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分三厘四毫八丝六微,又田一顷一十亩六分二厘一毫九丝八忽八纤八沙五尘八埃三秒四漠:以上共征粟八千一百二十五石一升八合一勺。内除雍正七、八两年水冲沙压崩陷并雍正九年奉文拨归凤山县管辖及乾隆二年缺额水冲沙压崩陷共田园五百七十八甲三分七毫五丝八忽二微三纤六沙三尘六埃三秒七漠,共无征粟二千六百三十六石七斗三升三合;又乾隆九年并十五年奉文豁免冲压旧额田园三百一十八甲八分六厘,共无征粟一千八百三十九石九斗二升九合一勺:实田园一千三百一十九甲三分六厘七毫二丝二忽三微六纤三沙六尘三埃六秒三漠,又田一顷一十亩六分二厘一毫九丝八忽八纤八沙五尘八埃三秒四漠,共征粟三千六百四十八石三斗五升六合。内除雍正七、八年里民首垦田园,奉文以雍正九年为始,准照同安县则例化甲为亩征输,计少征粟五百四十七石九斗四升八合三勺外,实征粟三千一百石四斗七合七勺。

  又雍正十三年并乾隆十二年里民报垦、首垦,应于乾隆九、十二等年起科田地五顷八十一亩九分六毫二丝二忽五微五纤九沙九尘四埃五秒五漠,共征粟九十一石七斗四合九勺。

  又收雍正三年奉文罗汉门拨归管辖下则园七甲,又雍正九年奉文凤山、嘉义二县拨归管辖田园一千九百九十七甲二厘六毫一丝七忽七微一纤六沙四尘六埃五漠,共田园二千四甲二厘六毫一丝七忽七微一纤六沙四尘六埃五漠,共征粟八千一百六十五石二斗五升七合四勺。内除雍正七年里民首垦园地,奉文以雍正九年为始,准照同安县则例化甲为亩征输,计少征粟七石六斗六升二合一勺,实征粟八千一百五十七石五斗九升五合三勺。

  又乾隆二十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下则田一十八亩一分六厘四丝一忽六微六纤六沙六尘六埃六秒七漠,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征银一两四分五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二石九斗三合一勺。又下则园六亩九厘六丝二忽四微九纤九沙九尘九埃九秒八漠,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共征银三钱四分二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九斗五升五勺。

  又乾隆二十三年里民报垦,遵照上谕:定例旱园以十年起科,应于三十二年起科下则园三顷一十亩二分,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共征银一十七两四钱二分七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四十八石四斗八合四勺。

  又乾隆三十六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下则田五亩九分八厘四毫,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征银三钱四分四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九斗五升六合六勺。又下则园七十五亩七分六厘八毫,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共征银四两二钱五分七厘;每银三钱六厘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一十一石八斗二升四合。

  又乾隆四十一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下则田三十三顷五十五亩四分三毫九丝二忽,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征银一百九十三两一钱三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五百三十六石三斗九升八合六勺。又下则园三顷一十二亩二分一厘七毫八丝四忽,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共征银一十七两五钱四分;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四十八石七斗二升三合三勺。

  乾隆二十二、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五、五十、五十二、五十九等各年里民首报垦复额外溢出各则田园一顷五十亩九分七厘五毫五丝二忽八纤三沙三尘二埃一秒六漠,共征粟五百七十九石二斗三升六合一勺。

  以上田园一万一千四百二甲四分六厘六毫一丝五忽四微九埃六秒八漠,又田地四十九顷二十七亩三分二厘八毫五丝二忽八微九纤八沙五尘一埃七秒,共征粟四万九千一百七十八石九斗六升九勺。内除雍正七年里民首垦田园,奉文以雍正九年为始,准照同安县则例化甲为亩征输,计少征粟五百五十五石六斗一升四勺,实征粟四万八千六百二十三石三斗五升五勺。

  又嘉庆五年「汇题乾隆五十五年勘办埔地」案内,册报垦户陈廷璧开垦浔仔寮等庄下则田三十甲五分七厘二毫七丝九忽,化甲为亩,每甲折一十一亩,共该田三顷三十六亩三分六丝九忽;遵照奏定章程照同安县下沙则例升科,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应于乾隆五十五年升科,共征银一十九两三钱五分四厘。

  又「汇题乾隆五十五年勘办埔地」案内,册报垦户陈廷璧开垦下则园一百一十六甲七分七厘二丝八忽,化甲为亩,每甲折一十一亩,共该园一十二顷八十四亩四分七厘三毫八忽;遵照奏定章程照同安县下沙则例升科,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应于乾隆五十五年升科,共征银七十二两一钱六分二厘。

  又「汇题乾隆五十五年勘办埔地」案内,册报垦户林君秀开垦田螺堀等庄下则田八甲九分九厘二毫五丝五忽,化甲为亩,每甲折一十一亩,共该田九十八亩九分一厘八毫五忽;遵照奏定章程照同安县下沙则例升科,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应于乾隆五十五年升科,共征银五两六钱九分三厘。

  又「汇题乾隆五十五年勘办埔地」案内,册报垦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