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五百九十八

 一千五百五十六。

四日 退十八 一千一百八十五 二百三十度[八十三唐八十二] 益四百六十四

 二千一百五十四。

五日 退十八 一千一百六十七 二百四十五度[七] 益三百二十九

 二千六百十八。

六日 退十八 一千一百四十九 二百五十八度[八十二] 益一百九十五

 二千九百四十七。

七日 退十九 一千一百三十一 二百七十二度[五十五] [初益五十三末损七]

 三千一百四十二。

八日 退十九 一千一百十二 二百八十六度[十] 损八十二

 三千一百八十八。

九日 退十九 一千九十三 二百九十九度[三十] 损二百二十五

 三千一百六。

十日 退十八 一千七十四 三百十二度[三十一] 损三百六十六

 二千八百八十一。

十一日 退十七 一千五十六 三百二十五度[十三] 损五百一

 二千五百十五。

十二日 退十五 一千三十九 三百三十七度[六十唐六十一] 损六百二十八

 二千十四。

十三日 退十二 一千二十四 三百五十度[八] 损七百四十

 一千三百八十六。

十四日 空 一千十二 三百六十二度[二十四] 初损六百四十六

 六百四十六。
#高丽史50卷-志4-历1-宣明历上-030

求朔弦望入历  定数。

○乘五十三各烈其所入日损益率。 幷后率而半之为通率又二率相 为率差。 前多者以入余 宣明统法余乘率差盈宣明统法得一幷差而半之。 前少者半入余乘率差亦如宣明统法而一。 皆加通率入余乘之以宣明统法除为加时历率。  半之以损益加时所入余为历余。 其历余应益者 法应损者因余皆以乘率差。 盈宣明统法得一加于通率历率乘之宣明统法约之以 加  历率为定率。 乃以定率损益  积为定数。[其后无同率者亦因前率。 应益者以通率为初率数半率差而 之。 应损者则为通率。 其历率损益入余进退日者分为二日随余初末如法求之所得幷损益历率。 此术本出皇极历以究 术之微变。 若非朔交望有交求其速要者依术也。 十四日下小余数初数已下初损六百四十六乘初数除之得不尽。 半已上收一半已下 之。 损 其日下 积分六百四十六  定分也。]。

○置所入历余以其日损益率乘之如宣明统法而一所得以损益其日下  为定。 其七日下十四日下余如初数已下者以初率乘之如初数而一损益  为定。 若初数已上者以初数 之余乘末率末数除之用 初率余加  各为定数。
#高丽史50卷-志4-历1-宣明历上-031

求朔弦望定日及余秒。

○以入气入历日下  定数同名相从异名相消乃以   加朔弦望经日小余。 满若不足退大余。 命甲子 外各得其定日及余秒也。 定朔干名与后月同名者其月大不同名者小。 其月内无中气者为闰。 秋分后定朔小余四分之三已上者进一日。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