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京城金川、太平二门千户所。辛丑,五色云见。以秀才丁士梅为苏州府知府、童榷为扬州府知府,俱赐冠带。
  
  五月丁巳,以起居注孙用为常州府知府、给事中萧惟一为扬州府知府。俱赐冠带衣靴。辛酉,以廉润为松江府知府。乙亥,免两浙秋粮。戊寅,改礼部尚书杨训文为户部尚书。辛酉,应天府江宁县进白兔。
  
  八月丙戌,徙应天卫治于江浦。甲午,诏免扬州、淮安、泰州今年田租。乙亥,擢中书省左司郎中海渊为户部尚书。
  
  九月庚午,以吴懋为苏州府知府、高义为淮安府知府。丁酉,赏在京及濠、梁等卫将士六万五千九百余人,凡文绮百六十匹、白金四十万七千一百两有奇。戊寅,江宁县人入役内库,盗用珊瑚、珠罗、斛香,于法当死。上以细民贪利无知,命杖之。库官失觉察者,亦杖而罢其职。
  
  十月,修筑京师城。
  
  十一月癸亥,京师大军仓火。兴化卫指挥佥事李春发宋时人冢,盗黄金等物。有司以闻。上命罪之如律,仍追所盗物,殪瘗其骸,立木刻其事于墓左,以为民戒。壬申,中书省奏“直隶淮安等府屯田,凡官给牛种者,请十税五;自备者,十税三。”诏且勿征,三年后亩收租一斗。
  
  十二月壬午,改高邮守御千户所为高邮卫。置扬州卫。壬辰,诏沿江芦场听军民樵采,敢有侵占者,坐其罪。癸巳,礼部奏:“镇江等府民有饲官鹅,瘠者例当罪之,而责其值。”上不许,曰:“以微物而厉民,岂为政之体乎?”戊戌,置横海卫。改水军卫为水军左、右二卫。
  
  五年二月辛巳,命两淮都转运盐使司移通、泰等州批验所于仪真县。仍疏浚运河,以便商旅。壬辰,京师火,燔龙江、鹰扬二卫军士庐舍、仓粮、兵器。癸巳,京师火,燔广武、西安、天长三卫军士庐舍、仓粮、兵器,男女有死伤者。甲午,京师国子街、虹桥、广洋卫并火,燔军民庐舍,人有死伤者。
  
  三月戊申朔,应天府言:“运输官物,悉投在京之民,其力甚劳。”上谕省臣曰:“京师之民,自开国以来,皆其供亿,劳费倍于外郡。今天下太平,正当休养之,岂可重扰耶?凡有差役,宜悉免之。”丙辰,工部侍郎黄肃为本部尚书。庚申,以礼部主事魏观为苏州府知府。癸亥,以张遇林为应天府府尹。
  
  四月丁亥,赐京民盐,户七斤。
  
  五月,骁骑、羽林、江阴诸卫火,燔庐舍及官仓,死者凡十人。
  
  六月己丑,赐京民绢,户一匹。命羽林卫指挥使毛骧、於显、指挥同知袁义等领兵捕逐苏、松、温、台州濒海诸郡倭寇。
  
  七月辛酉,苏州府崇明县、通州海门县大雨潮涌,漂民庐舍。壬戌残,京师风雨地震。是月,苏州府崇明县水灾。诏有司毋征其税,恐所报有未尽,令尽报免之。
  
  八月,赐仪真千户所军士三百余人钱八十五万四千有奇。庚申,通州海门县水灾,诏免其租。
  
  十月乙亥,复置龙虎卫于浦子口。是月,蠲应天,镇江等府秋粮。
  
  十二月丙午,以兴化卫并为钟山卫;天长卫并为定远卫;振武卫并兴武卫;和阳卫并神策卫;通州、吴兴三卫并龙骧卫。寻复设和阳、神策二卫。
  
  十二月甲申,修浚京师城濠。丙戌,京师定远等卫火,延烧营舍及军器局兵仗。
  
  六年正月已酉,置上元诸县寒桥等三十七处巡检司。
  
  二月丙戌,苏州府崇明县为海潮淹没,民饥。诏有司赈之,计户四千四百八十二,赈米五千九百二十石有奇。戊子,改群牧监为太仆寺,秩如旧。始定养马之法,命应天、镇江等府民养马江北,以便水草,一户养马一匹。江南民十一户养马一匹。官给善马为种,率三牝马置一牡马。每百匹马一群,群设群头、群副掌之。牝马岁课—驹。牧饲不如法.至缺驹、损毙者,责偿之。其牧地择旁近水草丰旷之地,春时牧放游牝,秋冬而入。寺官以时巡行群牧,视马肥瘠而劝惩之。命增筑国子学舍。时上以国学天下英才会聚,四方来学者益众,充溢斋舍。命礼部经理增筑学舍凡百余间。发松江、嘉兴民夫二万,开上海县胡家港,自海口至漕泾一千二百余丈,阔二十丈,以通海船。庚子,左迁工部侍郎王虎为苏州府知府。以颜希哲为户部尚书。是月,以牛谅为礼部尚书。
  
  三月乙巳,武德卫火。赈军士千一百余人,寡妇百八十余人米,人一石。乙卯,升苏州府知府魏观为四川行省参政。未行,命仍知苏州。己未,金吾后各卫火,延烧太平门军士庐舍。
  
  四月甲戌,诏以苏州府粮十二万石由海道运赴定辽、十万石运赴北平,以时方用兵辽左及迤北故也。是月,赐六合县安置鞑鞑夏布,人二匹。
  
  五月戊辰;以李敏为工部尚书。是月,应天府江宁县、镇江府丹徒县、常州府江阴、无锡二县、淮安府沭阳县、苏州府长洲县、扬州府属邑并雨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