粟于官者,谓之文武官佃。官佃则上则田,每甲征粟一十八石,中则十六石五斗,下则十石二斗,上则园征粟如田之下则,中则八石一斗,下则五石四斗;文武官佃,则上则田每甲征粟三石六斗,中则三石一斗二升,下则二石四斗,上则园征粟如田之下则,中则一石一斗二升,下则一石八斗。内附之后,官佃、文武田园通匀一例,上中下各为豁减,听民自征,无参差畸零之费,有世其子孙之安矣。然户口之常额恩诏已定,而土田之利病往复难穷,不可不为条析也。台郡田少园多。计县之田,其等有五;田园之主,其名有四。曰官庄,则设县之后,郡属文武各官招垦,因而递受于后官者也。曰业户,则绅衿士民自垦纳赋,或承买收租而赋于官者也。曰管事,则乡推一人理赋税差役,官就而责成之,众计田园以酬其直而租赋不与焉者也。曰番社,则番自为耕,无租赋而别有丁身之饷者也(详见「番饷」)。若田之五等:则平畴沃野,水泉蓄泄,不忧旱潦,厥田惟上上。中无停蓄、上有流泉,出其人力障为陂圳,入于畎亩,尖斜屈曲无所不到,厥田惟中上。附近溪港,桔槔任牛,多秕少粟,台之农惰矣,厥田惟中中。蹊壑无泉,雨集而浍、潦尽而涸,陂曰涸死田之逢年者,十不二、三也,厥田下中。广斥而硗,低不可园,雨霁田石,逢年者十不一、二也,厥田惟下下。若田园之所别等,以地之肥硗、势之高下而已。黑坟在原,埔占(粟名)、胡麻、来麰、荏、菽异植并茂,斯为上矣。其下者,必地势之极下而硗也。此又以赋之三等,而约略定园之二等者也。

  乾隆三年,总督郝玉麟奏准:熟番与汉民所耕地界,饬令查明,有契可凭、输粮已久者,各照契内所开四至亩数,立界管业。在汉民原贌界内,有未垦未升田园,应令开垦报升;仍将原贌买之契示谕各业户,呈县验明盖印。该县设立印簿,照契内买卖本人及中保姓名、亩数价银、输粮额数、土名四至,逐一填明簿内。有未垦、未升若干,一并登明,毋许漏蔽。仍照式汇造清册,送司存案。将来倘有转售,划一呈验登填:庶田地有册可考,不致侵占番业。倘有契外越垦,并土棍强占者,令地方官查出,全数归番,分晰呈报。嗣后永不许民人侵入番界,贌买番业。令地方官督同土官划界立石,刊明界限土名;仍将各处立过界址土名,造册绘图申送,以垂永久。

  租赋

  旧时台属租贼则例:上则田每甲征粟八石八斗,园每甲征粟五石;中则田每甲征粟七石四斗,园每甲征粟四石;下则田每甲征粟五石五斗,园每甲征粟二石四斗。自雍正九年户部议准:台属报垦田园改则征收银米,化甲为亩,照同安则例升科。遂着为例,详见附录。

  旧额田园,共五千零四十八甲六分零,合征粟二万九千零一十八石一斗二升二合零。内上中下则田二千六百七十八甲四分九厘零,共征粟二万三千零百四十一石九斗七升八合零,上中下则园二千三百六十九甲七分一厘,共征粟七千九百一十六石一斗八升七合零。

  递年新垦并新收田园,共六千八百六十甲九分一厘、又一百二十九顷七十八亩一分零,合征粟二万一百四十七石六斗八升零。内:

  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五年起科粟二千八百九十六石一斗九升九合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三十石零二斗三升一合零。

  庚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八年起科粟八百六十七石零六升八合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九年起科粟七百八十石零一升七合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年起科粟一千五百三十六石一斗二升二合。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一年起科粟二百七十四石四斗九升六合。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五百二十石六斗七升九合。

  康熙三十二年报垦田园,于本年起科粟七百九十五石二斗八升六合零。又报垦田园,应于三十三年起科粟六十四石七斗二升。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四年起科粟一百二十一石九斗二升。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五年起科粟二百八十二石三斗五升七合零。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五十九石四斗零九合零。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七年起科粟六百一十三石九斗三升零。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八年起科粟三百零五石一斗一升九合。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九年起科粟一千零五十石五斗二升八合零。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年起科粟六百五十七石三斗八升零。

  康熙四十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一年起科粟一百四十五石二斗四升八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二十九石五斗二升。

  康熙四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