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数,各以应役丁米,填各衙门差使,应出银者谓之银差,应出力者谓之力差。
  民壮之役谓之机,选拔民之壮丁,充为机兵,团练守城,以备寇警。
  驿传之役谓之站,通纽一县民米,编充本县各驿马驴夫、防夫廪给之数,且以应使客。有关符,符内所当予者予之(每民米一石抽四斗五升入驿支应)。其役按银米多寡,截排日子,依次应当,岁周复始,至十岁则再编。
  万历七年,题准行一条鞭,其法不论四差,通计一县岁所应起存支用差银若干两,俱于丁米内均派之。征银在官,而若官府所当取办,使客所当供应,在官诸役,及机兵所当雇募,悉官为给,不与于民,而里甲照旧催征。自条鞭以后,有司有擅用里役者,法参奏。万历七年以后至万历四十年,又累年加编不等。
  国朝照前朝旧制,官征官给,以役之。嗣以军兴兵饷不敷,四差亦多裁充饷。承平以后,渐次酌复,而裁解未复者尚多焉。
  纲:
  都察院心红柴炭等银三十五两三钱四分七厘(长、宁、清、归、连、上、永各四两四钱二分二厘,武四两三钱九分三厘)。
  察院考较府县学生员试卷茶叶饼等银八十九两三钱五分(长一十四两一钱一分一厘,宁一十三两三钱三分三厘,清一十两四钱二分六厘,归八两九钱三分三厘,连九两九钱二分四厘,上一十二两九钱七分八厘,武一十两零五厘,永九两六钱四分)。
  总兵府心红柴炭等银九两一钱七分六厘(八县各一两一钱四分七厘)。
  布政司清军道纸札等银五十四两三钱六分四厘(长、归、连各八两六钱七分,宁一十三两六钱七分,清三两六钱七分四厘,上、武、永三县各银三两六钱七分)。
  粮饷道纸札公费等银三十五两五钱四分(长六两一钱四分,宁八两七钱二分,清五两七钱,归二两六钱五分,连三两四钱八分,上二两六钱五分,武二两五钱,永三两七钱)。
  分守道上任祭品心红等银二百零五两七钱八分(长四十七两,宁五十七两,清、归各二十九两一钱,连二十一两一钱六分,上、武各二十两一钱六分,永一十一两二钱)。
  首领官纸札等银二十九两三钱九分二厘(八县各三两六钱七分四厘)。
  夷人进贡犒赏等银一十二两七钱六分(八县各一两五钱九分五厘)。
  按察司纸札银五两八钱(七县各一两,永一两八钱)。
  本司道修衙家火等银一百零一两七钱七分(长、宁、清、归、连、上、永各一十四两五钱四分)。
  本司护表夫银三十两一钱四分(长一十五两,宁、清各九两零七分)。
  提学道考较生员试卷茶饼等银一百两九钱零六厘(长一十八两四钱一分六厘,宁一十八两四钱一分二厘,清一十两五钱二分五厘,归七两二钱二分六厘,连一十一两六钱一分,上一十五两三钱四分六厘,武九两七钱六分,永九两六钱一分三厘)。
  本道刊榜纸札拾厂等银七十九两八钱七分四厘(长一十两,宁一十五两七钱零七厘,清一十二两零六分,归并府考一十四两零四分,连七两,上一十两六钱六分七厘,武、永各七两)。
  驿传道纸札银五两(八县各银六钱二分五厘)。
  督屯道纸札银五两八钱八分(八县各派七钱三分五厘)。
  分巡道心红修衙等银三百二十三两二钱二分(长四十五两三钱五分,宁五十四两零五厘,清三十三两七钱零五厘,归四十两零二厘,连、武各二十六两零三分,上七十八两七钱三分,永一十九两三钱六分八厘)。
  首领官纸札银二十六两六钱七分(八县各三两三钱三分五厘)。
  上司巡历往来司道心红下程等银一百九十二两八钱九分二厘(长五十两,宁、武各八两,清、归、上各三十两,连一十六两八钱九分二厘,永二十两)。
  上司往赣雇募河船银四十九两九钱九分三厘(长一十两四钱一分,宁一十二两五钱,清、归各六两二钱五分,连、上、武各四两一钱六分七厘,永二两零八分二厘)。
  上司取办卷厢银一十两(长汀)。
  本府进表绫袱纸张、盘缠等银四十两一钱七分八厘(长八两三钱六分七厘,宁一十两零四分,清五两零四分,归五两零二分,连、上、武各三两三钱四分六厘,永一两六钱七分三厘)。
  造报朝觐须知等册绫袱、纸张等银六十九两九钱九分九厘(长一十四两五钱八分四厘,宁一十七两五钱,清、归各八两七钱五分,连五两八钱三分四厘,上、武各五两八钱三分三厘,永二两九钱一分五厘)。
  升迁应朝回任祭江、祭门等银三两二钱零一厘(长六钱六分七厘,宁八钱,清、归各四钱,连、上、武各二钱六分七厘,永一钱三分三厘)。
  新官到任祭品、公宴等银九两一钱七分三厘(长二两一钱三分六厘,宁二两四钱八分三厘,清、归各一两二钱四分二厘,连、上、武各八钱二分八厘,永四钱一分四厘)。
  本府佐贰查盘纸札银二十两(八县各二两五钱)。
  季考府学生员试卷等银六十四两七钱五分(长一十一两六钱二分五厘,宁一十八两七钱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