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附案(详见道光八年同知李慎彝告示及竹堡堑义冢各碑)。

  再查土地公坑埔顶义冢总界外,尚有青草湖、芎蕉湾、大崎、中心仑、石碎仑、头埔、二埔、隙子山、虎头山、蜈蜞窝、十八尖山、鸡蛋面、枕头山、金山面等处山场,概系官山冢地。又自树杞林起、至中港三湾止连络七十余里及金广福垦界内旱瘠埔窝、无碍田地陂圳者,自乾隆以来历任淡水同知示定,概准民间随处瘗葬,不准藉垦阻挠、需索有案(详见竹堑堡义冢各碑及历任同知知县告示)。

  以上竹堑堡义冢计三条并附载各条,参「厅志」并据碑碣案卷详载。

  香山南势山义冢在县西南四、五里牛埔一带诸山。东至隘口坑,西至姚家陂,南至狮头山,北至田园墘。乾隆二十四年,淡水同知杨愚因黄姓具控地棍叶绍任占垦,亲诣勘明讯断,作为冢牧之地,不准占争。四十四年,同知成履泰又经讯断,四十七年立碑牛埔隆恩桥畔示禁(详见「竹堑堡碑碣」「香山南势山冢牧碑」及义冢各碑、历任同知知县告示)。

  员山子番子湖义冢在县东十里头重埔一带诸山。东至山顶,西至大圳沟,南至坑沟,北至林钦堂及各佃头。东西丈明九百三十丈,南北丈明九百六十丈。乾隆四十一年间林钦堂、曾日辉等倡捐置买,作为冢牧公所。咸丰二年四月,淡水同知张启煊查勘核准,立碑头重埔示禁(详见「竹堑堡碑碣」、「员山子番子湖冢牧禁碑」、「冢牧申约」并禁碑)。

  土墼窝口义冢在县东二十里。周广一里许。嘉庆间,郑用锺置。

  土墼窝内义冢在县东二十里。周广一里。光绪初,郑如椿置。

  高枧头义冢在县东二十三里。周广二里许。道光间,彭兴业、徐阿聪置。

  树杞林义冢在县东南二十五里。土名牛屎崎。嘉庆末,金惠成、杨送辉置。

  大窝义冢在县东南三十里,土名茅子冈口。周广一里。光绪十年,彭荣坚置。

  员岽子义冢在县东南三十三里。周广六百步。光绪十年,彭殿华置。

  北埔义冢在县东南三十二里。周广六百余丈。光绪十年,垦户姜绍基置。

  以上竹堑堡义冢计九条,新辑。

  附录历任同知知县告示(照案校录。其已勒碑之示另载竹堑堡碑碣)

  道光八年五月初三日署淡水同知李慎彝告示

  为慕义充公,以便营葬事。本年九月二十五日,据本城铺户郭逢茂(即郭棠棣)禀称:缘蒙善政风行,谕令城工总董等查买冢地,利民茔葬。适棣有郭、陈、苏公共开垦南势山一带界内埔地一所,东西南北四至共有二千六百九十丈,堪作冢地,经总董曾青华等□□□□首议找价。该棣虽愚,而仁宪乐善之心宁不知感。兹向陈□□□□明归一充作义冢,以尽小民慕义之忱。合将买契一纸禀缴,伏乞恩准勘明,立碑定界存案;一面出示晓谕禁止荫堆,以杜侵占之弊。庶民得有葬所,合属藉以可恃』。计禀缴买契一纸。据此,查竹堑城工已竣,雉堞崇墉巩固,可垂久远。特城外□无旷地,贫民棺柩无处寄土栖幽,谕令城工总董筹款置买。今该铺户禀称愿将己业南势山一带界内埔地四至共二千六百九十丈,充作冢地;殊见该民乐善急公,克敦礼让,实堪嘉奖。已饬城工总董丈界立石去后。兹据城工总董进士郑用锡、监生曾青华禀称:『查勘该处土名土地公坑埔顶山场一所,由金山面干龙入脉。郭棠棣充冢之地,东自埔顶外车路起、至石头坑止,丈明五百六十丈;西自土地公坑崎顶路左起、至双溪崎头止,丈明三百七十丈;南自双溪崎头起、至外车路止,丈明八百八十丈;北自石头坑起、至吴奇坑仑透土地公崎顶止,丈明八百八十丈:四至界址合共二千六百九十丈,与郭棠棣所禀无异。经打造界石,照丈立界。理合绘图禀复请示诣勘。再所充冢地界内,尚有埔园一所。应请出示,不得仍前耕种』等情。计禀图说一纸前来。除批示并亲诣履勘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合属绅衿士庶人等知悉:尔等即便遵照,须知南势山之土地公坑埔顶至吴寄坑仑一带埔地,既充义冢,即系官山。凡有孤贫穷独,俱一体鳞葬。但不准私培荫推,亦不许争较,以私废公。至所充冢地界内埔园一段,自应归入冢地。该附近民人等亦不得私行耕种,影射渔利。倘敢故违,一经察出或被指控,定即严拿究办,决不姑宽。各宜懔遵毋违!特示。

  同治六年四月二十六日署同知严金清告示

  为出示严禁事。照得本分府访闻南门外巡司埔、中冢、外较场、枕头山、虎头山、十八尖、鸡卵面、出粟湖、双溪、崎头、青草湖、头埔、二埔、中心仑、粪箕湖、芎蕉湾、隙子山官地,均系埋葬骸骨。近有不法奸民私在该处开垦,甚将骸骨堀毁,言之大堪发指。除签差查勘访拿重办外,合行出示严禁。为此示仰该处居民人等知悉:尔等嗣后毋得擅在该处私行开垦。自示之后,倘敢抗违,一经查获或被指禀,定即严拿从重惩办,决不姑宽。其各懔遵毋违!特示。

  光绪元年五月二十六日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