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于垂。郑伯以璧假许田。
 郑庄未忘乎前之归祊也,兹乘桓公之弒立,有所要求,故以璧假许田焉。用奸谋以济,其贪如此。经曰「假」,而传曰「易」,经曰「以璧」,而传曰「以祊」,全不相合,乃犹谓郑为周公祊故,讵非梦语耶?
夏四月丁未,公及郑伯盟于越。
 前因会而有璧假许田之事,兹因假许田而为此盟,大抵以利交、以势交也。
秋,大水。冬十月。二年春王正月戊申,宋督弒其君与夷及其大夫孔父。
 华督弒其君殇公,立穆公子冯,是为庄公。是华督者,冯之党,孔父者,殇公之党也,殇公被弒,孔父所必及。「及」者,自此及彼之辞也。左氏喜谈女德,谓督因孔父之妻之美先杀孔父,而后弒其君,则书「及」当于君,不当于臣矣。此与荀息、仇牧同一书法,荀、仇皆先君(书)(「君」,二本同,疑当作「书」。)弒而后书死,则孔父亦可知也。外君卒书名,故君虽被弒亦书名。孔父亦名也,说详隐元年「邾仪父」下。从来皆误以为字,而或执君前臣名之义,始有迁就以为名者。然则均是父也,何以孔父为名而仪父为字耶?
滕子来朝。
 杞、滕、薛皆侯也,经于杞或称「伯」与「子」,于滕或称「子」,于薛或称「伯」,皆降也。其故何也?以杞、滕、薛三国皆小国也,其朝觐贡赋力不能备其礼,愿降卑以从事,故其来朝会及卒以是赴告,则史亦以是书而已,岂有所更易哉?旧史既无所更易,孔子又岂有所更易哉?
三月,公会齐侯、郑伯于稷以成宋乱○取○义○○。
 「成」,一训「就」,一训「平」,此「成」字则主「平」言也,诸传皆主为「成就」义,大谬。春秋立文从无褒贬之法,若果书此会为成就宋乱,则是妄为褒贬之文矣。不特于我鲁君无此,史臣无此,孔子而已也。况督弒君,宋已乱矣,何待四国此时始成之乎?于事理尤为不通也。然则何以不直书曰「平」,而曰「成」乎?曰此孔子之微辞也。以四国既不讨贼,而我鲁且受其赂,是利之也,于是不讳北图本于此「不讳」下有二墨点,作「不讳:」,依前代抄书惯例,此二墨点即为「不讳」之省文,则此句作「于是不讳不讳不可讳之不可」,如此于文义似又不顺,因暂存疑焉。不可,讳之不可,特微其辞,书曰「成」尔。若直书以「平宋乱」,则讨贼而不取其赂者又何以加焉!会无言某事者,言某事者二,此与澶渊之会也,是为特笔。澶渊之会明其会之由,曰「宋灾」,此处亦明其会之由,乃若不甚分明,故又曰微辞特笔也,微辞也,是孔子之取义也。
夏四月,取郜大鼎于宋,戊申,纳于大庙。
 此条直书其事,则上之为微辞者益明矣。
秋七月,杞侯来朝。
 观九月入杞,则此处公、谷作纪者非,盖正以其来朝而入之也。僖二十七年春杞子来朝,秋八月入杞亦同。
蔡侯、郑伯会于邓。
 前蔡从宋伐郑,又复从宋伐戴,是蔡本宋党,会宋、郑既合,则蔡亦自通矣。
九月,入杞。
 隐盟之,今桓又盟之,惧其为患也。国君出,必书「出某地某国」,其反也,亦必书「至自某地某国」,此史体也。其不书者,地近则略之,远或遗之也,无例。古者,君大事出,告于宗庙,其反也,亦行告庙饮至释爵之礼,虽本有此礼,然春秋诸侯会盟征伐无时不出,谓「凡书至,必行此礼」者,左氏之迂见也。何以证之?昭公居郓,亦书「公至自齐」,「至自会」,岂郓有宗庙耶?乃造谬例者于书「至」之下,必就其事以为一例,惟恐以至为常事,必以为非常之事而书之,可叹哉!详无例详考。
三年春王正月,公会齐侯于嬴。
 自此年春不书「王」,至十八年复书,其不书者,仍旧史文偶遗也。「春王」之为孔子取义,于此益见。说详无例详考。此成昏议于齐也,左氏谓「成昏于齐」,其辞未达。
夏,齐侯、卫侯胥命于蒲。
 「胥命」,不知其指,大?非盟,故书此也。然亦书其事,而无贤不于其间。或谓「近正」、「近古」及「善之」,或谓「讥之」。按:隐公末年,鲁、卫、齐为一党,宋、卫、蔡为一党,齐、郑未合,此时始相命,亦植党之为耳,何善之有?若以为讥,则会盟当不胜其讥矣,会盟且不讥,何有胥命哉。书胥命唯此,以不甚详,故未敢定取义及书法。
六月,公会杞侯于郕。
 杞求成也。
秋七月壬辰朔,日有食之,既。
 日食为变,而「既」尤日食之变,故志之。
公子翚如齐逆书△法,下同。女。
 称「公子」及左氏谓「修先君之好」,辨见隐四年「翚帅师」下。
九月,齐侯送姜氏△△于讙。
 诸侯亲送女,非礼也。
公会齐侯于讙。
 受姜氏也。
夫人△△姜氏至自齐。
 以未嫁言称「女」,以齐侯言称「姜氏」,以本国言称「夫人」,书法井井如此。鲁十二公有书「娶夫人」者,有不书「娶夫人」者,其不书「娶」者,以娶于未即位之先也。竖儒执春秋「常事不书」之语,见书「娶夫人」,必求其所以失礼而言之,以证其为非常之事者,妄也。
冬,齐侯使其弟年来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