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为一史。
一,天文律历,自有所司专习,且非学者卒能寻究,并请不问。惟五经所论,盖举其大体,不可不知。
一,每年天下举人来秋入贡者,今年九月,州府依前科目先起试,其文策通者,注等第讫,试官、本司官、录事、参军及长吏连押其後。其口问者,题策後云“口问通若干”,即相连印缝,并依写解为先後,不得参差。封题讫,十月中旬送观察使。观察使差人送都省司,随远近比类,须合程限。省司重考定讫,其入第者,二月内符下诸道诸州追之,限九月内尽到。到即重试之,其文策皆勘会书迹词理,与州试同即收之,伪者送法司推问。其国子监举人,亦准前例。
一.诸色身名,都不涉学,昧於廉耻,何以居官?其简试之时,虽云试经及判,其事苟且,与不试同。诸皆令习《孝经》、《论语》,其《孝经》口问五道,《论语》口问十道,须问答精熟,知其义理,并须通八以上。如先习诸经书者,任随所习试之,不须更试《孝经》、《论语》。其判问以时事,取其理通,必在责其重保,以绝替代。其合外州申解者,依举选例处分。
一,一经及第人,选日请授中县尉之类,判入第三等及荫高授上县尉之类;两经出身授上县尉之类,判入第三等及荫高授紧县尉之类;用荫止於此,其以上当以才进。四经出身授紧县尉之类。判入第三等授望县尉之类。五经授望县尉之类,判入第二等授畿县尉之类。明法出身,与两经同资;进士及《三礼》举、《春秋》举,与四经同资。其茂才、秀才,请授畿尉之类;其宏才请送词策上中书门下,请授谏官、史官等。《礼经》举人若更通诸家《礼论》,及汉以来礼仪沿革者,请便授太常博士。茂才等三科,为学既优,并准五经举人便授官。其杂色出身人,量书判授中县尉之类,判入第三等及荫高者加一等。凡荫除解褐官外,不在用限。
一,其今举人所习,既从简易,士子趋学,必当数倍往时。每年诸色举人,主司简择,常以五百人为大限,此外任收杂色。
○选人条例
一、其前资官及新出身,并请不限选数任集,庶有才不滞,官得其人。
一、不习经书史,无以立身;不习法理,无以效职。人出身以後,当宜习法,其判问请皆问以时事疑狱,令约律文断决。其有既依律文,又约经义,文理宏雅,超然出群,为第一等。其断以法理,参以经史,无所亏失,粲然可观,为第二等。判断依法,颇有文彩,为第三等。颇约法式,直书可否,言虽不文,其理无失,为第四等。此外不收。但如曹判及书题,如此则可,不得拘以声势文律,翻失其真。故合於理者,数句亦收;乖於理者,词多亦舍。其倩人暗判,人闲谓之判罗,此最无耻,请榜示以惩之。
一、其授试官及员外等官,悉不许选,恐抱才者负屈。若并分集,则侥幸者颇多。当酌事宜,取其折中。请令送所在审加勘责,但无偷滥并准出身人例试判送省。授官日以九品八品官请同黄衣选人例,七品六品官依前资解褐官例,四品五品依前资第二正官例。其官好恶,约判之工拙也。
一、旧法四品五品官不复试判者,以其历任既久,经试固多,且官班已崇,人所知识,不可复为伪滥矣。自有兵难,仕进多门,侥幸超擢,不同往日。并请试判,待三五年举选路清,然後任依旧法。其曾经登科及有清白状,并曾任台省官,并诸司长官已经选择,并不试,依常例处分。
一、每年天下选人欲赴来冬选,则今秋九月,依举人召集审勘,责绝其奸滥。试时长吏亲自监临,皆令相远,绝其口授及替代。其第四等以上封送省,皆依举人例处置。吏部计天下阙员讫,即重考天下所送判审定等第讫。从上等据本色人数收人具名下本道观察使追之,限十月内到,并重试之讫,取州试判类,其书踪及文体有伪滥者,准法处分。其合留者,依科目资序,随稳便注拟。
一、其两都选人,不比外州,请令省司自试。隔年先试,一同外州。东都选人判亦将就上都考定等第,兼类会人数,明年依例追集重试之。还以去秋所底,验其书踪及词理,则隔年计会替代,事亦难为。
一、兵兴以来,士人多去乡土,既因避难,所在寄居。必欲网罗才能,隔年先试,令归本贯,为弊更深。其诸色举选人,并请准所在寄庄寄住处投状请试。举人既不虑伪滥,其选人但勘会符告,并责重保。知非伪滥,即准例处分。
一、宏词拔萃,以甄逸才;进士明经,以长学业。并请依常年例,其平选判入第二等,亦任超资授官。
一、诸以荫绪优劳准敕授官者,如判劣恶者,请授员外官。待稍习法理,试判合留,依资授正员官。
一、诸合授正员官人,年不满三十,请授无职事京官,及州府参军,不得授职事官。
○举选後论
有司或诘於议者曰:“吏曹所铨者四,谓身言书判。今外州送判,则身言阙失,如何?”对曰:“夫身言者,《岂非》洪范‘貌’‘言’乎?貌谓举措可观,言谓词说合理,此皆才干之士,方能及此。今所试之判,不求浮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