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千零二十六石四斗九升六合三勺二抄。〔又〕,康熙三十一年里民自首〔开垦园,以自首〕之年起科粟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斗三升二合三勺二抄。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园,应于三十三年起科粟二百五十一石二斗三升三合四勺四抄。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园,应于三十四年起科粟二十七石九斗一升二合。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五年起科粟四十二石七斗六升。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二百九十六石七升八合。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园,应于三十七年起科粟四百四十一石三斗八升四合。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园,应于三十八年起科粟四百四十八石八斗。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九年起科粟七百八十二石八斗八升三合二勺六抄四撮。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年起科粟一千零五石六升二合二勺。

  康熙四十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一年起科粟八百零五石八斗一升六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二百四十七石七斗二升。

  康熙四十二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三年起科粟五十五石零八升。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园,应于四十四年起科粟三十二石四斗九升六合。

  康熙四十四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五年起科粟九十九石六斗。

  康熙四十五年新垦园,应于四十六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九石六斗四升。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七年起科粟一百一十八石六斗零八合。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园,应于四十八年起科粟七十八石九斗六升。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九年起科粟一百四十石四斗。

  康熙四十九年新垦园,应于五十年起科粟四十七石三斗二升八合。

  康熙五十一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二年起科粟四十六石三斗二升。

  康熙五十二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三年起科粟二百二十三石六斗七升零四勺。

  康熙五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五十四年起科粟八十五石九斗七升。

  康熙五十四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五年起科粟三十石。

  康熙五十五年新垦园,应于五十六年起科粟二百四十六石二斗八升八合。

  康熙五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五十七年起科粟四百四十三石一斗四升二合。

  康熙五十七年新垦园,应于五十八年起科粟一十石零九斗二升。

  康熙五十八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九年起科粟六十八石一斗六升。

  雍正二年里民自首开垦田园,以自首之年起科粟五百六十七石八斗五升一合五勺六抄。

  雍正五年里民自首开垦园,于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三石三斗八升五合五勺六抄五撮。

  雍正六年里民自首垦园,于雍正七年起科粟一千六百二十三石一斗七升三合一勺五抄七撮三圭四粟二粒六黍。

  雍正七年起科田园,粟五千四百二十二石九斗八升六合五勺一抄六撮三圭三粟二粒三黍。又,雍正七年起科田园,粟五千零八十九石七斗六升五合七勺二抄四撮一圭八粟。

  雍正八年报垦园,应于十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五石七斗二升六合三勺六抄八撮二粟二粒二黍。

  雍正九年报垦园,应于十年起科粟一十七石五斗零九合四勺三抄三撮三圭三粟三粒三黍。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九年,新垦起科粟三万一千八百八十四石七斗六升八合一勺二抄二圭一粟四黍。连前旧额,通共粟五万五千三百五十三石七升五合二勺八抄九撮一粟零四黍。

  康熙三十七年,水灾崩陷豁免粟四百二十五石七斗九升五合。

  雍正二年,截归彰化县旧额粟三百三十六石三斗六升六合七圭二粟、新垦园征粟五百八十石二斗八升九合九勺九抄九撮二圭;内除康熙六十一年奉文禁革生番地界新垦园粟五十石四斗奉旨豁免外,实征新垦粟五百二十九石八斗八升九合九勺九抄九撮二圭。〔又〕,雍正二年奉文割归台邑额粟一十六石八斗。

  雍正九年,奉文割归台邑额粟五千二百四十二石三斗三升四合七勺一抄一撮八粟二粒一黍。

  乾隆三年,奉文豁免崩陷粟七百九十四石零八升二合。

  以上割归并开豁共粟七千三百九十五石六斗六升七合七勺一抄一撮二粒一黍。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征本色粟四万七千九百五十七石四斗零七合五勺七抄八撮八粒三黍。

  彰化县

  雍正二年,奉文诸罗县截归旧额园征粟三百三十六石三斗六升六合七圭二粟。又,新垦园征粟六百二十八石二斗八升九合九勺九抄九撮二圭;内除康熙六十一年奉文禁革生番地界新垦园粟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