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庄海塭界内,庆自备工本开筑砖埕,前来晒曝盐觔归馆,四至界址经中踏明。三面议定每年应纳地基租银一十元正,约至年终到店完纳,领单执据,不敢逾期短欠;倘有短欠情弊,应听业主将地吊回,别贌他户晒曝;如若年款纳清,永归晒曝,不敢异言生端。口恐无凭,立贌旷地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八年十月日。

  为中人陈瑞旺、郭循良

  代书人(蔡庆亲笔)

  立贌旷地字人蔡庆

  第二六杜卖海地字

  立杜卖海地字人中港社白蕃加■〈口六〉吓,缘有承祖父遗下海地一所并石戽三围,灰磘屈罟地一处,林盾门口罟地一处,俱各在内,坐落土名盐水港,东至山为界,西至三丈深水为界,南至北户石鼻,透出西海为界,北至香山街尾沟水透出西海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应用,愿将此海地及石戽地一切出卖,时托中保引就林主官出首承买,当日同中议定时值价银五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随将海地一处及石戽罟地指明四界,交付林主官掌管,永为己业。其每年应纳中港社海租钱一千文。从此一卖千休,葛藤永断,日后加■〈口六〉吓子孙不敢言及找赎之事。保此海地系承先祖遗下物业,与别番无干,亦无交加来历不明情事;如有不明等情,加■〈口六〉吓出首一力抵挡,不干林家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杜卖海地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加■〈口六〉吓同中亲收过字内杜卖海地佛银五十大元正足讫,批照。

  道光三年八月日。

  代笔人王文炳

  中保人魏心意

  立杜卖海地字人中港社白番加■〈口六〉吓

  第二七垦照

  署福建台湾城守营竹堑隆恩息庄守府郑,为给予垦照事。照得据油车港佃户陈文通、陈惟明、陈产炎呈报:该处浮复埔地一所,于同治七年,经明自备工本、牛只前往开垦,业已成旱田园,理合呈报,仰恳勘丈等情前来。业经本守府会同淡防分府驰赴该处踏勘。该旱田园东至阴沟为界,南至港为界,西至海为界,北至吕志明车路为界,计丈三甲。按照下田,每年每甲应完大租四石,计算每年应完大租二十石。除逐年给串缴收外,合行发给照单,以杜冒混。为此,照仰该佃户即便遵照承管,永远纳课,凛之,毋违,此照。

  同治七年正月初三日给。

  第二八谕示

  特授埔里分府、在任候补清军府直隶州、署新竹县正堂方,为谕饬事。光绪十五年八月十二日,案据陈道等禀称:窃油车港庄盐埕一所,原系道承祖父陈财遗下之业,前拟开田园。因同治年间,该地适被庄人晒盐,时道向较,适蒙吴道宪面谕:该地庄人要于此地晒盐者,应即纳税。以后该晒丁亦经遵谕纳税。迨光绪十一年间,地方不靖,时晒丁乘机抗纳,叩请押纳等情,具禀前来。除禀批示外,合行谕饬。为此,谕仰该道等即便遵照:尔等之盐埕,准其向收税银;如该晒丁胆敢藉端抗纳,许即禀官究追,毋违,切切,特谕。

  光绪十五年九月初三日谕。

  第二九谕示

  堂谕提讯陈金盛、林成发等控争港边浮复园埔等情一案,当吊林成发卖契及上手老契,俱坐落土名二重埔,有南至大港大溪字样;而谢成发等田园亦坐落二重埔,尚在林成发之园之北。陈金盛所缴番通事给佃黄秦批字一纸,系写土名阿八港;又缴黄秦转卖契一纸,亦系土名阿八港,俱写乾隆年间。而卖契忽添出二重埔,本不足凭,且于光绪元在九月投税。是因欲争此埔,放假此契以为争讼地步,实属作伪,心劳日拙。断令林成发等照契界址管业,陈金盛不得执不知何处之阿八港佃批,而争二重埔浮复之业。所有陈金盛新搭草寮,一概饬差拆毁,林成发等契字发还,陈金盛批契二纸存卷,以杜异日争端,取具依结完案,此谕。

  光绪二年二月廿六日谳陈本府星聚。

  第二节鱼塭

  第一 执照

  第二 执照

  第三之一 谕示

  第三之二 合约字

  第四 卖杜绝尽根塭契字

  第五 卖杜绝尽根塭契字

  第六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七 卖杜尽根契字

  第八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九之一 卖尽契

  第九之二 典契字

  第一○ 典塭契字

  第一一之一 许贌认耕塭契约字

  第一一之二 契约书

  第一二 出贌鱼塭字

  第一三之一 许贌耕鱼塭字

  第一三之二 契约书

  第一三之三 契约书

  第一三之四 契约书

  第一三之五 契约书

  第一三