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债项者,毋论亏负诓骗等情,大■〈口佛〉国人不得照旧例向保商追取;惟应告知领事官照会地方官查办出力,责令照例赔偿。但负欠之人或缉捕不获,或死亡不存,或家产尽绝无力赔偿,大■〈口佛〉国商人不得问官取赔。遇有大■〈口佛〉国人诓骗中国人财物者,领事官亦一体为中国人出力追还;但中国人不得问领事官与大■〈口佛〉国取偿。

  第三十八款:凡有大■〈口佛〉国人与中国人争闹事件,或遇有争斗中或一、二人及多人不等被火器及别器殴伤致毙者系中国人,由中国严拏审明,照中国例治罪;系大■〈口佛〉国人,由领事官设法拘拏,迅速讯明,照大■〈口佛〉国例治罪。其应如何治罪之处,将来大■〈口佛〉国议定例款。如有别样情形在本款未经分晰者,俱照此办理,因所定之例,大■〈口佛〉国人在各口地方如有犯大小等罪,均照大■〈口佛〉国办理。

  第三十九款:大■〈口佛〉国人在通商各口地方如有不协争执事件,均归大■〈口佛〉国官办理;遇有大■〈口佛〉国人与外国人有争执情事,中国官不必过问。至大■〈口佛〉国船在通商各口地方,中国官亦不为经理,均归大■〈口佛〉国官及该船主自行料理。

  第四十款:日后大■〈口佛〉国皇上若有应行更易章程条款之处,当就互换章程年月核计满十二年之数,方可与中国再行筹议。至别国所定章程不在大■〈口佛〉国此次所定条约内者,大■〈口佛〉国领事等官与民人不能限以遵守;惟中国将来如有特恩旷典,优免保佑,别国得之,大■〈口佛〉国亦与焉。

  第四十一款:兹大■〈口佛〉国大皇帝欲表美意,与大清国大皇帝特将凡可忆往日各不协之处,而今已欣然解释,不列于此和约章程之中。因此所有把守广东省城以前各事宜与大■〈口佛〉国军兵各费用,而今两国议定妥当,准行分款开列;而其款仍与在本和约章程缮列,通行无异。

  第四十二款:凡议立和好贸易船只情事等章程,两国大臣画押用印约计限以一年,即在京师交互存照;交互之后,中国即将本和约章程行文内外各宪■行周知。两国大臣即于章程画押、盖印,以为炳据。

  大清国皇上大■〈口佛〉国皇上钦定和约章程遗补六款

  第一款:西林县知县张鸣凤,竟将本国传教人马神父恣意杀死,本系有罪之人;应将该知县革职,并言明嗣后永不得莅任。

  第二款:西林县既经革职后,即照会大■〈口佛〉国钦差大臣知照,又将革职事由备载京报内。

  第三款:大■〈口佛〉国民人及所保护者在广东省城所有行内对象,大■〈口佛〉、大■军兵未入省之先皆被百姓或烧、或劫、后计多寡,按据分赔。

  第四款:中国官员固执不允大■〈口佛〉国以理所请各赔补之处以致军需繁多,务必于广东海关照数赔补;其赔补银与军兵费用,约有二百万两之多。应将此银交大■〈口佛〉国驻札中国钦差大臣收入,复回收单执照。其二百万两分六次,每年一次交清;或用银两,或用会单,仍由广东海关交清。将来凡有本国完纳出入货税各客商,皆准量税之多寡,用银九分,会单一分完纳。其交银,首次从两国大臣画押章程之日起约一年之内交清;广东海关于抽税时,若欲每年准收会单,其会单值银三十三万三千三百三十三两三钱四分之数(即六分之一),扣税亦无不可。后在广东中国大宪会同大■〈口佛〉国钦差派员豫行会议,定立会单图式印章,如何交收,每会单值银多少,交清银两之后如何注销,以免重复。

  第五款:中国将上款所开银数,或用银两,或用海关会单一经交清,大■〈口佛〉国军兵即将退出粤省。惟以军兵及速退出之便,中国欲将各会单或先期,或按次分明年号交出在领事官署寄存,亦无不可。

  第六款:以上各款仍如各字列载和约章程内,一律无异。因此,两国大臣画押钤印。朱批:『依议』。

  --以上见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二十八。

  六月初九日

  六月初九日(癸丑),闽浙总督王懿德,福建巡抚庆端奏:

  准署福建水师提臣赖信扬来文内称:『现驻厦门■〈口英〉咭唎国领事马礼逊以该国公使现派柏姓夷酋驾火轮船欲往台湾,收赎伊国遭风难夷;请移台湾镇、道饬属帮同细访,并请给文交伊带投。经提臣赖信扬等辗转理说;第恐该夷船骤然到台,请饬台湾镇、道豫为布置』等因。臣等查粤省夷务尚未平定,兹该国夷酋欲赴台湾收觅难民,海外重地,难保无别生枝节。福州、厦门二口防务亦关紧要,不敢以该处华夷现尚相安,稍弛警备。臣等惟有悉心商酌,豫筹密防;仍随时察看情形,相机妥办。

  朱批:『知道了』。

  --见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二十九。

  十二月十八日

  十二月十八日(己未),闽浙总督王懿德奏:

  据福建台湾镇总兵官邵连科、护理台湾道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