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风俗记
沈宗元
一、社会之阶级
西藏人民合僧俗言之阶级,可分为三,每级中又分三小级,如下:
(甲)上级 藏语名拉布
(1)藏语拉布、楷拉布 意即最上级也,君主、皇族、活佛达赖喇嘛属之。
(2)拉布楷丁 即上中级也,摄政者、寻常达赖喇嘛、大臣,议员、顾问官、博学之喇嘛、大僧院之教授等属之。
(3)拉布楷达马 即上下级也,书记官及稍下之喇嘛与僧人属之。
(乙)中级 藏语名丁
(1)丁楷拉布 意即中上级也,数世之巨富、原地主及旧族与老人之曾独力捐资以助国者属之。
(2)丁揩丁 即中中级也,书记,家执事、侍从、庖人及其他司小事者属之。
(3)丁楷达马 即中下级也,军人、农人、佃客属之。
(丙)下级藏语曰达马
(1)达马拉布 即下上级也,服役于家之男女仆及其他雇仆属之。
(2)达马丁 即下中级也,无定居者、有妾而无妇者,自甘乞丐者,穷民及无赖者属之。
(3)达麦达马 即下下级也,屠人,清道者、经理死人者,铁工、金工等属之。
二、婚 姻
论西藏之婚姻制度,则其阶级之严,犹逊印度,富女可嫁贫夫,贫女可妻贵族。惟皇室及阀阅之家,其女通例不适下级人民,苟不得相当之偶,固宁送其女于僧院及尼庵也。
婚姻各级皆同。所异者惟饮宴时之资有丰啬耳。结婚之初,夫家例聘一媒往说于女家,如得允诺,则夫家即送酒及币等礼物于女家。女家财固辞,言共女不美不才,恐不足以执箕帚。媒则盛称新郎之善;女家则言若不蒙见弃,愿缔朱陈,请商之亲友,即报命也。数日后,许配之言,乃由媒以达于夫家。夫家乃致酒二十瓦或三十瓦于女家,女家即以此酒款其戚友并仆役,并赠每人巾各一方。中等人家之缔婚,夫家恒奉女家酒约五十瓦,钱约六百卢比于女家之老辈及戚友,亦每人各赠巾一方。婚姻之事,男女家皆由父母主持。
成婚后,女家即迎其女及婿归宁。三日后,乃遣其归,并与以乳牛(或犁牛)一,小马一,牝牛四、夏冬衣各二并珠宝绒毡木器及杯盘等用具,又银约五十两,女伴一,凡女之亲友及邻里曾受其一巾者,至是亦以一巾并一钱赠之归。
成婚后五日,新妇乃易新衣而服常服,对神行小祈祷。第六日,新妇即躬亲家事。是时,新妇之弟或戚常伴之。过七日,乃离去。
成婚三月后,女家乃与友人及仆偕食物来婿家,求纵其女归家省视,婿则款留之十日或十二日,乃偕妇归岳家,并携衣物,酒食以为赠,至岳家住一月乃归。归时岳家亦赠其女及婿以衣服,珠玉等物。
若贫家之嫁娶,购礼仪甚简。至婚姻年龄,藏中殊无定限,通常婚嫁之年为由十五至二十五,而女常长于男。
藏中离婚之法律与习惯,颇可研究。今详述如下。若男子毫无靠过,愿与其妇偕老,而妇决欲与其夫离,则妇应按其夫娶彼时所出财礼之数加二倍赔偿,以为毁婚之罚,名曰离婚罚金,或无罪罚金。婚约消灭之时,藏律定此项罚金,妇人常出十八金屑;合一百三十五卢比,男子当出三金斯兰,合一百八十卢比。属与斯兰皆藏币名,反之,若妇实无过,而愿与失偕老,惟夫则决欲与其无罪之妻分离,则夫应给其妻十二金屑,屑乃藏语,十二金屑合九十卢比,以为离婚罚金,或曰事奉工价。按其妻由成婚日以至离婚日,每日夜备用麦六磅计算,其夫又当归其妇以嫁装之值,妇则携其亲夫所赠之珠宝去之。惟不取其夫所赐者,妇复不要求得此项罚金。若离婚时而有子女,则男归父而女归母。若夫为富人,则裁判官可令其分其财产之一份与此离婚妻,以为其女衣食之资。反之而妻为富户,亦当有所给与于其夫,以为其子衣食之资。又两家订定婚约时,苟一为贵族之男,而一为平民之女,曾有明言夫妇应患难相安,乐欢与共者,当其离婚时,则其财产可按二人之真情与罪状并其匹配时彼此互赠礼物之数,而分享之。若离婚出于二人之愿意,则裁判官可不问二人之罪状何如,而为之均分其财产。若奴仆之婚事,则其分合,一听命于其主人。设有一仆娶一妇,在主人之心,以为此妇必能事奉其夫。乃此妇竟无用,则其被弃时,应得其夫所有物之六分之一,而听主人为其夫另纳新妇。
西藏法律,禁同族人与在七世中之血族联婚。此律现已为藏人所蔑视,彼等恒与三世或四世之戚族订婚。就中如婆波斯。(Potos)康伯(Kfamta)二种人,其婚制尤为紊乱,兄弟可娶其姊妹,侄甥可娶其叔婶或舅母。普通藏人于同父异母之兄弟姊妹,可以互相嫁娶,又可娶其继母及婶。
藏中有兄弟数人共娶一妇以为妻,以便共守祖先之遗业而不分。此俗由康斯地( Kfams)传来,其地至今犹盛行此制度。游、张二地之藏人,近亦仿行此俗,惟尚未普及耳。诸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