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咨奏,传穟亦改调矣。道光七年,议定不计梁头之大小、船之名目,凡厦船配谷百五十石,蚶船大者百石、小者八十石,横洋船百八十石,糖船三百六十石。务欲以清积滞,而积滞犹如故也。于是奏请折色,自是年起,每石易纹银一两,令各兵眷自行买米,商船便之。

  ○鹿耳门应运兵眷米谷表(米从△谷从▲)

  运出之地       收用之地     兵米兵谷         眷米眷谷

  嘉义       厦防厅仓     ▲ 二四、一五四    ▲ 一、九二○

  台湾       龙溪县仓     ▲  二、三七○

  台湾       龙溪同安平和              ▲ 三、八○六

  凤山       福州府仓     △  一、五○○

  凤山       南澳厅仓     ▲  三、六三八

  凤山       漳浦县仓     ▲  五、九一四

  凤山       海澄县仓     ▲    九八三

  凤山       诏安漳浦                  ▲ 三、四七六

  ○鹿港应运兵眷米谷表

  运出之地     收用之地     兵米兵谷             眷米眷谷

  嘉义       福州 △ 五、五00▲ 五、五00

  彰化       福州 △   八七五▲   八七五

  彰化       莆田                    ▲ 三、七二七

  彰化       晋江                    ▲ 五、四一四

  彰化       南安                    ▲   四六五

  ○八里岔应运兵眷米谷表

  运出之地     收用之地     兵米兵谷            眷米眷谷

  彰化       闽县           ▲ 一、0四0   ▲ 五、五00

  彰化       罗源           ▲ 二、二0五   ▲   四六0

  彰化       福安           ▲ 二、0七三

  彰化       侯官           ▲ 二、三八一

  彰化       连江                    ▲   四五六

  彰化       长乐                    ▲   六四八

  仓储

  仓储之制,仿于成周;所以充兵糈,裕民食,而平市价也。汉时始建常平仓,由官主之。谷贱则籴,谷贵则出,以时调剂,故曰常平。唐时又设义仓,则由官民合置,以备凶年之需。及宋朱熹复立社仓之法,后世行之,民以称便。台湾为宇内奥区,土田肥美,一岁三熟,以其有余,供给福建,漳泉之民赖焉。郑氏之时,曾建天兴、万年二仓,其址犹存。归清以后,各县增设。一曰文仓,储供谷也;前时正供多完本色,故以此收之,或时以拨平粜。一曰武仓,备兵粮也;戍台之兵按月发米,故以此存之。一曰义仓,官民捐设。而人民之自建者曰社仓。大清会典曰:『凡民间收获时,随其所赢,听出粟麦,建仓贮之,以备乡里借贷,谓之社仓。公举殷实有行谊者一人为社长,能书者一人副之。按保甲印牌,有习业而贫者,春夏贷米于仓,秋冬大熟,加一以偿。中岁则捐其息之半,下岁免息。社长、社副执簿检校,岁以谷数呈官,经理出纳,惟民所便,官不得以法绳之。丰年劝捐社谷,在顺民情,禁吏抑派。有好义能捐十石至百石以上者,旌奖有差。社长、社副经理有方,亦按年给赏。制甚善也。又有番社仓,以贮熟番口粮,制略同。康熙四十三年,议定福建仓谷存留发粜之数,各州县照额存留。而常平之谷,则依时价悉粜。唯台湾孤悬海外,现在捐谷八千六百余石,常平仓谷十一万余石,每县照例应存之额,余悉发市易银,以备荒年赈济。又台、凤、诸三县所存供谷,现有七十余万石,为数既多,积久易腐,应留二十万石,以供三载兵糈,余亦悉卖,充为兵饷。雍正四年,议定台湾岁运福建平粜之米五万石外,别以正项购运十万石,分储沿海各处。若台湾年丰,可酌情形加运』。七年,总督高其倬奏言:『台湾之谷,祗可存备全台及金、厦两处兵糈。若漳、泉平粜之米,请将官庄之款采办』。从之。乾隆十一年,省议以福、兴、漳、泉之米,不能不藉资台湾。而台湾岁有丰歉,又不能不豫为筹备。乃定台湾各厅县买谷四十万石,永为定例,存储台仓。如逢福建乏粮之时,拨往接济,即以藩库之款,发还买补。越二年,议定福建常平积谷之数,而台湾应存四十万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