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非藉以来福。书云「降福」,易云「余庆」;圣贤遗训,理固然也。是为序。

  道光十六年(岁次丙申)仲春之告,润堂玉题于淡厅公应。

  义冢捐名碑

  ——同上。高四尺二寸二分,宽二尺。正书十八行,行无定字。

  义冢捐题姓名,开列于左:淡防分府玉捐银一百元。前任淡防分府李捐银十大元。艋舺营参府邱捐银二十元。北路右营游府祥捐银十大元。淡水儒学高捐银二大元。艋舺县丞赵捐银四大元。竹堑理刑厅汪捐银十二元。大甲分司高捐银八大元。北路右营副府曾捐银四大元。艋舺中军府欧阳捐银四大元。

  厅署幕席:屠桂山捐银二十大元。杨晴江捐银二十四元。张春台捐银一十六元。包时仲捐银十大元。李文樵捐银十二元。章友凤捐银八大元。高杏村、朱承高、朱仲熏、周燮堂各捐银四大元。平成济、沈实庵各捐银二元。

  厅署内、艋舺中军署内:李诠、李永清、欧阳春:以上各捐银二元。

  原任广西柳州府林平侯捐银一百元。新艋泉郊金进顺捐银三十元。艋舺厦郊金福顺捐银二十元。

  绅耆铺户:郑用锺、吴振利、曾昆和各捐银三十元。吴称其、金振成、周智仁、陈词裕、金广福各捐银二十元。郑长源捐银十二元。林元会、罗德春、刘联辉、李青云、逢泰号、陵茂号、源泰号、益三号、郑琨臧、春贞记各捐银十元。林长青、高华、镒泰号、协裕号、德隆号、郑藻亭、谢承烈、黄裕源、陈大彬、大甲、林逢泰各捐银四元。陈毓瑛、彭作栋、王丰瑞各捐银二元。张英石捐银一元。

  道光十六年(丙申岁)仲春之吉,首事职员郑用锺、拔贡郑用鉴、职员吴称其、生员林元会、吴清江、铺户吴振利、郑武略、陈祖居、刘联辉、督修黄大华。

  香山南势山冢牧碑

  ——在县城西门外三里牛埔恩隆桥南畔。高五尺二寸,宽二尺六寸三分。正书二十六行,行四十七字;台头在内。

  立给垦批字竹堑社通事丁老吻、土目什班等,有祖遗下埔地一所,坐落土名香山南势山;东至隘口坑、西至姚家碑、南至狮头山、北至田园墘,四至为界明白。三面言议,其四至内付杨仕劝前去开垦耕种,三年以后每年实纳租粟四石,永为定例。保此埔地系吻等祖遗之业,与别社无干。如有别社争阻,系吻抵当,不干承人之事。日后佃人回籍,任从退卖、顶耕,业主亦不得阻当:此系两愿。今欲有凭,立给批一纸付照。

  乾隆四十二年十一月□□□日、立给垦批竹堑社……………。

  福建台湾城守营参府沈,为籍番党占息业,呼乞移究示禁谕止事。

  本年九月初十日,据竹堑南庄息佃黄雅、刘子周、倪大壮、曾政、黄光扶、陈招等具呈前事;词称:『雅等南庄息佃计户一百六十余家,年纳供课八百六十八石零。息业南迫高山、西通大海,全赖香山一抔山场牧牛输课,导水通流、灌溉田园。生斯葬斯,墓罗坟列。乾隆二十四年,地棍叶绍任等占垦;五月二十七日,黄□□以奸棍明谋事,赴分宪杨具控,亲临躧勘。十一月十八日,堂断绘图在案,不许占争。二十六年清丈,通报在案。岂料地棍杨劝等瓜分占垦,影藉竹堑社番给垦阻牧,截源止葬。众息佃经投明管庄官王、管事何成美、社番丁老吻到验谕止,禀宪在案。讵杨劝等八月十六日仍行强垦。窃息庄乃朝廷物业,恩宪为主;兼之审断铁成,而又佃管两世。今杨劝等罔上、藐官、殃民,罪通干天。合缴杨分宪断结内外存查案图呈验,叩乞恩宪大老爷移究,示谕禁止。众佃民沾恩,切呈』等情。据此,查此案先据管理庄务把总王得贵具禀前情到府,正在备移查究间;兹据前情,合就移究。为此,备移贵府烦依事理,希即查案差拘杨劝等严究示禁,毋许藉番批照,占垦息庄牧场,塞截水源;仍将拘究示禁缘由赐覆。幸勿延缓!望切望切。须至移者。计移送图一幅。

  乾隆四十三年九月十三日移。

  乾隆四十四年,蒙恩宪大老爷成(讳)履泰爱民如子,政比甘棠。五月十一日,堂断谕:『查隆恩庄南界之番山地方乃属划出界外之地,然界外番虽得垦些少,若准该番贌给杨劝一人垦种,难免将来成渐之端。今隆恩庄佃丁黄雅等既已情愿遵断鸠银五十元给杨劝为开垦工本之需,即着该原差前往查明园中现种何物,俟杨劝收成后,即日起耕,不许再种。所有黄雅等佃应缴银五十元,亦着速缴,以凭给领完案。嗣后该处番丁如敢再行招垦该地之事,定行拿究不贷』。此谕。

  是功既成,肃肃雍雍,勒石遗民。生者含环,殽尸遍封;幽间荒埜,禽兽翱翔。云山茫茫,烟水苍苍;恩宪之功,山高水长。

  乾隆四十七年四月谷旦,竹堑堡南庄众子民等同谨置。

  员山子番子湖冢牧禁碑

  ——在县东十里头重埔。高五尺零三分,宽一尺七寸八分。正书。

  署台湾北路淡水总捕分府、加十级、纪录十次张,为示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