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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山志》卷第二十三终

●卷第二十四 秩官类五

  县官
  宫观、岳庙、宗室
  安抚司使臣
  州司使臣
  提刑司使臣
  归朝、归正、归附、忠顺官

○县官
  
   闽县

  知县事 一员。晋太康三年,省典船校尉,立原丰令。【原丰,今为闽县。】自晋迄唐,皆称“令”。五代吴越时,或称“判县事”。国朝,用京朝官知。
   丞 一员。崇宁二年置,大观四年省,政和二年,复置。【《治平图经》:十二县皆不置丞。崇宁五年正月,敕福建福清县等七处旧有县丞,合依旧差。内福州,比福清县,置闽县等十五处。依崇宁二年三月敕差置县丞及改主簿充丞。内闽县、侯官、古田、怀安等二十五处,委是不应差置。是月十八日敕:“万户以上事繁县分,县丞依旧,余并罢。”(底本作“余并置”,库本同,据崇抄改。)大观四年敕:“闽、侯官、古田县等处虽系万户以上,事务不至繁冗,不消置县丞。”政和二年复置。建炎元年六月诏:“诸县如系嘉祐以前员缺并及万户去处,许置县丞一员,余并罢。”绍兴令诸县及万户注县丞一员。】
   主簿 一员。【开宝三年诏:“诸县一千户以上,依旧置令、簿、尉三员。”绍兴十六年,臣寮札子:“国家创业之初,人物稀少,权宜措置,将东南县小而事简者,簿常缺员,而尉兼之。其后,县满万户置丞,而簿犹缺。”朱异札子:“万户以下县分已不差县丞,却多有主簿兼尉去处。乞应如此去处并特许专置主簿一员。”从之。】
   尉 一员。【绍兴十年,本路提刑安抚使相度本路沿海巡尉界分。若一任巡捕别无疏虞,并无未获贼伙;除合赏外,从安抚司勘当保明,申朝廷与减二年磨勘,选人循一资。】
   刘崎巡检 一员。令衔带长乐、连江、闽县沿海巡检私盐贼盗公事。
  
连江县

  知县事 一员。晋太康三年,以温麻船屯立温麻令。【即今连江。】崇宁三年,以系万户,拟差京朝官知。
   丞 一员。崇宁二年置,五年省,政和间复置。【县先不及万户,故未有丞。至崇宁间,其数乃登,始立丞。继而例减,政和间复置。】
   主簿 一员。
   尉 一员。
   监商税务 一员。崇宁三年置。【崇宁三年,讲义司札子:“课利一千贯以上无主官,本处知佐兼监。今拟各置官一员。”连江县商税盐矾,本县官兼管。祖额三千五百九十余贯。今收三千三百九十余贯。】
   萩芦寨水军统领兼福州、兴化军都巡检使 一员。
  
侯官县

   知县事 一员。隋、唐为令。【唐欧阳景为侯官令。】本朝用京朝官知。
   丞 一员,崇宁二年置,大观四年省,政和二年复置。
   主簿 一员。
   尉 一员。
   甘蔗洲捕捉盗贼 一员。【元丰七年,差使臣一员充巡检私盐,依旧于甘蔗洲驻札,专一捕捉盗贩。】
  
长溪县

  知县事兼兵马监押 一员。咸平初,以使臣为兵马监押兼知县事。庆历后用文臣,以知县兼兵符。【《题名记》:自太平兴国六年始。太平兴国,(底本、崇抄皆作“本中兴国”,据库本改。)右班殿直徐。雍熙,右赞善大夫徐、县令吴。端拱,县令胡。淳化,县令杨。至道,县令赵。咸平,县令王。景德,左班殿直吕,三班奉职冯,右班殿直戴。大中祥符,左班殿直宁。天禧,右班殿直林、右侍禁胡、右侍禁王、右侍禁李。庆历,著作佐郎张。皇祐五年五月,宣差赵沐知本县事,兼本县兵马都监、提举兵事、巡检。六年,差鲍彭年知县。嘉祐三年,宣就差周尹知县事,其都监、提举并如皇祐五年。】
   丞 一员。元祐五年省,增县尉一员。崇宁二年置。五年省,后复置。【元祐五年,知县马康侯申:“本县界山路邃僻,(底本作“邃僻”,崇抄作“迂僻”,库本作“透僻”。)封疆阔远,只管县尉一员。乞依古田县例,添置县尉一员。”州司契勘:“古田县管县尉二员并主簿、知县,共四员。长溪县虽管县尉一员,却有县丞、主簿、知县,亦管四员。乞依古田县例,添置县尉一员,仍减县丞。”】
   主簿 一员。
   东尉 一员。
   西尉 一员。元祐五年,省县丞置。
   监黄崎镇 一员。
   峰火巡检 一员。今以正使人充,衔带“长溪、宁德二县巡检兼烟火巡捉私茶盐矾”。
  
长乐县

   知县事 一员。
   丞 一员。崇宁二年置。五年省,后复置。建炎元年,以县未满一万户,省不置。
   主簿 一员。元丰七年置。元祐元年省,四年复置。【岭口盐仓,旧置主簿一员,元祐元年减罢。四年,知县袁正规申:“所管盐额浩瀚,乞复置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