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贬其与弒公也。恒三年「公子翚如齐逆女」,均一翚也,均此与弒之人也,何为前贬而后褒乎?乃无以言之,谓「修先君之好,故称公子」,尤无稽妄说,不足与辨。又,公子庆父弒二君,何以皆称「公子」,不一去其「公子」乎? 桓十一年突归于郑,谓「不称公子,绝之也」。若十五年「郑伯突出奔蔡」,岂称「伯」反不若「公子」乎? 哀六年「齐阳生入乎齐」,谓「不称公子,诛不子也」。若宣四年「郑公子归生弒其君」,何以称「公子」乎? 襄二十九年「吴子使札来聘」,不称「公子」,且称名,与楚椒、秦术同,三传皆贤札者,于此则无说矣。乃竖儒者,以其不合于例,别创一论从常山刘氏。,诸圣人贬其让国以致乱。呜呼!而善夷、齐,尊周德而美泰伯,自必以让为贤,即其?无论孔子因卫所指,乃来聘以后事,岂预去其公子而贬之乎?公子翚、公子庆父皆争为弒逆者,而不去「公子」,札反以让而去「公子」乎?诬罔圣人以就已例,可恶甚矣。然其心终以札为贤,不能昧于是,又曰仲尼于季子,望之深,这之备,其利口可恨又如此。
无称「公子」与「大夫公子」之例
 公子未有不为大夫者,称「公子」与「大夫」,十九年「郑杀其大夫公子嘉」?公子」,一也。襄十年「盗杀郑公子騑、公子发、公孙,前以三人,故不胜其称大夫,一人则易称耳。乃谓不称「大夫」,却其官,称「大夫」,不去其官,并谬。
无称「公子」与「弟」之例
 弟即公子也,称弟,见其亲也。公子则但为先公之子,近泛矣。隐七年「齐侯使其弟年来聘」,谓不称公子,贬之也。然则「弟」不若「公子」之亲且贵乎?又某侯之弟出奔某国,皆谓称弟所以罪其兄,然则凡非出奔而书某侯之弟者何欤?乃于使其弟又谓罪其有橱爱之私,然则侯于其弟,疏之不可,亲之不可,将何法以处之耶?
无「称使」、「不称使」之例
 称使与不称使,一也。鲁不称「公使」。 经以鲁不称「公使」,自宣成以后三家始专,春秋之初,此风未有也。隐七年,「翚帅师」,十年「翚帅师」,皆公使之,造谬例者不知此意,见书法若翚之专者,故于四年谓翚「固请而行」,十年谓翚「先期而往」,然则桓三年,「翚如齐逆女」,岂亦翚之专耶?又庄二十八年「臧孙辰告籴于齐」,岂亦辰之擅往耶?乃无以言之,谓告入籴为讥,犹藏孙辰之私行也,岂非饰说之无理者乎?来盟不称使。 闵二年「齐高子来盟」,齐侯使之也,乃谓不称使,「我无君也」。我无君,何以彼国不称使?不可解。或谓「不以齐侯使高子也」,然则圣人尊臣于君耶?尤不可解。若僖四年「楚屈完来盟于师」,其为楚子使尤自明,乃犹谓「不称使,尊屈完也」,其为无理妄谈,可胜辨哉!逆后不称使。 桓八年「桓八年」,二本原作「庄八年」,今据经文改。「祭公来,遂逆王后于纪」,襄十五年「刘夏逆王后于齐」,皆不称「天王使」,以自见其使也。乃于祭仲谓不称使,公不可逆后。夫以王后之重,公何不可使逆乎?于刘夏谓不称使,天子之士也。按:刘,邑名,食邑者,卿也,昭二十二年之刘子即其后,岂士乎?
无「杀大夫名、不名」之例
 庄二十六年「曹杀其大夫」,僖二十五年「宋杀其大夫」,此类不名者,皆史佚也,或谓众,或谓无命大夫,并谬。又造谬例者曰:义系于杀,则止书其官,义系于人,则兼书其名氏。非也,义皆系于杀也。史者,记事之书,杀大夫,大事也,故必记。然虽义系于杀,自必详其名氏,史体然也,未有止书杀其官者,止因佚其名,遂无从纪之耳。若因此生例,谓义系于杀者,罪在于专杀,而见杀者之是非有不足纪也,则其名氏者,经何以但书某国杀其大夫某,而未尝立其辞,以示见杀者之是非乎?且谓不书名氏,义系乎专杀,则凡书名氏者,不系于专杀也。书名氏者,有有罪,有无罪,若无罪者,义反不系于专杀乎?
无「杀大夫称国、称官」之例
 凡杀大夫,但书「某国杀其大夫某」耳,不问其有罪无罪也。春秋,记事之书,非赏罚之书也。大抵列国诸侯大夫其无罪者居半,而其专杀之非,亦直书其事,而义自见,皆不必为之深论也。如僖七年「郑杀其大夫申侯」,谓称国以杀,「杀无罪也」。然则不称国,知为何国事乎?僖十年「晋杀其大夫里克」,谓「杀之不以其罪」,故不去其官。然则不书官,知为何官乎?
无「退中国,进狄」之例
 杞、藤、薛皆侯,或称「伯」、或称「子」,非有所退也;楚、吴先称国,再称「人」,再称「子」,非有所进也,说并详前。乃谓之退中国,进夷狄,以此为例,逆理乱常,其害世尤甚!贼经之弊,至此而极矣。







春秋通论卷十四
新安首源姚际恒
    定公襄公庶子,昭公弟,在位十五年。
元年
 凡新君踰年改元,其始年为元年。今定公六月方即位,此犹是昭之三十三年,而先称元年者,盖以一年不可有二君,此追书之法,从权也。
春王三月,晋人执宋仲几于京师。
 凡新君踰年即位,必于正月,故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