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给草干银一两之外,加给银五钱:共计应需俸、薪、饷、干银二十四万六百六十四两二钱六分三厘六毫。又,新设稿识、字识、号令手共二百五名,应需饷银二千四百六十两。二共银二十四万三千一百二十四两二钱六分三厘六毫;比较旧额,计不敷银七千九百二十七两九钱八分二厘四毫。又,养廉银一万八千七百七十八两,比较旧额,计余賸银六千三十八两。统计全共年应需俸、饷、干、廉银二十六万一千九百二两二钱六分三厘六毫;比较额估之数,计不敷饷银七千九百二十七两九钱八分二厘四毫。应将余賸养廉银六千三十八两尽数拨补不敷俸、饷外,实尚不敷俸、饷银一千八百八十九两九钱八分二厘四毫;应请将裁賸兵米饬令各该厅、县折银解缴台湾府库,如数拨抵给领。仍令该府于赴司请领台饷时,入册声除,就饷请扣,以清款项。至各营起支薪、饷,前经奏明,以各营定案之先后分别起支。此案台、澎各营弁兵,现在业经酌定分别裁留;应请准自同治七年十月初一日起,一律起支新饷。其字识、号令手饷银,俟准到部覆之日起支。再,向例台、澎各营戍兵于额饷之外,每名月另加银四钱,由台湾府在于征收叛产项下支给,原念其远戍而加给;今应请于旧额及加饷新饷之外,仍照旧章每兵每月另加给银四钱,以示体恤。所有留存之兵,由内地换班更戍者,仍令各将弁详加挑选,汰其老弱、留其精壮;如有不敷,再由内地各营如数拨补,以免缺额。至拟裁各员弁,署任者,即时裁撤;实缺者,归于应补班补用。其未调补以前,应支得项饬由台湾府筹款支给,归于军需项下造销,以符奏案。至噶玛兰一营,系于道光三年间奏明添设;所有官兵应支俸、饷、干、廉银两,前经议准在于噶玛兰厅正供余租及盐课供耗、盈余谷石折价等款银内动支。此次裁留在营各兵应支新饷,应请仍照前议办理。朋扣一项,副将以下各官月仍扣银二钱、马兵仍扣一钱、步兵仍扣五分、守兵仍扣三分,以资拨用。所有兵丁应支米石,现饬督粮道赶紧核详办理。至所裁官弁系何哨司员名,并容饬营开送齐全,另行核办(旧「厅志」抄镇署案)。
  海防(风信、潮信附)
  后垄港小口在首堡,距城西北十五里。源出大湖山内番界中。由大湖北行二十里,至蛤子市河头;有鸡笼溪水自西南来注之。复北行十六里,至尖山庄脚;有上大坑、下大坑水南来注之。更北行八里,至崁头屋村前;有东河、北河水南来注之,又有老田寮溪水东来注之。再西北行十五里,至松子脚;有南势坑水南来注之。又西北行五里,至南栈;与三叉河溪水汇合入海。口门小港内阔二十余丈,深八、九尺;大船不能进口。所泊,只载三、四百石者。潮涨至乌眉而止。与兴化南日对峙,为水陆扼要。设后垄汛(互详「兵制」);县设口书一、澳甲一。
  吞霄港小口在吞霄堡,距城西南三十二里。源出南势湖各坑中。由南势湖西北行十六里,至吞霄街;前有内湖及乌眉坑溪水自东来汇合。复西行二里许,入海。口门阔七、八丈,深八、九尺;潮涨至口内。载三、四百石之船可能进口;大船则泊口外。设吞霄汛。
  苑里港小口在吞霄堡,距城西南四十二里。源出苑里坑之乌泥崁;西北行二十余里,至港入海。口门阔六、七丈,深七、八尺;载二、三百石之船可进。
  土地公港在大甲堡,距城西南五十里。源出与大安港同。近经沙泥淤塞。
  大安港小口在大甲堡,距城西南五十八里。源出台湾县之罩兰内山;西北行二十里,至本邑吞霄堡之鲤鱼潭。复西行二十余里,至大安港入海,离深水外洋十余里。口门阔二十余丈,深丈余。港内无山包裹,多石汕,忌溪流冲击。可进载五、六百石之船。设大安汛;县设口书一、澳甲一。
  脚踏港小口在大甲堡,距城西南六十里。源出台湾县之水底寮内山;西北行五十余里,至大甲境。又西行八里,至港入海。口门可泊小舟。
  风信
  风信,即是暴期;行舟最忌,不可不知,尤不可不避。即暴期前后三日内,亦须谨防。
  正月初三、初四、初七、初八、初九(为玉皇暴)、初十、十三、十五、十九(午时主大风)、二十、二十二(午时)、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八、二十九(尤烈)、三十。谚云:正月初至八,行船去还泊;十三至十七,观灯风最急。
  二月初一、初二、初三、初四、初七、初八、初九(酉时)、初十、十二(酉时)、十三(酉时)十四(酉时)、十五、十九、二十一、二十四(酉时)、二十九、三十。谚云:二月二与九,元武风必有。
  三月初一、初三、初七、初十(午时)、十二、十五、十六、十七(午时)、十八、二十三(为妈祖暴。谚云;妈祖多雨、真人多风。真人,谓正月初三也)、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为东岳暴)。谚云:三月三日晴,还要忌清明。
  四月初一、初八、初九(午时)、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十七、十八、十九(午时)、二十三、二十五。凡三春暴期最多,舟行宜戒;自清明后,南风司令,四、五月间风暴皆轻,往来较稳。
  五月初一、初五、初七、十三(尤烈)、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