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僧行果请徙今地。诏从之。
  
  四月辛未,赐苏州等卫将土二十万九千三百余人白金十万九千九百余两,钞三十万锭,布三十万七千六百匹。
  
  六月丁未,迁刑部尚书唐铎为兵部尚书。
  
  七月己卯,给赐淮安等卫鞑靼军士钞有差。壬午,给赐高邮卫鞑粗军士千七百九十人钞八千八百锭。甲午,免徐州、萧、沛等四县军民今年夏税。
  
  二十二年正月戊子,给京卫军土钞。
  
  二月癸卯,升刑部右侍郎赵勉、试兵部左侍郎沈,溍俱为本部尚书。丙辰,以扬州府六合县属应天府。乙卯,革常州府太平仓,宜兴县大军仓、无锡县亿丰仓、江阴县和丰仓。
  
  三月甲戌,赐京卫士卒夏布。
  
  四月己亥朔,命苏、松诸郡民无田者,许往淮河迤南滁、和等处就耕,官给钞户三十锭,使备农具,免其赋役三年。丙寅,兵部尚书沈渭奏:“淮安府桃源县崇河驿及应天府江宁驿原设马少,不足应役。”命给淮马充之。
  
  五月辛未,改建历代帝王庙成,遣官致祭。
  
  八月丁巳,给在京旗手等三十八卫军士二十一万六千八百余人布帛六十三万八千一百余匹。
  
  九月乙未,置盐城守御中左千户所。
  
  十月甲寅,命户部于苏州府太仓储粮三十万石,以备海运。壬戌,命工部增建国子生房舍于监前,以居有家室者。
  
  二十三年正月辛巳,以鞑靼指挥安童为刑部尚书。
  
  甲申,镇海卫军士陈仁建言造海舟。曰:“臣闻古人之言曰:不备不虞,不可以师。故将之用在军,军之用在器,将不智武与无将同,军不精练与无军同,器不坚利与无器同。向者陛下命濒海卫所造防寇海舟,所以备外寇、卫民命也。然臣窃观苏州太仓,当大海之口,倭寇必由之地,所造海舟,岁月已久,樯楫摧坏,一有缓急,则假漕运之舟代之,器用不便,何以御敌,失机误事,其害非细。宜令军卫急造海舟,以将统之,无事足以自守,有事足以御敌,庶武备严整,永绝外患。”上是其言,行之。己丑,命工部造点钢长枪付京城各门守卫官军,每枪长一丈三尺,围圃五寸。甲午,监察御史陈宗礼言:“两淮盐场,煎办盐课,其役不均。灶户有一丁而办盐三十引者,有七八丁亦办盐三十引者。今宜计丁煎办,每丁岁额大引盐十引,每引重四百斤,从运司核实丁口,编册在官,每岁验其老壮,以为增减。其有死亡事故者,即为除额。”上可其奏,命户部定议;各场灶户,每丁岁办小引盐十六引,每引重二百斤。
  
  二月乙未朔,诏创置龙江、仪风门、钟阜门民房。民能自造者,官给市木钞每间二十锭。
  
  三月壬辰,以高守礼为应天府尹,冯克昭为府丞。
  
  四月丁酉,诏滨海卫所,每百户置船二艘,巡逻海上盗贼。巡检司亦如之。庚子,置京师外城门驯象、安德、风台、双桥、夹冈、上方、高桥、沧被、麒麟、仙鹤、姚坊、观音、佛宁、上元、金川凡十五门。
  
  闰四月丙子,诏免六合、仪真、江都等监养马户田租。民田全免,宫田减半征之,永为定例。庚寅,太仆寺奏:增编应天府上元、江宁二县及镇江府丹阳等县养马人户。从之。
  
  五月癸巳朔,迁户部尚书杨靖为刑部尚书,兵部尚书沈溍为工部尚书;刑部尚书赵勉为户部尚书;工部尚书秦逵为兵部尚书;俱赐诰。仍诏今后在京官三年皆迁调,著为令。未几,复以渭为兵部尚书,逵为工部尚书。庚子,监察御史复请按问太师李善长罪,并其从子佑伸。上不得已,下佑伸狱。会善长家奴卢仲谦等亦发善长素与胡惟庸往来状。惟庸初为宁国知县时,善长荐为太常少卿,惟庸以黄金三百两谢之。及惟庸欲谋反,善长阴遣家奴耿子忠等四十人从惟庸,惟庸皆厚与金帛,以古剑谢善长,且言此回回国所献者。又以玉酒壶、玉刻龙盏、蟠桃玉杯奉善长。而吉安侯陆仲亨家奴封帖木等,亦告亨及延安、平凉、南雄侯等皆与惟庸、善长结为党比,尝谋约日为变,事皆未发。上曰:“太师辈果有是耶?”命廷臣讯之,具得其实。群臣奏善长等当诛,上又不许,复令诸司官谳之,亨等皆具伏。戊申,赐在京文武官四千八百余人高丽布各—匹。乙卯,太师李善长自杀。
  
  六月丁卯,扬州府海门县言:“是月三日夜,飓风大作,朝汐腾涌,坏庐舍,溺死居民孳畜无算。”诏工部遣官行视,修筑堤岸,仍赈被灾之民。庚辰,命左都御史詹徽兼吏部尚书。
  
  七月癸巳,苏州府崇明县大风雨三日,海潮泛滥,坏圩岸,偃禾稼。诏以在京仓粮赈之。通州海门县风潮,坏官民庐舍,漂溺者众。遣监察御史周志清赈之。仍命工部主事郑兴,发淮安、扬州、苏州、常州四府民丁二十五万二千八百余人,修筑堤岸,以障潮汐,计二万三千九百三十三丈。甲午,淮安府海州临洪场灶户纪德山言:“近者增添盐课,计丁煎办,本场灶户一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