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部 其五 管北驾罗连 及费治弥亚之东半部 其六管南驾罗
连 磋治亚二部 其七 管建大基 典尼西 阿嘻阿三部 惟亚
刺巴麻 累斯安 美士细比 美苏理 伊理奈 引底安 美是干
新约基之北 边西耳文之西 费治弥亚之西等部 人数无几 故
以分巡察院兼理之 惟每巡按察院审事时 如无京察院在 则不
能审 若有要事 则必有二巡按而后可 又每年齐集二次审判
如此数部内 有人在他巡按察院所属地犯法 则即由巡按察院审

至分巡察院衙门 共三十有三 每院内一分巡察院 每年审
事四次 若有要事则无定次 倘审不公 亦可转告于巡按察院
此皆国察院也 其外又有数部察院 部内犯法 则部察院审之
府 州亦如是
凡察院内有各科房 各上役 以听差遣 凡原告 被告有愚
蠢者 则有人代为书状 并同上堂代诉 人犯既齐 察院兼择本
地衿耆以助审 衿耆少则十二人 多则二十四人 除本犯之亲友
兄弟外 即先知有此事者 亦不能预 既审后 出而会议 遂定
曲直 众衿耆将情由写明 送呈察院而退 察院观其是非 照例
定罪 每县里亦有一保几人 劝和小事
国内立一律例院 有室数十余间 每间有一师掌教 凡进院
习读者 以三年为满 皆训告规条律例 使人知遵守
国中犯法 大者为反叛 杀人 强劫 放火 立国以来告反
叛者 未之有也 杀人则每年多少不定 强劫每年终不能无 放
弥利坚即美里哥国总记火则二十六部中每年不过五六次 其强奸 每年亦有二三次 情
奸亦时有之 其余或冒名伪造 或窃盗为非 或相斗相争 或醉
后逞凶
今以马沙诸些一部言之 其犯法监禁者 道光元年 则有七
十一人 二年 则八十四人 三年 则九十一人 四年 则一百
零七人 五年 则八十六人 六年 则九十六人 七年 则八十
一人 八年 则八十人 九年 则百零四人 十年 则七十九人
十一年 则百有十五人 十二年 则七十一人 十三年 则七十
六人 十四年 则百有十九人 是年内 窃盗者八十八人 冒名
伪造者十人 强劫者四人 放火者一人 争斗者五人 情奸者六
人 强奸者二人 脱逃后捕获者一人 杀人者二人 以上各年监
犯 以十四年截计 除之后放出监外 尚存一百七十七人
刑法则有三 一 绞死 二 则监禁 三则罚赎 并无枭首
充军 拷打等刑 凡反叛 海盗 皆绞死 杀人 强奸 强劫
放火等如之 或永监禁焉 其余或监禁 或罚金 随情轻重 各
省各府 皆有监狱 监内左右上下 皆用大石为之 或数人一房
或一人一房 皆极洁净 亦有小窗通风 房外四围有栏杆 余地
可以散步 管监官体恤其衣食 劝戒以善言 约束以事业 今计
道光十五年马沙诸些监内犯人所作工银 除管监官 教师 并看
门兵丁等工食 并各犯衣食所用外 尚存银七千二百九十六元
尽拨充公
新国之济贫也 未贫预防其贫 既贫则防其愈贫 如其防火
毁 则多以砖石垒筑 并设水车 水筒 以备不虞 防电闪倾颓
则立一长铁杆于门以拒之 电见铁杆 即自顶旋绕至杆下而去
贫人收作佣工 倘无人收用 则本县设济贫院以居之 各分以事
海 国 图 志 下业 所得之项 全数入官 倘生子女 则有塾师教之 府省亦然
至会城村族 不许有一丐食流离之人 然非先立一济贫之法 又
安能禁人之乞食乎 凡有国者所宜留意
每乡设学馆一所 乡中富者 科银延师教一乡子弟 若乡中
无富者 则在会城中官员处借助 其就学之童 每夕回家 男女
皆可以为师 若女师 束r银每月不过六元至十元 教女童读书
外并教刺绣 男师则二三十元不等 亦有专教一家者
又有县中学馆 有无多少不定 惟乡学馆不拘贫富 县学馆
无束r者不可入 因以此项延师故也 其馆本处人禀县官而后
建 或县官公同建造者亦有之 其中所学 比之乡学又略大 更
有会城中学馆 多少无定 城中富者建之 或设会而以会项建之
或官员助之 馆中条例 择几人议之 并司其事 然后遍告同学
学者每年考试一场 取中者入馆内 如中国之秀才 习学以四年
为例 不遵律戒 不待四年亦可以逐之 既习四年 则如中国之
举人矣 散馆后 或为官 为士 为农 为工 为商 而各司其

别有大学馆 惟许已中举者进焉 所学有三 一圣文 二医
治 三律例规条 二者不可兼得 又以三年为期 期满则犹中国
之进士矣 会城学馆 每部一二所不等 三四所不等 惟进部者
通融计算 约八九十所 每所延师五位至三十位不等 截长补短
每所约十位 其师每年束r银一千至三千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