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焉。 高丽奴婢听理之法可采者多矣故于刑法志幷附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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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娶良女主知情杖一百女家徒一年奴自娶一年半诈称良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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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贱年满六十放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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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公私奴婢引诱逃亡放卖他人者一度归乡再度充常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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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宗元年六月正匡崔承老上书曰: "本朝良贱之法其来尙矣。 我圣祖创业之初其群臣除本有奴婢者外其它本无者或从军得 或货买奴之。 圣祖尝欲放 为良而虑动功臣之意许从便宜至于六十余年无有控诉者逮至光宗始令按验奴婢辨其是非。 于是功臣等莫不嗟怨而无谏者大穆王后切* {谏}不听。 贱隶得志陵轹尊贵竞 虚伪谋陷本主者不可胜纪光宗自作祸胎不克 絶至于末年枉杀甚多失德大矣。 昔侯景围梁台城近臣朱 家奴踰城投景景授仪同。 其奴乘马披锦袍临城呼曰: '朱 仕宦五十年方得中领军我始仕侯王已为仪同!' 于是城中 奴竞出投景台城遂陷。 愿圣上深鉴前事勿使以贱陵贵于奴主之分执中处之。 大抵官高者识理鲜有非法官卑者苟非智足以饰非安能以良作贱乎 惟宫院及公卿虽或有以威势作非者而今政镜无私安能肆乎 幽 失道不掩宣平之德吕后不德不累文景之贤。 唯当今判决务要详明 无后悔! 前代所决不* {须}追究以启纷 。" 五年七月敎: "凡隐占人逃奴婢者依律文一日 三尺例日征布三十尺给本主日数虽多毋过元直奴年十五以上六十以下直布百匹十五以下六十以上五十匹婢年十五以上五十以下百二十匹十五以下五十以上六十匹。" 六年七月敎: "放良奴婢年代渐远则必轻侮本主今或代本主水路赴战或庐墓三年者其主告于攸司考阅其功年过四十者放许免贱若有骂本主又与本主亲族相抗者还贱役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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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宗四年判: "还贱奴婢更诉良者杖之钑面还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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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宗五年立贱者随母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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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宗三年判: "公私奴婢三度逃亡者钑面还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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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宗十年判: "无后人奴婢属官。 十三年禁奴婢代身僧。" 十四年判: "私奴婢背主因而有恨自缢者勿罪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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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烈王四年禁公私奴婢放良。 五年七月下旨: "今后奴婢相讼驾前申呈及紫门敎授判付一皆除之。" 十一月收还诸臣受赐官奴婢属都官。 九年九月令贱者随母无论判前后。 二十四年正月敎曰: "一近来压良为贱者甚多其令有司劾其无文契及诈伪者罪之! 一不念公理的望外官奴婢冒受赐牌者一切禁断! 一两班奴婢以其主役各别自古未有公役杂* {敛}今良民尽入势家不供官役反以两班奴婢代为良民之役今后一禁! 乃至奴妻婢夫任许其主。" 二十六年十月阔里吉思欲革本国奴婢之法王上表略曰: "昔我始祖垂诫于后嗣子孙云: '凡此贱类其种有别愼勿使斯类从良若许从良后必通仕渐求要职谋乱国家若违此诫社稷危矣。' 由是小邦之法于其八世户籍不干贱类然后乃得筮仕。 凡为贱类若父若母一贱则贱纵其本主放许为良于其所生子孙却还为贱又其本主絶其继嗣亦属同宗所以然者不欲使终良也。 恐或有逃脱而为良虽切防微而杜渐亦多乘隙而发奸或有因势托功擅作威福谋乱国家而就灭者益知祖训之难违犹恐奸情之莫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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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年忠宣王复位敎曰: "一外方奴婢各有本役权势之家冒受赐牌宜一切禁断。 一四件奴婢[四件奴婢曰寄上曰*( ){投}属曰先王所尝赐与及人相贸易者。]若有藏闪不出者征银二斤以其奴婢准数充役。 一申椿奴婢尽数根捉四件奴婢一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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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愍王元年判: "决后奴婢仍执不许者四品以上申闻科罪五品以下决杖流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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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禑元年二月敎曰: "抑良为贱感伤和气自王旨后限一月悉皆放免违者痛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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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年六月辛昌立八月宪司上* : "一都官所属奴婢宫司仓库奴婢及近日诛流员将祖业奴婢新得奴婢令辨正都监亦计口成籍毋使遗漏每有土木营缮之役宾客佛神之供皆以役之其于坊里杂役一皆除去以安其生以卫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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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让王三年郞舍上* 曰: "比年以来奔竞成风皆欲冒宠于权门虽有子孙者祖业人口尽与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