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二钱七分八厘四毫一忽九微一纤一沙三尘七秒三漠。共征银六十九两四分三厘有奇。新编人丁二百一十八丁,每丁征银一钱七分八厘四毫七忽七微四纤六沙。共征银三十八两八钱九分二厘。
  灶户征料盐纲丁五百四丁,每丁征银一钱二毫九忽四微六纤九沙。共征银五十两五钱五厘有奇。新编征料盐丁六十丁,每丁征银七分八厘四毫一忽二微七纤五沙。共征银四两七钱四厘有奇。征料盐差丁一百一十三丁,每丁征银二钱六分七厘五毫五忽六微一纤九沙。共征银三十两二钱二分八厘有奇。
  食盐课五百四十口,每口征银一分八厘二毫七丝六忽四微五纤。共征银九两八钱六分九厘有奇。乾隆十六年审,增滋生人丁六十三丁,永不加赋。
    历代户口
  晋
  晋安郡统县八。户四千三百。《晋书》
  宋
  晋安郡统县五。户二千八百四十三,口一万九千八百二十八。[HT6SS]《宋书》
  隋
  建安郡统县四。户一万二千四百二十。《隋书》按:隋建安郡,统今福建全省地,非止福州一郡,其户数寥寥,口亦不纪,未详。
  唐
  福州长乐郡统县十。开元中,户三万一千六十七。《元和郡县志》
  建中中,户十二万九千五百二十,口二十一万七千八百七十七。《通典》户三万四千八十四,口七万五千八百七十六。《新唐书》
  宋
  福州统县十二。祖额主客户二十五万九千二百九十,主客丁三十八万六千五百六十二。今额主客户三十二万一千二百八十四,主客丁五十七万九千一百七十七。《三山志》户二十一万一千五百二十二。《宋史》
  元
  福州路统县九,州二。户一监本《元史》,误作“七”。[HT]十七万九千六百九十四,口三百八十七万五千一百二十七。《元史》
  明
  福州府统县九。洪武十四年,户九万四千五百一十四,口二十八万五千二百六十五。正德七年,户九万九千一百四十,口二十八万九千六百四十六。正德《府志》万历初,户九万八千九百八十四,口二十五万六千五百二十九。[HT6SS]万历《府志》
  闽县明洪武十四年,户二万七十五,口五万八千四百四十八。正德七年,户二万六百八十六,口五万八千三百八十四。万历初,户二万三千七百八十四,口五万一千六百四。
  侯官县明洪武十四年,户一万八千五百四,口二万二千七百一十六。正德七年,户一万八百四,口二万五千五百二十。万历初,户一万六百九十六,口二万四千八百九十。
  怀安县明洪武十四年,户八千九百五十七,口一万九千一百五十三。正德七年,户九千八百四十三,口一万九千一百八十一。万历初,户九千八百一十三,口一万九千一百一十三。
  古田县明洪武十四年,户七千八十五,口二万一百一十二。正德七年,户七千七百九十九,口二万七百三十八。万历初,户八千三百三十六,口二万九千二。
  闽清县明洪武十四年,户九百三,口三千八十二。正德七年,户九百九十三,口二千七百二。万历初,户一千四百二十一,口二千九百四十一。
  长乐县明洪武十四年,户一万六千五百五十,口五万四千二百六十二。正德七年,户一万七千八十六,口五万七千三百三十,万历初,户一万九千六百二十,口四万四千一百一十四。
  连江县明洪武十四年,户五千九百八,口一万六千八百一十七。正德七年,户六千七百二,口一万六千九百一十三。万历初,户六千三百七十八,口四万四千八百二。
  罗源县明洪武十四年,户一千九百七十三,口六千一百八十七。正德七年,户二千一百一,口六千八百六十九。万历初,户一千九百九十八,口六千八百四十六。
  永福县明洪武十四年,户一千二百一十八,口三千二百七十三。正德七年,户一千二百六,口三千三百七十三。万历初,户一千四百五十三,口四千九百四十一。
  福清县明洪武十四年,户一万一千八百四十八,口七万八千五百二十三。正德七年,户二万一千九百二十,口七万八千六百三十六。万历初,户一万五千四百八十五,口六万七千九百一十五。
    田 赋
  福州府
  原额官民田园、池地、塘、湖、江、山、渔坂二万五千七百八十顷六亩七分一厘有奇,[HT6SS]每亩派征银米,则例详各县。共征银一十七万五百九十七两七钱一分有奇,共征米一万六千四百一石一斗五升有奇。节年垦复田园六百九十二顷八十八亩五分九厘有奇,征银三千七百二十二两三分六厘有奇,征米二百一十七石一斗九升四合有奇。又田地溢额尾,积银九百二十二两五钱三分八厘有奇,溢额米一十八石七斗八升五合六勺。
  匠班银一百五十八两。雍正十三年,奉文匀入田粮内征解。
  杂项租税并续增新垦银一万二百九十一两三钱六分七厘有奇,遇有闰年,加征银一十一两四钱七分。节年溢出租税银五十六两。
  福州、延平、镇东、兴化各卫,原额屯田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