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数九十五,男二百二十九、女一百八十八;计丁口四百一十七。

  南势林〔庄〕:户数一百零五,男二百七十、女二百五十五;计丁口五百二十五。

  石头坑〔庄〕:户数一百零三,男二百八十九、女二百三十九;计丁口五百二十八。

  水圳头〔庄〕:户数一十八,男五十一、女三十九:计丁口九十。

  顶五里牌庄,设庄长一名,管辖以下五庄;户数三百四十六,男九百三十一、女八百七十一;计共一千八百零二。

  〔顶〕五里牌〔庄〕:户数八十二,男二百一十七、女二百零四;计丁口四百二十一。

  隘口藔〔庄〕:户数四十二,男一百二十六、女一百零八;计丁口二百三十四。

  六尺埔〔庄〕:户数三十三,男八十五、女六十八;计丁口一百五十三。

  南和庄:户数九十七,男二百八十七、女二百五十七;计丁口五百四十四。

  大坪顶〔庄〕:户数九十二,男二百一十六、女二百三十四;计丁口四百五十。

  通霄街,设街长一名,管辖以下一街、六庄;户数八百二十二,男二千二百二十四、女二千一百二十三;丁口计共四千三百四十七。

  通霄街:户数二百五十四,男六百六十八、女七百零四;计丁口一千三百七十二。

  通霄湾〔庄〕:户数一百六十一,男三百九十七、女三百九十九;计丁口七百九十六。

  梅树脚〔庄〕:户数八十九,男二百二十八、女二百;计丁口四百二十八。

  南势庄:户数六十七,男一百八十九、女一百四十七;计丁口三百三十六。

  北势庄:户数四十七,男一百六十一、女一百三十九;计丁口三百。

  圳头庄:户数七十七,男二百二十八、女二百三十;计丁口四百五十八。

  福兴庄:户数一百二十七,男三百五十三、女三百零四;计丁口六百五十七。

  内湖庄,设庄长一名,管辖以下五庄;户数五百一十二,男一千五百六十五、女一千三百八十三;丁口计共二千九百四十八。

  内湖庄:户数一百一十九,男三百二十九、女三百二十五;计丁口六百五十四。

  北势窝〔庄〕:户数一百五十九,男四百三十、女四百零七;计丁口八百三十七。

  乌眉坑〔庄〕:户数一百二十六,男四百九十一、女三百六十四;计丁口八百五十五。

  枫树窝〔庄〕:户数八十三,男二百四十三、女二百一十九;计丁口四百六十二。

  通霄社:户数二十五,男七十二、女六十八;计丁口一百四十。

  白沙墩庄,设庄长一名,管辖以下四庄;户数三百九十六,男九百三十四、女八百三十四;丁口计共一千七百六十八。

  白沙墩〔庄〕:户数二百五十四,男五百六十三、女四百五十六;计丁口一千零一十九。

  新埔庄:户数六十九,男一百七十四、女二百一十;计丁口三百八十四。

  三窝口〔庄〕:户数四十一,男一百一十五、女九十;计丁口二百零五。

  四窝口〔庄〕:户数三十二,男八十二、女七十八;计丁口一百六十。

  计开:一、声明猫盂庄长管辖下六庄内,附田心仔庄、水柳仔庄、柯仔林庄户口。一、声明田藔庄长管下五庄内,附古亭笨庄、大埔庄、水柳埤庄户口。一、声明山脚庄长管下四庄内,附铳柜仔、新厝仔、山柑坑、社苓、瓮仔坑户口。一、声明〔顶〕五里牌庄长管下五庄内,附番仔藔、下湾仔、盐馆埔户口。一、声明内湖庄长管下五庄内,附桔仔窝、竹坑户口。一、声明通霄街长管下一街、六庄内,附公馆、新庄仔庄、大湳、粪箕窝、九层窝、五份埔户口。

  一、声明白沙墩庄长管下四庄内,附内湖岛庄户口。

  谨按以上所列庄名,皆系群萃而居、成一村落者。零星错落之家,虽有土名,概不另录;止就附近之区,隶其户口,取简而赅之义也。各处民、番杂居,番社而民托焉,民庄而番处焉;参伍错综,难分种类。

  田赋

  有田必有赋,寸土属王之义也。台湾海外之邦,斯民宜加抚字。光绪十三年,清赋行「一条鞭」之例,积戈成甲、分则征粮。每甲田,上则征银三两零八分五亳六厘一丝,中则二两五钱二分三毫五厘一丝,下则、下下则以及不入则,则以减二成为例递降而分。园之甲则亦如之;但上则园之粮与中则田等,其余可以类而推焉。自日本占据台湾以来,即将光绪二十一年钱粮一切蠲免,祇征二十二年以后之额。

  谨列苑里堡之田园甲数及历年租额于左:

  田:一千八百四十五甲九分五亳二厘四丝。年征地租银六千五百九十二圆二角九点五毫,分前、后期完纳。

  园:五百九十二甲二分零七厘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