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ihan acabume盖交界之意。
②原转抄本签注:谨查该wasimouhabi即赏赍之意。
③原转抄本签注:谨查jalu gurun盖全国之意。
④原转抄本签注:谨查weile baha eden盖获罪轻微之意。(本当按原文译作“前案未缴”)。
⑤原转抄本签注:谨查些句盖罪上加罪乎之意。(本书仍照原文翻译)。
⑥原转抄本签注:谨查tantafi latubuki盖研敷之意。











第七函 太祖皇帝天命八年五月至九月
第五十一册 天命八年五月
初三日晨,汗召集诸贝勒大臣曰:“闻额尔德尼曾言以忠效死。倘哈达之格格将雅荪之妻曾馈送东珠二十馀颗之事如实告知诸贝勒,而尔等诸贝勒亦确已闻之,则我之枉谬也。获他国之人,亦当视为友人而豢养之,差遣如此众多之幕友,怎可轻易杀之?一枝箭尚且惜之矣。额尔德尼岂能谓忠?昔大阿哥在时,额尔德尼、乌巴泰,尔等曾进谗言。至於攻克辽东之城,非尔一人之力,尔为何独取三十头猪之肉耶?我得一物,尚须平分共食矣!哈达、叶赫之诸贝勒,皆不善养已之僚友,而诱他贝勒之僚友,彼此授受财物,其政乱矣。有鉴於此,故当初训示云:若贝勒有赏,则赏各该旗之人,诸申有求,则求各自之旗主、贝勒,勿越旗赏赍,勿越旗索求,倘越旗赏求,则罪之。并由尔额尔德尼亲手书之。尔乃多铎阿哥所辖之人,为何越旗索求於八旗诸贝勒?即使遇有诸贝勒倾囊给赏之时,无论如何,亦难为尔所遇。贝勒等赏赐,为何不赏他人,唯独赐尔一人?於辽东时,一寻额尔德尼,即已去四贝勒巡察之处。复寻之,仍又去四贝勒寻察之处。往而不问,归而不告其所往。如此之举,不唯挑唆,岂有他哉?雅荪之妻馈尔哈达之格格二十馀颗东珠,尔乃我之心腹,为何不告於我?若格格告於诸贝勒,尔等诸贝勒为何未曾告我?此即尔等所谓之忠耶?乌拉之哈斯乎贝勒有用斗盛置之东珠,然其卖於我等者,仅一、二颗。我等卖於汉人者,亦仅一、二颗。如此二十馀颗之东珠,不知雅荪系从何处得之?莫非雅荪有斛盛之东珠,或斗盛之东珠乎?尔等承审此案之大臣,当持以忠心。上有天,下有地,我等唯有尽力秉公审理,即使无能为力,亦只有秉公审理而已。哈达、叶赫、乌拉辉发等部之众大臣,不持忠心,谗奸贪婪,故国败,彼等自身亦亡。上天注定,国各有臣。天佑忠臣,君
王得福,则臣等亦将得福,天谴邪恶,君王无福,则尔等亦无福也。哈达、乌拉、叶赫、辉发之部已亡,今其部臣安在?皆已为囿中之人耳。君毁则臣亡,君福则臣亦贵。望尔等诸大臣,当以忠心为之。”
是日,汗曰:“杨古利於历次攻战中皆率先立功,特赐一等总兵官之职,著其子孙世袭罔替。若犯似噶盖、阿敦等败坏政道之罪,则杀其身。倘因过失犯罪,犯死罪而不诛之,犯籍没财产罪而不抄之,仅以银一千二百零五两抵罪。”将此写於书,自八贝勒以下,备御以上皆悬挂之。并书黄敕书,盖印,赐杨古利。
是日,掌硕托贝勒财物之雅木布鲁一伙四人,因伙同银匠二人隐匿银两而治罪。雅木布鲁以其兄之功释放,索偿一半银两。其馀五人各鞭责二十三,刺其耳鼻。
苏尔玛家之一妇首告苏尔玛,称:“苏尔玛之妻与纳米达之妻乃姊妹。纳米达哈里被杀之日,纳米达哈里之妻曾前来,与苏尔玛耳语后,苏尔玛佩刀乘马而去。是日,纳米达哈里
被杀。苏尔玛至夜方回家。”众都堂审理此案,告於汗,汗曰:“倘纳米达往庄屯,为何不带刀弓撒袋空身而往?尔之空身,汉人若杀亦即杀之,苏尔玛若杀亦即杀之,终究一死矣。”故该案定纳米达有罪,苏尔玛释放,休首告之妇,赏与阿拜阿哥。并责纳米达之妻曰:“尔夫出走后,尔为何去已无妻之姐丈家?”乃割其耳释之。
初三日,蒙古卓礼克图贝勒之男女二十一人,携牛五头、马一匹逃来。
初三日,出征蒙古之诸贝勒,遣额克兴额巴克什来报已获之马七百匹,牛二千八百八十二头,羊一万三千三百三十只,人一千二百八十口,骆驼五十只等数。
初五日,大贝勒、阿敏贝勒、四贝勒、多铎阿哥、济尔哈朗阿哥,齐集八角殿审事。达海、龙什、图沙、占珠、都尔瑚、哈木图等前往问曰:“新放之代理游击华善、格巴库、马福塔、兆三、额尔吉格、徐特海等六人,既为代理游击,则应给予备御之衔,可否请示於汗?”诸贝勒曰:“勿庸请示,代理游击即得备御之衔,免此则其他皆免之。”
革都梅游击、硕尔惠游击、耨德依备御等之职,呈档子於汗。汗问曰:“赏有职人之档子,八贝勒皆有乎?”告曰:“诸贝勒无有奖赏档子,仅此一册耳。”汗曰:“将此一册缮写八册,革职则八册皆革;录职则八册皆录。如此,於尔等巴克什亦有裨益也。”遂缮写八册档子。
正白旗原驻盖州之张游击,不查奸细①及叛逃之人,且於追拿逋逃时,不与诸申同战,而另立一处。故缉拿之。汗曰:“此次免张游击死罪,革其职。”遂革其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