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宪台察查。为此备由,呈乞照验施行。须至申者。

  计申送清折一扣。

  一、申

  本府宪陈

  光绪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承刑总

  印  新竹县印  私记 

  正堂沈行廿六  私记 

  (注)参阅一一三二五—一,其大意与一一三二五—二(告示,即第一六七号)相同。

  ●第一六九禀光绪十八年八月十四日一一三二五—五

  一快头役梁鸿禀报:中港一快外馆设立缘由,并巳遵谕撤除该馆

  台下一快头役梁鸿叩首跪叩禀,为遵谕禀复事。缘蒙谕饬:「案奉府宪,禁除对保投词示谕在案。今日中港民人锺庆眼呈称:『交一快外馆』;此等名目,何时添设?如向有外馆,何以不除?着即禀复」,等因。役切查:此款自淡厅以来,向系中港街尖站,设防大宪按临,及官员经过辨差住宿之所。一面带收白契,并发红契,民间产业买卖,以期就近深知,俾免匿税无闻。非外馆对保名目,亦非役添设。今蒙示禁,遵照赶除明白。其余两班,自行具结外,理合据情禀明,加具切结,前来夹缴。伏乞大老爷电察示遵。沾叩。

  计缴钧单一道,切结状一纸。

  正堂沈批:互相劝诫,勿蹈刑章。单销,结附。  私记    私记 

  光绪十八年八月十四日叩  戳记  县正堂沈、给一快头役、梁鸿戳记

  ●第一七○切结状光绪十八年八月十四日一一三二五—六

  一快头役梁鸿具结:尔后罔敢私设外馆对保名目

  具切结状一快头役梁鸿,今当大老爷台前,结得一快保中港,从今以后,罔敢私设外馆对保名目。如有此情,役甘当坐咎。合具切结状缴案是实。

  光绪十八年八月十四日具切结状  戳记  县正堂沈、给一快头役、梁鸿戳记

  ●第一七一禀光绪十八年八月十七日一一三二五—七

  二快头役朱宗禀报:许厝港二快外馆设立缘由,并已遵谕撤除该馆

  台下二快头役朱宗叩首跪叩禀,为蒙单仰除,夹结禀缴事。缘蒙宪朱单:「仰除外馆,着一快禀复,其余两班有无此等名目,备结附案」等因。但许厝港、二陂港与淡交界,往返一百六十里,系前淡水厅任内,屡因洋船失事,设立外馆驰报至今。兹蒙仰除,役立即迅往许厝港,将外馆撤除。加具切结夹连,禀乞大老爷电察施行。沾叩。

  计夹切结一纸。

  正堂沈批:既将外馆毁除,不准再行私设。倘有私收投词,拏人私押等弊,查出,重办不贷。结附。  私记    私记 

  光绪十八年八月十七日叩  戳记  县正堂沈、给二快头役、朱宗戳记

  ●第一七二切结状光绪十八年八月十七日一一三二五—八

  二快头役朱宗具结:已撤除外馆

  具切结状二快头役朱宗,今当大老爷台前结得,蒙宪朱单:「仰除外馆,备结附案」等因,役立即迅往许厝港庄,将向设外馆撤除。合具切结状是实。

  光绪十八年八月十七日具切结状  戳记  县正堂沈、给二快头役、朱宗戳记

  ●第一七三告示光绪二十年四月九日一一三二六—一

  新竹知县范,禁止署内役人强买及硬赊

  赏戴花翎、在任候补直隶州、本任台湾县、调署新竹县正堂、随带加二级范为出示晓谕事。照得本县署内厨役人等,如在城厢店铺,购买货物,均经谕令,查照市平市价,现钱交易,不准恃强硬买、赊欠,藉以安我商贾。合行示知。为此示,仰城厢铺户人等知悉:嗣后,如有本署厨役人等,在街铺中购买菜物,不照公平市值,短价强买,以及硬赊情事,准尔等赴辕喊控,自当立予提究。自示之后,倘各该铺户,私自任其赊去,将来欠项无着,则是咎由自取,本县概置不理,勿谓言之不早也。其各凛遵,切切。特示。

  一、出示本城厢各处

  光绪二十年四月初九日承粮总

  印  新竹县印  私记 

  正堂范行  私记 

  ●第一七四告示光绪二十一年二月十二日一一三二六—二

  新竹知县王出示:市廛买卖,务安公平

  新竹县正堂王示

  市廛买卖,务安公平。

  切勿高抬,致碍行情。

  一、出示

  光绪二十一年二月十二日承粮总

  印  新竹县印  私记 

  正堂王行十三  私记 

  ●第一七五札光绪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一一四○一—三

  台北知府陈札行新竹县:奉臬道宪批示,典吏津贴由盐馆支领

  〔批〕即移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