,其归道一也。三平向上承者,如谢康乐诗云:“溪壑敛暝色,云霞收夕霏。”
  上句唯有“溪”一字是平,四字是去上入,故下句之上用“云霞收”三平承之,故曰上承也。三平向下承者,如王中书诗曰:“待君竟不至,秋雁双双飞。”
  上句唯有一字是平,四去上入,故下句末“双双飞”三平承之,故云三平向下承也。
        (以上《文镜秘府论》天卷《调声》)
  对 属
  《易》曰:“水流湿,火就燥。云从龙,风从虎。”《书》曰:“满招损,谦受益。”此皆圣作切对之例。况乎庸才凡调而对,而不求切哉。
  一、正对。正对者,若“尧年”、“舜日”,“尧”、“舜”皆古之圣君,名相敌,此为正对。若上句用圣君,下句用贤臣;上句用“凤”,下句还用“鸾”,皆为正对也。如上句用“松桂”,下句用“蓬蒿”,“松桂”是善木,“蓬蒿”是恶草,此非正对也。
  二、异对。异对者,若“来禽”、“去兽”,“残月”、“初霞”。此“来”与“去”,“初”与“残”,其类不同,名为异对。异对胜于同对。
  三、平对。平对者,若青山、绿水,此平常之对,故曰平对也。他皆放此。
  四、奇对。奇对者,若“马颊河”、“熊耳山”,此“马”、“熊”是兽名,“颊”、“耳”是形名,既非平常,是为奇对。他皆放此。又如“漆沮”、“四塞”,“漆”与“四”是数名,又两字各是双声对。又如古人名,上句用“曾参”,下句用“陈轸”,“参”与“轸”者,同是二十八宿名。若此者,出奇而取对,故谓之奇对。他皆放此。
  五、同对。同对者,若“大谷”、“广陵”,“薄云”、“轻雾”。此“大”与“广”、“薄”与“轻”,其类是同,故谓之同对。同类对者,云雾,星月,花叶,风烟,霜雪,酒觞,东西,南北,青黄,赤白,丹素,朱紫,宵夜,朝旦,山岳,江河,台殿,宫堂,车马,途路。
  六、字对。字对者,若“桂楫”、“荷戈”,“荷”是负之义,以其字草名,故与“桂”为对。不用义对,但取字为对也。
  七、声对。声对者,若“晓路”、“秋霜”,“路”是道路,与“霜”非对,以其与“露”同声故。
  八、侧对。侧对者,若“冯翊”、地名,在右辅也。“龙首”。山名,在西京也。此为“冯”字半边有“马”,与“龙”为对;“翊”之半边有“羽”,与“首”为对。此为侧对。又如“泉流”、“赤峰”,“泉”字其上有“白”,与“赤”为对。凡一字侧耳,即是侧对,不必两字皆须侧也。以前八种切对,时人把笔缀文者多矣,而莫能识其径路。于公义藏之于箧笥,不可示于非才。深秘之,深秘之。
        (以上《文镜秘府论》东卷《二十九种对》)
  文 病
  一、平头。(平头诗者,五言诗第一字不得与第六字同声,第二字不得与第七字同声。同声者,不得同平上去入四声,犯者名为犯平头。)此平头如是,近代成例,然未精也。欲知之者,上句第一字与下句第一字,同平声不为病,同上去入声,一字即病。若上句第二字与下句第二字同声,无问平上去入,皆是巨病。此而或犯,未曰知音。今代文人李安平、上官仪,皆所不能免也。
  此段文字未必出于元氏,然《诗髓脑》既有对八病旧说之补正,则当先列旧说,后作补正。下同。
  二、上尾。(上尾诗者,五言诗中,第五字不得与第十字同声,名为上尾。)如陆机诗云:“衰草蔓长河,寒木入云烟。”“河”与“烟”平声。此上尾,齐、梁已前,时有犯者。齐、梁已来,无有犯者。此为巨病。若犯者,文人以为未涉文途者也。唯连韵者,非病也。如“青青河畔草,绵绵思远道”是也。下句有云“郁郁园中柳”也。
  三、鹤膝。
  四、蜂腰。(蜂腰诗者,五言诗一句之中,第二字不得与第五字同声。言两头粗,中央细,似蜂腰也。)诗曰:“闻君爱我甘,窃独自雕饰。”“君”与“甘”非为病;“独”与“饰”是病。所以然者,如第二字与第五字同去上入,皆是病,平声非病也。此病轻于上尾、鹤膝,均于平头,重于四病。清都师皆避之。已下四病,但须知之,不必须避。
  五、大韵。(大韵诗者,五言诗若以“新”为韵,上九字中,更不得安“人”、“津”、“邻”、“身”、“陈”等字,既同其类,名犯大韵。)此病不足累文,如能避者弥佳。若立字要切,于文调畅,不可移者,不须避之。
  六、小韵。(小韵诗,除韵以外,而有迭相犯者,名为犯小韵病也。)此病轻于大韵,近代咸不以为累文。
  七、傍纽。傍纽者,一韵之内,有隔字双声也。此病更轻于小韵,文人无以为意者。又若不隔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