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一户,男一百三十丁,女八十八口。龟仔角社三十八户,男九十五丁,女六十八口。以上七庄社,共一百三十二户,男三百七十一丁,女二百五十七口。

  总共一十三里、二十二社,合三千四百二十八户,各给门牌。核实流寓、番丁、大小男女丁口二万零零五十五;内成丁男妇一万四千八百五十四、未成丁男女五千二百有一。

  案恒邑庄民,均系闽之漳、泉,粤之潮、嘉等处渡海而来;最久者,亦不过三、四世。开治以后,来者较多,土著刚皆番民也。

  光绪十六年分,民、番户口同前。知县高晋翰查造,随送道署册费银一十二两。

  光绪十七年分,民、番户三千五百一十有一,大小男女丁口二万零五百二十有七;内成丁一万五千二百三十四,未成丁五千二百九十三。知县高晋翰查造,随送道署册费银一十二两。

  光绪十八年分,民、番户三千五百三十有六,大小男女丁口二万零五百四十有七;内成丁一万五千二百四十九,未成丁五千二百九十八。知县陈文纬查造,随送道署册费银一十二两。

  光绪十九年分,民、番户口云云,同上。

  联庄章程(光绪十八年十二月初七日)

  一、经费:乡邻出入相友,守望相助,谊本笃也。惟一切公事,必须经费充裕,然后经手办理之人,无虞掣肘。本县为尔等各庄多方筹度,无非期间阎之绥靖,先事防范而已。尔等务各就庄分大小贫富,约计此次联庄分界、巡路、修路等事需款若干,设法筹集,汇交庄中殷实之人,以备应用。如可宽筹,将来推行积榖、义学、义冢以及恤邻、救灾等,均于地方大有裨益。但创办之初,应如何设法筹款?及能筹若干?均应由该庄绅耆、总理等先行会同妥商,禀候本县复核办理。该庄耆等不得勒索苛派,致滋扰害。

  联庄:查定例,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推丁多者十人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管束一里之事,十年一周。其鳏、寡、孤、独不任役者,附于一百一十户之后,谓之畸零册。总而名之曰:赋役册。又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户给印牌一张,书写姓名丁数;出则注其所往,入则稽其所来。其客店亦各立一簿,每夜宿客姓名几人?行李牲口几何?作何生理?往来何处?逐一登记明白。至于寺观,亦分给印牌,上写僧道口数姓名,稽察出入。此即所谓编排保甲也;除莠安良,法极周备。但恒邑村落稀疏、人民未集,与各处人烟稠密之所情形不同,祗须遵循古意,因地制宜,以期简便而易行。查县城西门至车城一带,闻前有生番截路杀人之事。当时邻近庄寨或在田耕作人等,虽闻有铳声、呼救声,均忍而不顾。及至事后,被杀之家乃归咎于生番下山经过之庄,勒偿人命,争讼株连,择肥而噬,被累无穷。此皆未立成法,无所责成之故也。嗣后,务将后开各庄联为一气,互相保卫,以为外侮之御。并将所有庄门,一律修整,以资启闭。如前此未有者,亦即建造。或版门、或竹篱、或砖墙,街头巷尾,处处堵御;务令有事之秋,不使外内直达。倘平时有面生之人,形迹可疑者,立即查明,令其出庄远行;否则,送县查讯。如实系来历不明者,分别过水,递解回籍。

  一、分界:查西门一带,村庄大小不同,须各认定界限巡查,互相保护;倘有事故,不至推诿。如统埔南行一里半至旧营盘、东行一里至保力山脚,作为统埔认界。车城北行一里至旧营盘、东行一里至榖藔园,作为车城认界。新街西行一里至榖藔园、北行半里至旧营盘,作为新街认界。保力西行半里至旧营盘、北行一里至麻仔田、南行一里至庄家村,网纱南行二里半至庄家村、南行二里至麻仔坑、麻仔坑半里至大埔、四里至县城西门。以上各处,应由四小庄合力认定;一切需用经费,亦并力筹措,俾免支绌。认定之后,立即于交界处所勒石竖碑;文曰:『东行至某处,系某庄认界;西行至某处,系某庄认界』;以垂永远。

  一、巡丁:必须参酌赋役、里甲之法,先时募定。如大庄在三百家以上者,派募百人;二百家以上者,派募八十人;一百家以上者,派募六十人。网纱、虎头山等四小庄,并募百人。并于各庄设立公所一处,名曰:「团巡公所」。公举男团长一人、副团长一人,专管巡丁一切之事。一面将认定界址及团长巡丁姓名并旗、锣军器等件,汇造清册一本,送候本县于清庄时,乘便点验,以昭核实。生番出草,闻有时候,或因番社瘟疫、或与各庄寻仇。当此之际,应由各庄团长,每日酌派巡丁四名,各穿号衣,各执旗、锣,查明认定界限,早晚分头严密巡逻;至交界处,彼此派丁会面,以壮声威,而期震慑、如武营之有会哨也。一闻有铳声、呼救声,当即鸣锣摇旗,各庄巡丁吶喊,四处合力兜拏,获即送县惩办。分巡则使凶番望而敛迹,兜拏则使凶番无从脱逃。该巡丁等所需旗帜、号补,先由本县捐廉制给,以备巡查时之用。

  一、地保:查定例,保正、甲长、牌头,须选勤慎练达之人点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