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兵每名赏银四两。
  一、故兵遗骸,班满队目拾运回籍安葬,分上下游给赏运费。上游赏银三两,下游赏银一两五。如同标营一起运拾三名以上者,各减赏银三两。水师有营船可以带运,每名止赏银一两。
  一、病兵辞退、革伍回籍者,照站给赏盘费。每站赏银四分,计站核算。
  一、游巡兵丁,每名每日赏银一分五厘。
  一、期满班兵换回内地,分上中下游赏给盘费。上游赏银二两,中游赏银一两五钱,下游赏银一两。
  武备略总论
  易曰:『王公设险以守其国』。险之时义大矣哉。夫曰设险以守,则虽有天险、地险,实赖有人焉;能设守以为无形之险也明矣。澎湖屹峙海中,夙称天险;其势据台、厦之中流,作漳、泉之外扞。其为险也不在山之阻隘,而在水之汪洋;不在邱陵之扼塞可以一夫当关,而在沙汕之纡回直使千帆难越。然则因险设防,宜乎易守矣。且夫澎湖适中之处,莫如妈宫澳。其地外险内夷,西有金龟头,东南有风柜尾,左右拱卫,居中控扼,若衣之有要领,是以官商聚焉。然而无关隘以限戎马之足,户不过千,民不习武;而况田园斥卤,富者鲜盖藏之具,贫者无隔宿之粮。即令众志可成城,而气力已形单薄矣。向者生番一案,澎湖戒严,尝以金龟头为帆樯出入必由之地,故建台安炮,重兵守之;此维持门户之见也。然妈宫以西,若西屿之内、外堑,实咽喉重地;而门前嵵里等澳,唇齿相依,亦为紧要。他若东之文良港沿海一带,在在可入;南之八罩,近之虎井、鸡笼各屿可寄泊;一或被据,将有反客为主之势,守不胜守,则防不胜防,一节摇,百枝动,其何恃不恐欤?然则不可防乎?曰可防。防之之道奈何?曰守城不如守岸,
  ●澎湖厅志卷六
  职官
  官制
  文职表
  武职表
  名宦传
  名将传
  官制文职表武职表名宦传名将传
  国家设官,以为民也。故凡官与民亲则治,与胥隶亲则否。治勿判然,可无监欤?澎倅系专员分守,事可专决,责任綦重。古人有言:『官当自做』;况缺本瘠苦,若事事必信幕友门印而后就理,则费用过繁,入不供出矣。考前书所传,大都勤于其职,与士民相亲,以得其情而成其治绩。兹就原传,略加修饰,悉着于编;而以采访所及续其后。有为者亦若是。倘有观感而兴起者乎?为「职官志」第六。
  官制
  康熙二十三年,设澎湖巡检一员,隶台湾府台湾县,一切刑名钱榖案件俱归台湾知县办理。雍正五年,于添设厦门道员案内,改设澎粮厅海防通判一员,稽查海口、征收钱粮。遇有命盗巨案,仍发台湾县定谳。其余寻常案件,仍俱由通判断结。通判全年俸银六十两,于正供项下坐支。雍正七年增给各官养廉,澎湖系中缺,给养廉五百两(详「赋役书」)。同治间,议裁各衙门陋规,增给各官津贴。澎湖缺分清苦,每年津贴二千两,于厘税项下支领。
  光绪十一年,奉文复设澎湖巡检一员,由罗汉门巡检移驻八罩、网垵澳,配弓兵十八名。凡遇遭风商船搁浅、乡民抢掠者,可以随时救护弹压,每年津贴六百两。
  附考
  康熙三十年,台湾大小各官,俱照广西南宁府之例,将品级相当堪调之员,仍归部选。着为令。
  康熙四十三年议准,台湾远在海中,升员领凭,应于交代两个月定限外,再展限两个月,共为四个月(「大清会典」)。
  六十年议准,台湾文武各官,不许携带眷属。
  雍正八年部议,以前者总督满保奏:将三年任满之员,加衔再留三年,为期过久。嗣后各员到任二年,该督抚另选贤员,赴台协办。半年之后,将旧员调回。
  十一年覆准,道员照镇协例,三年报满。府县同通照参将例,二年报满。其协办半年一体算俸,并给俸廉。
  十二年,总督郝玉麟奏准,调台官员年逾四十无子者,准其挚眷过台。乾隆九年议准,调台各官一体三年期满,报明督抚,照例具题,分别升用,免其在台协办。
  三十一年部议,台湾俸满候升人员,遇得缺知县以上等官,该督抚具题送部引见,以昭慎重。又准调台官员,道免船三只,府免二只,厅、县免一只,教官、佐杂免半只,递解人犯每名免配榖五石。
  乾隆四十一年,嗣后台湾文武各官,无论年岁若干、有无子嗣,如有愿带眷口者,俱准其携带。不愿带者,亦听其自便。着为令(「会典事例」)。
  乾隆五十六年议准,嗣后同知、通判、知县以及佐杂等官,令扣足五年再行按班升选。其调补台湾未居五年者,虽底俸较深,亦不准其升用(「会典事例」)。
  附录职事十六条(以下节「纪略」)
  一、刑名。刑名之重者,则为盗、命。夫有盗而捕之,不若于其无盗而防之。联保甲、严侦缉,并令各安本分,毋使失所,则人尽循理,奸宄奚自而生,而盗源清矣。至于人命,有仇有斗,其弊非一。果能先时告诫晓谕,使愚民一朝之忿,有忘亲及身之累,则血气自平,而命案之源亦清矣。澎湖俗颇淳厚,少命、盗重情。万一遇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