寤」。此尤改之也。后「是以圣王觉悟」未改。史记、汉书皆作「寤」,「寤」即「悟」字。善盖本作「寤」也。
注「初不相识相知」:案:「不」字当在「识」字下。各本皆误。颜注云「初相识」,即本此。节去「不相知」耳,可借为证。
注「报将军之仇首何如」:案:「首」字不当有。袁、茶陵二本此节注皆并入五臣,非,仍无此字,疑尤欲补「者」字而误之。
注「殆欲诛之」:何校「殆」改「君」,陈同,是也。各本皆误。汉书颜注、史记集解引皆作「君」。
诚有以相知也:袁本、茶陵本云「诚」,善作「成」。案:此尤改之也。史记、汉书皆作「诚」。
注「谓谗短也」:袁本、茶陵本无「短也」二字。
注「敬重苏秦」:袁本、茶陵本无此四字。
注「周之末人也」:何校「末」下添「世」字,陈同,是也。各本皆脱。汉书颜注引服虔、史记集解引列士传正有,可借为证。
注「见列士传」:袁本「见」上有「其姓名」三字,是也。茶陵本亦脱。
注「新语曰」:袁本、茶陵本上有「善曰」二字,是也。下「说苑邹子说梁王曰」上,「国语泠州鸠曰」上,同。
注「无绍介通之」:袁本、茶陵本无此五字。
注「邹子说苑」:袁本、茶陵本无此四字。案:无者是也。不云说苑,以承上条故耳。
注「文子曰」:何校「子」改「颖」,陈同,是也。各本皆误。案:汉书颜注、史记索隐俱引之。袁、茶陵二本移「善曰」在此上,非。尤校改正之矣。
注「积毁销骨谓积谗」:茶陵本「骨谓积谗」四字作「国亦云销骨」五字,袁本作「国亦云销骨也」六字。案:此各本皆有误,说在下。
注「善曰毁之言骨肉之亲为之销灭」:茶陵本「善曰」二字作「又曰谗」三字,袁本作「故听谗」三字。「灭」下二本有「国亦然也」四字。案:此各本皆有误。考史记、汉书绝无作「国」者,恐其并非善注。盖本「积毁销骨」句别为一节,而于下注「善曰谗毁之言骨肉之亲为之销灭」,合并六臣,多所增窜。尤之删改,亦未为是。
注「子宣王辟强立」:茶陵本「强」作「强」,袁本与此同。何校改「强」,陈同,是也。
注「子臧越人也」:案:「人」下当有「蒙字」二字,史记索隐引有,张晏据史记为说也,不知者乃删之。各本皆误。正文自云「越人子臧」,决不当以「子臧越人也」作注,甚明。
注「言无私也」:袁本、茶陵本无「言」字,是也。下「言无偏也」,同。
由余子臧是矣:袁本、茶陵本「矣」作「也」,说见下。
朱象管蔡是矣:茶陵本云五臣作「矣」。袁本云善作「也」。案:史记、汉书皆作「矣」。此尤改之也。
注「舜弟象傲帝」:袁本、茶陵本无「帝」字,是也。
注「乃致管叔于商」:茶陵本「致」下有「辟」字,是也。袁本有「辟」无「致」,亦非。
注「民到于今受其赐」:袁本、茶陵本无此七字,有「此之谓也」四字。案:亦衍。
注「子终出使者」:袁本「出」作「辞」,茶陵本与此同。案:「出」、「辞」当两有。今列女传云「出谢」可证。
注「善曰言士有功可报者思必报」:袁本、茶陵本无此十二字。案:此亦尤增多之误也。
注「公孙鞅事孝王」:陈云「王」,「公」误,是也。各本皆误。
注「上至高祖」:何校「高」改「曾」,是也。各本皆误。案:汉书颜注引作「曾」,可证。
注「善曰伊尹管仲」:袁本、茶陵本无此六字。案:此亦尤增多之误也。以下同。
辅人主之治:袁本、茶陵本云「治」,善作「政」。案:史记作「治」。此尤改之也。汉书此处多异,难以相证,今不更论。
不得为枯木朽株之资也:袁本、茶陵本云善无「也」字。案:史记、汉书皆有。此尤添之也。
注「有深谋善计而即行之」:袁本、茶陵本无此九字。
注「制战国策」:袁本、茶陵本无此四字。
以信荆轲之说:袁本云善无「以」字。茶陵本云五臣有「以」字。案:史记、汉书皆有。此尤添之也。
注「又献燕督亢之地图」下至「以擿秦王」:袁本此二十九字作「刺秦王已见上文」七字,是也。茶陵本所复出,与此不同,皆非。
注「六韬曰」下至「俱为师也」:袁本、茶陵本此五十四字作「文王遇吕尚西伯遇太公俱为师也」十四字。案:各本皆有误,当本是「善曰西伯遇太公立为师已见上文」。合并六家删改既非,尤所增多更误。
沈谄谀之辞:袁本、茶陵本「沈」下有「于」字,校语云善无「沈于」。案:史记有「沈于」,汉书有「沈」无「于」。此尤添之也。善不当无,乃传写脱。
注「说文曰墙」下至「臣之所居也」:袁本、茶陵本无此十九字。
注「汉书音义曰」:袁本、茶陵本无此五字。下「善曰不羁谓才行高」,在「皁食牛马器以木作如槽」上,是也。
注「远不可羁系也」:袁本、茶陵本无此六字。
注「孔安国尚书传曰」:袁本、茶陵本无「孔安国」三字,「传」作「注」。
注「撰考谶」:袁本、茶陵本无此三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