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发台北府属各县光绪六年分额征供粟收支四柱册式第

  二四九札光绪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一一六○五-一(三○三)

  台北知府陈,札委员徐铨,催办交代会算

  第二五○移光绪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一一六○六-一(三○五)

  淡水知县朱,奉台北知府陈札委监盘,移知新竹县:将新旧任移交钱粮等款造册结报

  第二五一移光绪九年十一月八日一一六○六-二(三○七)

  代理新竹知县周,经查核前任徐所开交代总细册,移送覆折与前任徐及监盘淡水知县朱

  第二五二移光绪九年十二月初九日一一六○六-三(三○八)

  前代理新竹知县周,将卷簿移交于新任知县朱

  第二五三副详及批光绪九年十一月初十日一一六○六-四(三一○)

  监盘淡水知县朱、新任新竹知县徐及代理新竹知县周,将交代会算定折,详送于台北知府陈

  第二五四议覆光绪十三年四月二十日一一六○九-一(三一二)

  户部遵旨,对御史胡俊章光绪十三年原奏(州县交代,责成道府督催,实力严查)之议覆

  第二五五札光绪十三年八月十二日一一六○九-二(三一六)

  台北知府层奉上级札,将户部议覆,行知新竹县

  第二五六札光绪十三年九月十九日一一六○九-三(三一八)

  台北府层奉上级札行知新竹县:奏参州县未交银项折内,应声明分赔之该管各上司职名

  第二五七副详及批光绪十五年十一月四日一一六一○-一(三二○)

  前任新竹县将征存隘租银移交于新任,详请台湾善后总局查核,并该局批

  第二五八清册光绪十五年十一月初一日一一六一○-二(三二二)

  新竹县征存隘租银元本年续支各款数目清册稿

  第二五九移光绪十五年十一月初八日一一六一○-三(三二五)

  新竹前任知县方将征存隘租银移交于新任张

  第二六○申光绪十五年十一月初十日一一六一○-四(三二六)

  新竹知县张,将接收前任征存隘租银事申报巡抚、藩、道及府

  第二六一副详及批光绪十五年十一月初四日一一六一○-五(三二七)

  前任新竹知县方,将征存隘租银移交于新任,详请布政使查核,并该使批

  第二六二移光绪十六年四月初八日一一六一○-七(三二九)

  前任新竹知县张家属(右堂萧代)将征存隘租移交于新任沈

  第二六三单同治九年十月初六日一一七○一-二(三三○)

  淡水分府据口书禀请:饬差协同口书及澚甲,将浮出大枋封贮,交由澚甲收管

  第二六四禀同治九年十月十一日一一七○一-三(三三一)

  一皂头役禀明收贮大枋情形,并缴澚甲收管状

  第二六五收管状同治九年十月十一日一一七○一-四(三三二)

  澚甲具看守大枋收管状

  第二六六呈同治九年闰十月十三日一一七○一-五(三三二)

  林妈义以浮出大枋系其所有,呈请淡水分府查验,起封还管;批:不准

  第二六七呈同治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一一七○一-六(三三四)

  铺户陈恒裕号以浮出大枋系其所有,呈请淡水分府查验给领;批:毋妄生觊觎

  第二六八呈同治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一一七○一-七(三三六)

  铺户陈恒裕号呈称:该大枋实系己物,催淡水分府查验给领,如有虚词冒认,愿甘坐罪;批:毋庸多渎

  第二六九谕同治九年十二月九日一一七○一-九(三三八)

  淡水分府陈,谕饬明善堂绅董:将浮出大枋变卖,充为修整土城及起盖炮台之用

  第二七○函同治十年五月初三日一一七○一-一○(三三九)

  明善堂绅董复函淡水分府:已将大枋变价,但被人搁阻搬运,请发给印单

  第二七一单同治十年五月初四日一一七○一-一一(三三九)

  淡水分府陈,饬原差将大枋起封,押令车工运往明善堂

  第二七二清单同治十年十月初四日一一七○二-一(三三九)

  迎接新任台澎挂印总镇需用对象之清单

  第二七三单同治十年十月初四日一一七○二-二(三四二)

  淡水分府周,饬六班头役备派散役,至迎接之期,赍所需用物件伺候

  第二七四分单同治十年十月初四日一一七○二-三(三四三)

  淡水分府周,饬对保头役,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