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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二示光绪五年六月十一日一二一○一-五(三八五)

  台北府出示:催晋赈各捐户换照

  第三○三奏光绪八年(?)一二一○一-一九(三八七)

  户部奏:为停捐已逾三年,谨申明节次奏定限期分别注销捐案

  第三○四移光绪十一年四月初九日一二一○二-二(三九○)

  新竹县儒学正堂、兼明志书院监院翁,向新竹县移领光绪十一年夏季分文庙香灯、俸斋、廪膳等银

  第三○五印领光绪十一年四月日一二一○二-三(三九一)

  新竹县儒学同右银项之印领

  第三○六移光绪十一年四月十七日一二一○二-四(三九二)

  新竹县移送同右银项于新竹县儒学

  第三○七详光绪十四年十月初八日一二一○二-四四(三九三)

  新竹县详请台湾布政使:本县文庙香灯等款及彰化火炬等款,俟本年新粮征收定案,再请编定坐支

  第三○八简文及批光绪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一二一○二-四六(三九五)

  右详之简文,及台湾布政使批:仰即分款开列清折具报

  第三○九申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一二一○二-四七(三九六)

  新竹县申明上列各款原由,并详送清折于台湾布政使

  第三一○折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一二一○二-四八(三九七)

  新竹县详送上列各款之清折于台湾布政使

  第三一一副详及批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廿五日一二一○二-四九(三九九)

  新竹县申(第三○九号)之副详,及台湾布政使批:各属存留款项,自光绪十四年起,各归各县坐支

  第三一二红禀光绪二十年十月二十八日一二一○四-一(四○一)

  考棚经理林汝梅等,禀送新竹县考棚修葺工料银估价单

  第三一三清单光绪二十年十月(二十八日)一二一○四-二(四○二)

  考棚修葺工料银之估计

  第三一四红白禀光绪二十年十一月初一日一二一○四-三(四○三)

  新竹县为修葺考棚,拟动支明志书院学租,禀请巡抚、布政司、臬道及台北府批示

  第三一五清折光绪二十年十一月初一日一二一○四-四(四○五)

  考棚应修各处估需工料之清折

  第三一六禀批光绪二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一二一○四-五(四○六)

  布政使对新竹县禀(第三一四号)之批:已奉巡抚批,即遵照另札办理

  第三一七札光绪二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一二一○四-六(四○七)

  布政使顾,奉巡抚唐批,移知新竹县:修葺考棚,准动支明志书院学租

  第三一八禀批(红)光绪二十年十二月初五日一二一○四-七(四○八)

  台北府对新竹县禀(第三一四号)之批

  第三一九札光绪二十年十二月十五日一二一○四-八(四○九)

  台北知府管,将巡抚唐批示,转知新竹县:准予动支明志书院学租修理考棚

  第三二○具领状光绪二十年十一月廿四日一二一○四-九(四一○)

  泥匠首向新竹县具领考棚工料银

  第三二一呈道光二十年三月初三日一二二○一-一(四一一)

  庄正黄绍坤因老病,呈请淡水分府准予退办

  第三二二结状道光二十年三月初三日一二二○一-二(四一二)

  庄正黄绍坤退办具结:并无推卸情弊

  第三二三谕道光二十年五月初九日一二二○一-三(四一三)

  淡水分府刘谕总理:协同庄副、庄耆等选举庄正

  第三二四禀道光二十一年十一月初七日一二二○二-一(四一四)

  新竹城东门总理之子周鹏程,因其父未及请假而回唐省亲,请知县准其顶办总理职

  第三二五禀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一二二○二-二(四一四)

  新竹城南、西、北三门总理,遵分府谕,禀举林扬芳为东门总理

  第三二六保结状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日一二二○二-三(四一五)

  新竹城总理三人,保结林扬芳为东门总理

  第三二七认充状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日一二二○二-四(四一六)

  新竹城东门总理候选人林扬芳认充结状

  第三二八禀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一二二○二-五(四一六)

  一皂役蒙分府谕,协同城工总理等,选举林扬芳为东门总理

  第三二九验充名单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