仔港,次及安平镇,南至凤山之琅■〈王乔〉,放子石罅中;仍转而北。冬至前所捕曰正头乌,肥而美;后之所捕曰倒头乌,瘦而味劣。渔人伺其时,先向凤山县请旗,旗以白布为之,书「乌鱼旗」字并船户姓名,钤盖县印,插于船首。每旗一枝,纳银一两零五分,然后驾舟。举网长百余丈、广丈余,一舟数十人,出海采捕;土人谓之讨乌(以上「东瀛识略」)。
  澎湖地种,水田六年起科,旱田十年起科。「赋役全书」:每地七亩四分七厘五毫,折种一石。每地一亩,征银五分六厘零;每种一石,征银四分二厘(「澎湖志」)。
  杂饷,银一两征耗银一钱、封平余余银二分,共一钱二分(「淡水志」)。
  「大清会典」:台湾府杂赋银一万六千四百四十四两有奇(兼盐课等而言)。乾隆十年,旧志原额杂税共征银七千八百三十四两八钱五分二厘八毫。乾隆二十八年,旧额杂税台湾县征银三千三百四十五两四厘,凤山县征银一千六百二十两三钱三分二厘。诸罗县征银二千四十二两九钱七厘八毫,彰化县征银六百五十四两三钱四分三厘,淡水厅征银二十八两五钱六分,澎湖厅征钱四百四十两八钱六分:共征银八千一百三十二两八厘八毫(以上「府志」)。
  台湾县
  港潭七所,共应征银四百五十三两九钱八分。鱼塭一所,征银七两九钱四分四厘(「县志」:港五:曰加老湾港,岁征银三十三两三钱九分六厘八毫;隙仔港,征银六十两;草头港,征银七十二两六毫;北线尾港,征银二百二十三两;茄藤仔港,征银一十二两二钱二分六厘六毫。潭一,曰鲫鱼潭,征银一百六十两。塭三,俱凤山拨归者:曰风柜门塭,征银七两五分六厘;喜树仔塭,征银一两;盐埕小塭,征银五钱。雍正十一年,报陞风柜门塭饷征银七两九钱四分四厘。凡岁征港、潭、塭饷银四百四十二两一钱二分四厘。按当得五百八十一两一钱二分四厘)。
  罟六张,共征银七十两五钱六分。
  罾三张,共征银一十二两六钱(「县志」: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次罾九张,共征银十九两八钱)。
  ■〈罒上令下〉三条,共征银一十七两六钱四分。
  縺九条,共征银五十二两九钱二分。
  蚝九条,共征银五十二两九钱二分。
  小船二百八十九只,共载梁头七千六百七十六担,共征银五百九十二两五分二厘。梁头饷税溢额银五十四两五钱八分九厘(「县志」:雍正七年报陞)。
  牛磨三十首,共征银一百六十八两。
  蔗车四十五张半,共征银二百五十四两八钱(「县志」:四十五张;雍正八年,报陞三张半、凤山拨归二张半,内豁免一张、拨归凤山一张:共四十九张,征饷银二百七十四两四钱)。
  瓦店厝二千八百二十五间,共征银八百五十八两二钱三分五厘。
  草店厝一千八百八十间,共征银四百七两九钱六分。
  北路花园番檨一宅、征银七十两。
  番社三社,共征银七十三两。
  澎湖大网一十六张,共征银五十六两。
  泊网二张,共征银二两五钱二分。
  大沪二口,共征银二两六钱八分。
  小沪二十口,共征银八两四钱。
  尖艚船五只,共征银二两二钱。
  杉板头船九十二只,共征银三十八两六钱四分。
  杉板头船五只,共征银二两一钱。
  地种一百五十九石二斗五升七合六勺,共征银六十六两八钱八分八厘。
  以上杂饷,共征银三千三百九十三两五钱一分六厘(「赋役全书」)。又共征银一百六十六两五钱四分四厘(「县志」)。
  凤山县
  港五所,除抛荒无人承贌一所,实港四所,共征银一百八十九两六钱七分四厘(「县志:竹沪、打鼓、蛲港、万丹四所,共征银二百一十九两九钱七分四厘零;石螺潭一口征银一十一两。又雍正九年,台湾县拨归鲲身塭一口,共征银四百四十二两九钱七分四厘。案此乾隆间额,与「赋役全书」不符)。
  石螺潭鱼塭一口,征银一十一两。
  大塭一所,征银二百二十两。
  罟九张,共征银一百五两八钱四分。
  罾二张,共征银八两四钱(「县志:又罟、罾尾溢陞科银三钱三分三厘六毫,系雍正六年续报)。
  ■〈罒上令下〉一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
  縺八条,共征银四十七两四分。
  蚝八条,共征银四十七两四分。
  箔二条,共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
  安平镇渡船三十四只,载梁头九百八十九担,共征银七十六两一钱五分三厘。
  采捕小船一百二十四只,共载梁头二千四百四十担,共征银一百八十七两九钱二厘(「县志」:采捕小船二百五十六只,计载梁头五千零三十八担,每担征银照旧,共征银三百八十七两九钱二分六厘。雍正六年,新陞梁头银一十四两九钱二分六厘零。乾隆十八年,豁免遭风击碎小船一百零九只,无征银一百六十三两六钱五分六厘零;又十八年,豁免失水无征溢额银一两七钱二分二厘零。二十一年,豁免遭风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