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二十年改归南平。
  本府儒学教授俸银,四十五两。原编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康熙十七年裁半,二十一年全给。乾隆元年加给今数。门子三名,原编南平二名,沙县一名。斋夫二名,原编将乐一名,尤溪一名。工食银,三十一两。乾隆二十年改归南解。
  本府儒学训导俸银,四十两。原编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康熙四年裁,二十一年复,乾隆元年,加给今数。膳夫二名,工食银,一十三两三钱三分三毫三丝。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二年复。
  本县知县俸银,四十五两。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一年复。门子二名,皂隶一十六名,轿、伞、扇夫七名,库子四名,斗级四名,马快八名,民壮五十名,共九十一名,该工食银,五百六十四两二钱。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一年复。禁卒八名,工食银,四十九两六钱。康熙十七年裁半,二十二年全给。
  本县县丞俸银,四十两。门子一名,皂隶四名,马夫一名,共六名,该工食银,三十七两二钱。
  本县典史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门子一名,皂隶四名,马夫一名,共六名,工食银,三十七两二钱。已上俱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二年复。
  本县儒学教谕俸银,四十两。原编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康熙十七年裁半,二十一年全给,乾隆元年加给今数。斋夫三名,门子三名,共六名,工食银,三十七两二钱。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二年复。膳夫二名,工食银,一十三两三钱三分三厘三毫三丝。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二年复。
  本县儒学训导俸银,四十两。原编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康熙四年裁,乾隆元年加给今数。
  峡司巡检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一年复。皂隶二名,工食银,一十二两四钱,弓兵十四名,工食银,二十一两七钱。俱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二年复。
  剑浦、茶洋二驿,夫船廪给工食银,三千一百六十二两。原额三千二百一十一两六钱,康熙十七年,奉裁银四十九两六钱应解,续裁银三百四十二两二钱四分,新裁银四十四两六钱四分,小建银六十三两五钱。以上四款,解赴驿传道交纳外,剩银二千五百八十四两六钱二分,给剑浦、大横、茶洋、峡、王台五驿站夫工食,不敷银两在沙县额编,每逢三、六、九月,并十二月找尾银数在沙县具领。
  附载各驿额设长夫领银数目。剑浦驿额,设赡夫一百三十名,兜夫十五名,每名日给工食银二分。走递夫十名,每名日给银一分六厘六毫零。遇闰加增,小建扣除。每月大建给银九十二两,小建给银八十八两九钱三分三厘四毫。大横驿额,设赡夫一百名,兜夫十五名,走递夫八名,每月大建给银七十三两,小建给银七十两五钱六分六厘六毫。茶洋驿额,设赡夫一百名,兜夫十五名,走递夫八名,每月大建给银七十三两,小建给银七十两五钱六分六厘六毫。峡驿额,设赡夫一百名,兜夫十五名,走递夫六名,每月大建给银七十二两,小建给银六十九两六钱。王台驿额,设赡夫十名,走递夫三名,每月大葱给银七两二钱 分。
  附载新设京塘递夫工食。乾隆二十 年,每驿新设京报夫二名,专递往来京报塘文。递夫二名,专递督宪来往紧急公文。每名月给工食银六钱。南平剑浦、大横、茶洋,峡四驿,共设京报塘夫十六名,年给工食银一百一十五两二钱,在县按月垫发,赴布政司请领归款。
  府学廪生四十名,廪粮银一百一十五两七钱三分三厘三毫三丝二忽。康熙十年裁,二十四年复。
  府学文庙香灯银,二两五钱二分。康熙十七年裁半,十九年全给。
  府学岁贡生员旗匾银,二两五钱。原编银,三十七两八钱。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一年复,二十六年裁银三十五两三钱,留给今数。
  习仪拜贺救护银,一两。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三年复。
  文庙、山川、社稷、乡贤、名宦等坛祠,暨朱文公诞辰等,春秋祭祀银,二百二十二两二钱。原编二百零一两一分五厘,康熙十七年裁半,十九年全给。乾隆三年,添设致祭 关帝庙银八两,又加祭品银一十六两,共银二百二十五两一分五厘,乾隆十一年匀裁祭祀银二两八钱一分五厘,实给今数。乡饮二次银,一十二两五钱。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二年复。
  县学廪生二十名,廪粮银五十七两八钱六分六厘六毫六丝六忽。凡廪粮每名每季,准抵完地丁粮银,七钱六分一厘。
  县学文庙香烛银,二两五钱二分。康熙十七年裁半,十九年全给。
  县孤贫四十二名。孤癞四十二名。月粮衣布,银三百四十三两一钱九分四毫。从前原编给银二百二十三两一钱四分三厘一丝九忽一微五纤三沙,康熙十七年裁半,十九年全给。乾隆二年为始,遇闰加增,小建扣除。乾隆三年为始,每名日给口粮一分,共加给银一百三十四两二钱一分六厘九毫八丝八微四纤七沙,共银三百五十七两三钱六分。除衣布奉文自乾隆十九年为始,均匀派给此照。原额之数应减少银一十四两一钱六分九厘六毫,实给令数。
  县囚犯月粮,银四十两。康熙十七年裁,十九年复。
  察院布司提学看守公馆门子,工食二名,留半银六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