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被贼抢失租榖应征银。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六十二。

  十二月初六日(乙巳),除福建噶玛兰被水冲陷田园正供各榖石,并缓征被淹田地榖石有差。

  十一日(庚戌),予福建出洋淹毙外委林士得、林有环、黄鹏海、郭锦明祭葬、恤荫,兵丁周振广二百三十二名赏恤如例。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六十四。
 

嘉庆十八年

  嘉庆十八年(一八一三、癸酉)春月二十一日(己丑),谕军机大臣等:『汪伊志等奏「闽、浙两省舟师节次报获盗犯」一折,据称「该省洋盗节经严饬舟师分催缉捕,现计水、陆先后拏获洋盗、奸民共二百五十三犯;其黄茂匪帮,经舟师追捕,原船已被击碎无存。黄茂一犯,仅坐小渔船一只,率伙十人在洋窜匿;现分饬各舟师加紧追捕」等语。前此地方文武各官往往狃于招抚之说,以图将就了事。不思此等奸民稔恶多年,商民受其屠毒至为惨酷,一经投首,得以幸逃法网;而该匪等投首后,转瞬间又故智复萌,逃逸下海,勾结旧日伙匪仍肆行劫掠。是招抚不如剿捕,应有明征。朕屡经训谕,奈该督等姑息存心,终无成效。况受降宥罪,其法祗可施于外夷;若内地莠民必当拿获严办,方足以彰国法而杜奸萌。现在该省洋面盗首祇有黄茂一名,其势极为穷蹙,该督断不可再事姑息。惟有严饬舟师,上紧追捕,务期迅速歼擒,尽法惩治,以清海疆。将此谕令知之」。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六十五。

  三月初十日(丁丑),以福建按察使王绍兰为布政使,调甘肃按察使遇昌为福建按察使。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六十七。

  夏五月初三日(己巳),谕内阁:『汪志伊等奏「审明私与洋盗书札招令投首之参军护游击许廷进等分别定拟」一折,海洋盗匪皆内地奸民,法所难宥;惟当擒捕治罪,以彰国典。其有穷蹙投首,经该、抚奏明请旨赦罪免死,原系法外之仁;前曾屡降谕旨,不准带兵之员私行招抚。许廷进以水师将领,捕盗是其专责;且曾任总兵大员,获咎后弃瑕录用,复赏戴花翎、擢至都司兼护游击。乃不认真缉捕,私写札谕招致洋匪吴属投首;并听营书之词,札内称盗匪为兄,卑鄙无耻已极。汪志伊等拟以杖一百、流三千里,甚属疏纵,不足蔽辜。许廷进着在闽省枷号三个月,满日责处三十板,发往黑龙江充当苦差,以示惩儆』。

  初八日(甲戌),以陕西道御史孙汶为福建乡试正考官、翰林院检讨李德立为副考官。

  以山西雁平道瑞麟为福建按察使。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六十九。

  秋七月三十日(甲午),予福建、浙江出洋捕盗淹毙额外外委林上珠、兵丁李法等六十五名赏恤如例。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七十一。

  八月初九日(癸卯),命右春坊右中允汪润之提督福建学使。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七十二。

  九月二十日(癸未),予福建出洋淹毙千总许法、把总全绅、外委周国龙、吕国魁祭葬、恤荫如例。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七十四。

  冬十一月初五日(戊辰),谕〔内阁〕:『汪志伊、张师诚、许文谟系地方文武大员,于匪徒詹天香、林茂等筑寨制械、冀图拒捕并勒索毙命抢劫积有二十余案,不早严拏惩办;特旨交部议处,系先惩其积压迟延之咎。今吏、兵二部覆奏,声请该督等处分应俟二十余案定谳后,始能按其案情大小核议;殊属错误!所有吏、兵二部堂官,着交都察院查明,将创为此议者议处、随同画稿者察议。其汪志伊等处分,着军机大臣议奏』。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七十八。
嘉庆十九年

  嘉庆十九年(一八一四、甲戌)春正月十一日(癸酉),谕军机大臣等:『汪志伊等奏:「闽省牌甲保长,人多畏避承充,皆由易于招怨。今拟将缉拏人犯、催征钱粮二事不派牌甲保长,专责以编查户口、稽察匪类。凡有匪徒藏匿,令其密禀地方官作为访闻,俾免招怨」等语。人果存心公正,何虑怨尤!惟私心不免,遂喜市恩而畏招怨。近日内外臣工,竟成通病;此等微末牌长,又何足责?所有缉拏人犯、催征钱粮二事,自无庸再派伊等管理。至于责以稽查户口,即当予以纠察之权。如果地方藏匿匪徒,正当令其指名首报,俾匪党共知畏惮,不敢潜踪;若令密禀地方官作为访闻,则匪徒不惧甲长,何以除莠安良乎?至所称甲长等三年后果有成效,加以奖赏,其怠玩者随时革究;自应分别惩劝。其畬民、熟番久与齐民无异,俱当一律办理。又,沿海及内河大、小船只藏奸济匪,均所不免;所议设簿登记,按季查点以昭严密之处,亦应照所议行。将此谕令知之』。

  --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